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設限霸王條款之「禮讓行人」,交通地獄惡名將再揚名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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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僕領公帑,專職包庇圖利及欺侮民眾案例】

【評論】無設限霸王條款之「禮讓行人」,交通地獄惡名將再揚名國際!


行人是人 駕駛居然不是人
臺灣的「行人地獄」已是響徹國際了,最大主因並不是「禮不禮讓」的問題,而是設計和執法所導致的。

行人地獄暨交通地獄升級再提升
政府之相關之權責主管機關的公部門,為何不能橫縱上下的共同重視交通問題呢?所有妨礙行人通行路權之「違章騎樓、道路規劃不妥適、雙側設計不週全、人行道行人無路權」等各式不符公眾權益一併鏟除呢?只需依據公共權益一律拆無赦。
行人因交通紊亂之交通號誌標線及無設置路口,也得總體進行嚴謹的檢討。
尤其是,單一雙向道路,此狹窄道路,常見「黃網格線、停車格、紅線、行人斑馬線」等等不妥適設計,亂畫一通,衍生轉彎車卡在主車道上,後車該怎麼飛過呢?這是令駕駛更是進退兩難,不僅只有如上問題,更多的是轉彎道路上的反光桿(桃園市龜山區西勢湖路),設置了非常令人無語,這麼多自我感覺良好的違失,還在天天違憲的獨創交通規則,真不知我們的政府公部門,究竟怎麼了。

實施「禮讓行人」後死亡事故
過馬路未走斑馬線 新北女被車撞飛再被輾壓亡
實施「禮讓行人」後,致死車禍事故是,2023.07.01晚七點許,新北市樹林區一名女子未走行人穿越道,直接穿越槽化線,遭一部小客車撞飛至對向車道,再被對向車道輾壓,女子當場失去呼吸心跳,經送醫仍宣告不治。

✔二位倒楣的小客車駕駛,因行人違規,必須承擔刑民事責任,根本是不公平且侵害人權,遑論行車於正常道路之行車路權,也全被剝奪了。

無限制之「禮讓行人」,真的是欠缺「合法正當性」。如案件,若再不限縮要件,也不對行人採取「重罰」,可預期是「行人地獄改善不了,還會多了交通地獄一惡名」。

實案︰實施「禮讓行人」後交通大打結,暨故意妨礙交通順暢的行人

交通新制上路! 北市禮讓行人路口大打結「等150秒紅燈」過不去

男子站斑馬線10秒不動 駕駛要繞開才又往前

 

整個交通設計和規劃及落實,全然僅差「執法」不作為,不執法縱有「千萬條法」,也是無濟於事

筆者認為, 無交通號誌,遵守禮讓行人是必須的。 有交通號誌,遵守號誌,保持車距,注意車前,但禮讓違規行人,就令人很不理解。倘若連「有交通號誌」,還得禮讓「違規行人」,那麼交通不就亂套了。
我國公部門非常會「彈性制法」,常常的「因地制宜」,又常常的「一日三變」恣意妄為。如今中央的交通部與警政署是處於各自表述現狀,地方政府也可依據地方自治法來自設辦法,說實話一個小島各自為政下,中央與地方還是處於各唱各調,即便對行車人嚴格的「禮讓行人」重罰,地方交警不作為也是形同虛設。

霸王條款
現在實施是,不分有無交通號誌一律禮讓行人,即便行人不在斑馬線上行走也得讓,依此看來,臺灣應該很快就能揚名國際,名聲是「交通地獄」升級 了。

行人是人駕駛也是人「禮讓行人」暨罰責「500 VS. 6000」屬違憲
「禮讓行人」必須有條件,不能無限大的限縮行車人之路權。
依據道交條例為規範,於有號誌標線下,一切依法。沒甚麼爭議,更沒有「行人最大這回事」。

案由相同「禮讓」事件,違規行為者都是「自然人」,罰責「500 VS. 6000」不對等
單就「禮讓」,不論「行人不禮讓路權行駛的車」,亦或是「行駛的車不禮讓行人」,究其行為人而論,二者都是「有判斷能力的自然人」,然罰責竟是「行人罰500、駕駛行為人罰6000」,這種比例原則不符之「罰責」顯然有問題,遑論「行人違規後」跑掉,執法單位能用什麼方法「識別行人真實身分」呢?

交通設置及執法不妥適該立馬檢討
1、酒駕致死傷,該以故意論法。
2、行人無路可走,拆騎樓、撤車格、遷電箱、拆違建、人行道淨空、畫出行人行走路權等等。
3、斑馬線庇護區、畫出明確引導線、改善交通燈號設置不一左右插桿不固定、改善誤闖左轉直行撞死左轉機車、改善左右轉的最危險之死亡視角弧度。
4、故意違停必須重罰,連續三次撤銷駕照。
5、行人於交叉路口之路權,全面提升,改為全停,行人可交叉直行。
6、行人故意停滯於斑馬線重罰。
7、宣導「行走斑馬線時應快快走、不看手機」。
8、提高交通罰責。

重罰「不禮讓」的手段,無法解除行人地獄惡名,最該被檢討的是政府公部門長期的無能
「濫用霸王條款縱容違規行人、交通規劃的不妥適、執法無能、酒駕不獲重罪之惡例判決、怠惰不作為、縱容違法」,皆是不利公眾權益。
再者「行人地獄」惡名,並非僅僅是「過斑馬線」一項而已,真實讓「臺灣交通行人地獄」惡名揚名國際的主因,「酒駕、設計規劃不妥適、貪圖方便」致死傷這些都是絕對可以避免。

笑話級的「救護車也要先禮讓行人

「禮讓行人」重罰之政策,無益交通改善,形同作秀
自實施「禮讓行人」重罰起,各地以不實際之執法方法,不僅累死交警,更是惡整行為人,導致交通「亂象叢生」,這叫「作秀」啦。

首先是公部門必須自身反省和檢討,務必積極研議和改善,所有不妥適之設置和縱容,都是導致車禍致死傷最主要的原因。 公部門之「恣意妄為、濫權、不作為」都是不利交通之改善,前述「交通設置及執法不妥適該立馬檢討」都該被重視,若政府公部門始終一昧的採取「治標不治本」的方法,惹惱民怨是必然的!


桃園市府違失
倒一片的反光桿(桃園市龜山區西勢湖路)

20230418陳請11204180286案件,至今桃園市府還是擺爛不作為,此路段窄又彎,反光桿限縮了安全機制,又因大車非常多,反光桿倒一片,衍生更多的交通障礙,經過的每台車都得閃。最擔心的是晚間視線不明下的機車騎士,倘稍不注意,可能被路倒的反光桿絆倒,如此危險,桃園市府還是不改善。

話說幾十年來,圖上的特長彎道是從不設置反光桿,不理解今年卻被強制設置了,顯然桃園市府權責公部門的評估者,肯定沒有考證「前朝歷代」之市府「不設置理由」,筆者單就 「車道彎度長度寬度、車輛種類、行車轉彎弧度、車身寬距」等等要件來判斷,該路段設置反光桿絕對是不妥適。國民黨執政的桃園市府權責公部門,確實是非常的「自以為是和自作聰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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