【新聞疑義773】憑空,冒出「弟媳」!
文/楊春吉(故鄉)
【新聞】
基隆巿謝姓男子前年過世,他姊姊發現竟有未曾謀面的大陸籍弟媳,打官司訴請謝男婚姻無效。法官認為,謝男10年的同居人都不知他有「配偶」,親友也無人未參加過他的婚禮,婚姻有假,判決無效,他的「配偶」也因此失去繼承權。判決書指出,52歲的謝姓男子前年6月心臟病發死亡,親人只剩他姊姊,但他姊姊在他死後辦理除戶戶籍謄本時,才發現他竟有名叫陳玉的配偶,而是大陸籍女子。兩人雖在2002年底結婚,2003年初在台登記結婚,但謝姓男子的親朋友好友無人見過這名女子。由於謝姓男子有配偶,他姊姊後來向勞保局申請遺屬津貼遭拒,只好上法院打官司,請求確認他和陳玉兩人的婚姻關係不存在、陳玉也無繼承權。謝姓男子的同居人到庭證稱,兩人同居10多年。他做臨時工,收入不好,生前不僅沒存款,還欠別人錢。他一有錢就買酒喝,喝到身體壞掉,常生病。她不知他到大陸娶妻,也沒聽他提過。法官發現,謝男的配偶陳玉2003年5月曾來台,半年就出境,2005年5月又以團聚名義申請來台,到2007年12月因逾期停留,自行出境後就未再來台,謝姓男子應為假結婚的人頭。兩人既無結婚公開儀式也無同居事實,判決婚姻無效、陳玉無繼承權(聯合報101年5月29日報導:憑空冒出「弟媳」 判婚姻無效)。
【疑義】
按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家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謂「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結婚不具備第982條第1項之方式者,無效。96年5月23日修正前民法第982條第1項、第988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兩造有無結婚之事實發生於91年間,應適用修正前之民法第982條、第988條第1款規定。又所謂結婚應有公開之儀式,係指結婚之當事人應行定式之儀禮,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認識其為結婚者而言(最高法院51年臺上字第551號判例參照)。亦即所謂公開儀式,係指依一般社會觀念認為結婚之儀式,為不特定之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者而言;所謂二人以上之證人,係指結婚當時在場親見並願負證明責任之人而言;至於書立結婚證書及辦理戶籍登記,均非結婚要件;修正前民法第982條第2項規定:「經依戶籍法為結婚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係為避免公開儀式在舉證上之困難,凡結婚當事人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而已,並非以戶籍登記為結婚之生效要件(最高法院80年度臺上字第2514號判決參照)」。
又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也云「修正前民法第982條第1項所謂公開儀式,祇須結婚當事人舉行定式之禮儀,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認識其為結婚為已足,至於當時舖排穿戴為何,在非所問。故宴客如係為表達兩造結為夫婦之意義而舉行,而此意義又為與宴者所瞭解,其無論有無世俗所謂拜天地拜高堂等形式,亦不失為公開之結婚儀式。」。
從而,法官即認「謝男的配偶陳玉2003年5月曾來台,半年就出境,2005年5月又以團聚名義申請來台,到2007年12月因逾期停留,自行出境後就未再來台,謝姓男子應為假結婚的人頭。兩人既無結婚公開儀式也無同居事實」,因而判婚姻無效,並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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