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機關不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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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機關不認錯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變廢文擺好看

【記者周瑞雨/台北報導】納稅人發現被政府課錯稅,該怎麼辦?稅捐機關會主動認錯更正嗎?一般民眾也許不知道,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明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6月8日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社於台灣大學霖澤館舉辦研討會,邀請國內知名財稅法學專家、行政法院法官以「行政程序法」117條為中心,探討正義實現的原則與例外。

  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黃源浩指出,目前法務部跟少部分學者認為行政處分經過法院判決確定後,行政機關即使認為所做的行政處分是錯誤的,也不能自行更改。政府知錯不改,侵害人民權益,是否符合社會公平正義與人權保障?黃源浩表示,現今行政訴訟法制高度民事訴訟化、主觀訴訟化甚至德國法化的結果,人民權利的維護,已經比法律秩序的維持還重要。尤其是當違法的行政處分只涉及個人權益,而不涉及社會公益時,錯誤的行政處分更沒有任何存在的餘地。黃源浩認為法務部的解釋令,已經失去法制背景的支持,有如法制度地殼變動過程中所乍見的活化石,實在沒有存在的必要。

  東吳大學法律學院鄧衍森教授指出,依據歐洲人權公約的規定,對於違法的行政處分,人民有權利要求撤銷,我國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設計的目的是讓行政機關自省,處分上有違誤的時候,即使人民沒有去請求撤銷,它都可以撤銷。東吳大學法律學院胡博硯助理教授指出,違法行政處分原則上應該失效、撤銷,除非是法條特別規定的例外原則,比如涉及信賴保護;而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本來就是在解決救濟期間經過、已經發生行政存續力之後的問題。「行政權是負責執行的單位,但如果它不理立法與司法機關的要求怎麼辦?」他提到,就算因此被凍結預算,行政機關公務員照樣上班、領薪水,大家拿他們一點辦法也沒有,除非靠監察院彈劾,還有行政機關自己要有對憲法忠誠的觀念,除此外也沒辦法。

  大律師陳長文曾在經濟日報發表一篇文章「行政法院 該當老百姓的包青天」,以自身被錯課營業稅與稅務機關爭訟的案例,指出行政機關有恣意選擇是否要撤銷違法處分的權利,人民的權益能否得到公平合理的保障,只能看行政與司法機關的臉色。陳長文的稅務案件,明明有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可適用,只因為稅務機關不願認錯,行政法院也未能為民申冤,最後只好由立委修法,讓稅捐單位解套、退稅,也就是史上有名的「陳長文條款」--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台大法律系葛克昌教授現場以此案指出,不管法怎麼修,執法者的心態才是最重要的,就算有陳長文條款,也只有少數人退到稅,原因在於,陳長文的案例是在高等行政法院遭駁回後,送至最高行政法院後兩年多仍未有判決,因此可適用28條第二項;而其他多數案件則因受到確定判決的法院判決拘束力而無法突破。

  最高行政法院帥嘉寶法官指出,在稅務案件中,很多處分都是在時間急迫下做出來的,就算在行政訴訟中人民被判敗訴了,後續也是會發現行政機關的處分是錯誤違法的。他認為在這種情況下不能限制說行政機關不能撤銷,除非在一開始的調查與開單程序中要更加嚴謹,讓行政機關一開始要更謹慎,同時給人民的救濟管道也要更廣才行。帥嘉寶表示,法院判決後,行政機關發現行政處分違誤而自行更正,是行政權的行使,行政法院是不會有任何意見的。

  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劉幸義表示,對就是對、錯就是錯,違法的處分怎能繼續有效呢?他提到孟子說過個偷雞賊的故事:偷雞賊每次都將鄰居家跑來的雞,留下一隻。有人勸他收手,偷雞賊說,我改成一個月捉一隻,等到明年再金盆洗手!孟子說,明知這麼做是不合理的,就應該趕快停止,為什麼要等到明年呢?

    前司法院副院長城仲模在受訪時表示,公務員永遠不能忘記心中一定要有保障人民權益的觀念,因為公務員本身也是人民。他看到公務員有時會比較執著在公務的需求,而沒有注意到人民,這種我行我素情形很普遍,有時候讓人非常擔心。公務員應該廣泛地吸收學界的很多問題,有時候聽聽人家表達的意見,培養真正法治的精神。台灣號稱民主法治國家,國際公約也簽了,但真正把裡頭的內涵執行出的並不多。他表示非常擔心,有些為政者天天講風涼話,今天講明天忘記、後天不實踐。放眼看看外國一直上進努力的國家,泰國的總理、日本新首相安倍、韓國朴槿惠總統,反觀我們國家是在做甚麼?這是讓人民非常憂悶的事情。
    
P1:前司法院副院長城仲模表示,台灣號稱民主法治國家,國際公約也簽了,但真正把內涵執行出的並不多。

P2:東吳大學法律學院鄧衍森教授指出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設計的目的是讓行政機關自省,但這個想法有一點天真,立意良好,但實踐上是有困難的。

P3:東吳大學法律學院胡博硯助理教授指出:違法行政處分原則上應該失效、撤銷,除非是法條特別規定的例外原則,比如涉及信賴保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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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雅萍

本人兩年前受最高行政法院帥嘉寶法官“關照”,稅務案件在行政訴訟中遭法官割裂法條、不按調查證據認定事實、同一事實前後認定不同等,因無所不用其極的手段致案件被判敗訴。我不懂,行政訴訟不就是因為因為稅務機關不願認錯,為民申冤的救濟管道嗎?稅務機關有了法院判決做靠山,要發現行政處分違誤而自行更正就更難如登天,借用台大法律系葛克昌教授一句話,「執法者的心態才是最重要的」,為什麼大言不慚說:「很多處分是在時間急迫下做出來的,就算在行政訴訟中人民被判敗訴了,後續也是會發現行政機關的處分是錯誤違法的」,甚或指望法院判決後,行政機關發現行政處分違誤而自行更正?行政機關發現行政處分違誤而自行更正,行政法院不會有任何意見,實有如晉惠帝何不食肉麋之說。行政訴訟目的何在?司法機關亦復如是,又如何要求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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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時間: 2010.07.04

沈香grabb

加入時間: 201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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