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縣警方竟然在場「見證」,百年牛樟遭連根挖起?
森林法第6條規定「荒山、荒地之宜於造林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商請中央地政主管機關編為林業用地,並公告之。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但經徵得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前項土地為原住民土地者,除依前項辦理外,並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准。土地在未編定使用地之類別前,依其他法令適用林業用地管制者,準用第二項之規定。」,是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始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若非林業用地,則不受森林法及相關法規之適用之限制。
換言之,林業用地變更為農牧用地後,即可規避森林法對於森林保育的嚴格規範;至於「珍貴老樹保護自治條例」或「珍貴樹木保護自治條例」(http://e-info.org.tw/node/66877、http://e-info.org.tw/taxonomy/term/11627),則尚屬自治條例立法階段,法律之立法及施行,還遠的很,縱有自治條例,其行政罰最高也僅能新臺幣十萬元(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3項:「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參照),與如此大的利益相較,效果實在有限;所以,要保育珍貴林木,在林業用地變更為農牧用地之審查時,縣市政府真的要慎審並採嚴格的審查標準。
全交如下:
【新聞疑義798】台東縣警方竟然在場「見證」,百年牛樟遭連根挖起?
文/楊春吉
【新聞】
盜伐牛樟有罪,但是有心人卻鑽法令漏洞,在警方「見證」下,「合法」地連根挖起一棵重達廿三噸、價值近千萬的百年牛樟,當場切割販售。環團人士呼籲政府正視此一現象,否則民眾有樣學樣,將成森林浩劫。牛樟是目前單位價格最高的樹種,根據林務局材價計算標準,每立方米(約一噸)材價約十五萬元,不過,市面上喊價每噸高達六十到七十萬元。林務局副局長楊宏志指出,牛樟是台灣特有珍貴樹種,林務局從八十一年起就禁止砍伐天然牛樟林。讀者昨天向本報爆料指稱,位於台東金峰鄉海拔九百公尺的國有原住民保留地(金峰鄉馬武段06-03地號)發生一棵百年牛樟遭人以狡猾手段砍伐的事件。爆料者指出,今年三月二十一日承租人吳新發先向太麻里地政事務所進行他項權利設定,四月十九日再申請將這片面積達二萬三千平方公尺的保留地由林業用地變更為農牧用地,地目變更過關後,再向台東金峰鄉公所申請砍伐牛樟。四月二十三日金峰鄉公所將砍伐申請案轉交台東縣原民處探詢,該處函覆表示:「農牧用地使用或林業使用並無須申請許可,且非屬林地亦無森林法及相關法規之適用。」亦即,保育珍貴林木的森林法管不到這個個案,因此將七月五日定為砍伐日。當天,除了全台各地聞聲趕到的買家虎視眈眈搶貨之外,台東縣刑警大隊、台東縣大武分局警方竟然在場「見證」,這棵百年牛樟就在眾目睽睽下遭連根挖起、切割、載運、販售。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秘書長林子淩解釋,這種犯罪手法,根本就是「先射箭、再畫靶」,相當狡猾,研判背後有一個中央到地方公部門組成的共犯結構,才會如此玩法弄法,在制度漏洞未彌補前,縣市政府、林務局、原民會等相關機關應全面停審或駁回類似申請案。林子淩分析,該集團顯然嫻熟法令,先四處尋覓發現珍貴牛樟樹,再合法承租牛樟樹所在的原住民保留地,然後根據九十九年一月通過的民法「農育權」規定,將原本的林業用地變更為農牧用地,規避森林法對於森林保育的嚴格規範,最後再申請「立木擇伐」,就可砍伐林木。從往來公文看,承租人租用保留地面積二萬三千平方公尺,其中立木面積三四五九平方公尺,但只申請「立木單棵擇伐」十六平方公尺。簡單說,所有的佈局目標,就是要砍這棵樹,面對這麼不合常理的農業經營計畫書,台東縣政府卻逕予核准。由於此一手法相當囂張,林子淩擔心此案例會遭人不斷複製,造成森林浩劫。她呼籲政府應從嚴審查原住民保留地的承租對象資格,確認是否從事農牧活動。至於林務局或地方政府,要將林業用地變更為農牧用地時,一定要採嚴格的審查標準,具有珍貴樹種或坡度陡峭無法農耕的山坡地,根本不該同意(自由時報 101年7月20日報導:租地佈局 鑽法律漏洞 砍千萬牛樟)。
【疑義】
按森林法第6條規定「荒山、荒地之宜於造林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商請中央地政主管機關編為林業用地,並公告之。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但經徵得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前項土地為原住民土地者,除依前項辦理外,並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准。土地在未編定使用地之類別前,依其他法令適用林業用地管制者,準用第二項之規定。」,是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始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若非林業用地,則不受森林法及相關法規之適用之限制。
換言之,林業用地變更為農牧用地後,即可規避森林法對於森林保育的嚴格規範;至於「珍貴老樹保護自治條例」或「珍貴樹木保護自治條例」(http://e-info.org.tw/node/66877、http://e-info.org.tw/taxonomy/term/11627),則尚屬自治條例立法階段,法律之立法及施行,還遠的很,縱有自治條例,其行政罰最高也僅能新臺幣十萬元(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3項:「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參照),與如此大的利益相較,效果實在有限;所以,要保育珍貴林木,在林業用地變更為農牧用地之審查時,縣市政府真的要慎審並採嚴格的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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