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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預定好的蛋糕,沒有如期抵達,怎麼辦?

2012/07/26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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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原本預定好的蛋糕,沒有如期抵達,怎麼辦呢?台北市一名小男童Nico,24日是他的3歲生日,媽媽花了2300元,在網路上訂製一個跑車蛋糕,小尼可從早上盼望到晚飯結束,蛋糕都沒送到,打電話詢問,才知道是訂單搞烏龍,最後家人只好買一個冰淇淋蛋糕,幫尼可慶生,業者坦言內部疏失,讓小朋友失望,也會登門道歉,不排除明年送Nico一個蛋糕。...........

本案報導若屬實,因當事人間約定「所購買的生日蛋糕,應在當月24日晚上5到8點送到」,而且買受人也付清買賣價金,然出賣人竟未依約在小男童Nico別具意義的一天送到,本案買受人(小男童Nico的媽媽)自得不為民法第254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之催告,向本案出賣人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該買賣價金(含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以及損害賠償。

全文如下:

【新聞疑義800】原本預定好的蛋糕,沒有如期抵達,怎麼辦?

文/楊春吉

【新聞】

原本預定好的蛋糕,沒有如期抵達,怎麼辦呢?台北市一名小男童Nico,24日是他的3歲生日,媽媽花了2300元,在網路上訂製一個跑車蛋糕,小尼可從早上盼望到晚飯結束,蛋糕都沒送到,打電話詢問,才知道是訂單搞烏龍,最後家人只好買一個冰淇淋蛋糕,幫尼可慶生,業者坦言內部疏失,讓小朋友失望,也會登門道歉,不排除明年送Nico一個蛋糕。紅色的敞篷跑車蛋糕,車頭燈、車輪、車門,只差不能開上路,這就是小男童Nico,整整期盼一整天的生日蛋糕類似款,原本希望Nico看到跑車,可以這麼驚喜。慶生影片:「(尖叫)我的天啊!祝你生日快樂。」但最後他只有吃冰淇淋蛋糕,吹完蠟燭,他許下小小心願,今年希望落空,下次可以得到跑車蛋糕嗎?Nico媽媽:「我們聽了好難過啊,我在20日那天,錢全付了,也跟他確認,一切都確認沒問題了。」小朋友沒得到蛋糕,都是大人的疏失,Nico媽媽在20日遍尋客製化業者,要訂作跑車造型的蛋糕。Nico媽媽:「24日當天中午,還打電話去給他們小姐,蛋糕什麼時候到,他跟我講『你們不是訂晚上5到8點到』?」媽媽反覆詢問,真的來得及?因為小朋友真的很期待,結果當天吃完晚飯8點半,還不見蛋糕上門,家人都很著急,最後去買一個冰淇淋蛋糕,25日還收到業者來信「蛋糕會如期送達」。Nico媽媽:「一打開E-mail我都傻眼,我說這什麼啊。」網購業者:「單純我們處理人員一個失誤,造成別具意義的一天,沒收到蛋糕,我們也很難受。」內部溝通不良,讓小朋友希望落空,他們很抱歉,現在發現錯誤,可能會開除接訂單的服務人員,這間知名的客製化蛋糕業者,原本希望商品送到,都帶給客戶歡笑,但一個失誤,卻讓小朋友從盼望的雲端、摔落谷底,只能全力補償(TABS 101年7月25日報導:〈獨家〉「跑車蛋糕呢?」網購商品遲 小壽星落寞)。

【疑義】

按民法第255條、第259條、第260條分別規定「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又最高法院64年台再字第177號、59年台上字第797號判例也分云「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所謂依契約之性質,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者。係指就契約本身,自客觀上觀察,即可認識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契約目的之情形而言,如定製慶祝國慶牌坊是。又所謂依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者,必須契約當事人間有嚴守履行期間之合意,並對此期間之重要 (契約之目的所在) 有所認識,如定製手工藝品一套,並告以係為本月五日出國贈送親友之用。必須於本月四日交付是。本件再審原告應為之給付,係買賣價金,自客觀上觀察殊無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目的之情形,而兩造間又無從證明有嚴守六個月履行期限之合意,並對此期限之重要已有所認識,自無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之適用。」「當事人行使解除權後,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及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除請求回復原狀外,並本案報導若屬實,因當事人間約定「所購買的生日蛋糕,應在當月24日晚上5到8點送到」,而且買受人也付清買賣價金,然出賣人竟未依約在小男童Nico別具意義的一天送到,本案買受人(小男童Nico的媽媽)自得不為民法第254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之催告,向本案出賣人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該買賣價金(含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以及損害賠償。

得請求損害賠償,兩者法律關係不同,其請求權各別存在。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等連帶賠償新台幣五萬元,原審既認上訴人解除契約為合法,則上訴人非不得請求損害賠償,乃原判遽謂上訴人損害賠償之請求為錯誤,而命被上訴人等返還價金三萬九千元,自係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顯屬訴外裁判。」。

從而,本案報導若屬實,因當事人間約定「所購買的生日蛋糕,應在當月24日晚上5到8點送到」,而且買受人也付清買賣價金,然出賣人竟未依約在小男童Nico別具意義的一天送到,本案買受人(小男童Nico的媽媽)自得不為民法第254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之催告,向本案出賣人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該買賣價金(含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以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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