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刑法」等草案
【榕樹學堂訊】行政院院會於101年5月31日,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空中大學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政務人員法」草案、「政務人員俸給條例」草案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草案。
其中,「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乃鑑於現行刑法第251條妨害販運農工物品罪已不合時宜,無法有效遏止囤積居奇、哄抬物價之行為,且近年詐欺犯罪手法推陳出新,法律規範顯有不足;為使罪刑相當,以達到遏止犯罪的目的,行政院會乃於今(31)日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對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1)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2)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交易價格散布不實資訊者,亦同。
二、增列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3人以上共犯、利用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詐欺等3種型態之加重詐欺罪,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三、修正重利罪之構成要件及範圍,並將法定最高刑度由現行1年有期徒刑,提高為3年有期徒刑。
四、增列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重利者為加重重利罪,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國際公約」(統稱兩公約)所定人身自由保障有關者,則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18條:修正得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之法定事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於強制其出境前應召開審查會,及收容大陸地區人民之要件;刪除得令受收容人從事勞務之規定;另增訂延長、廢止收容之相關規定,並賦予受收容人對於收容之方法、程序及其他侵害利益情事之即時救濟途徑。
二、修正條文第18條之1及第87條之1:增訂主管機關對於逾期停留、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得處罰鍰,及逾期居留未滿30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處罰後,得重新申請居留,無需強制出境之相關規定。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14條:修正得強制香港或澳門居民出境之法定事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於強制其出境前應召開審查會,及收容香港或澳門居民之要件;刪除得令受收容人從事勞務之規定;另增訂延長、廢止收容及聯繫香港或澳門政府在臺灣地區設立機構之相關規定,並賦予受收容人對於收容之方法、程序及其他侵害利益情事之即時救濟途徑。
二、修正條文第14條之1及第47條之1:增訂主管機關對於逾期停留、居留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處罰鍰,及逾期居留未滿30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處罰後,得重新申請居留,無需強制出境之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http://www.ey.gov.tw/即時新聞】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