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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工程 廠商違法開挖土地 公所要求開挖人恢復地貌?

2012/12/07 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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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11月30號椰油社區發展協會邀請鄉公所說明「椰油001號地,傳統領域遭侵占」的部落會議。天秤風災過後,一連串重建以及相關工程即將展開,加上蘭嶼目前沒有合法的水泥拌合廠,因此公共工程委員會以及縣政府同意得標廠商在蘭嶼設立臨時拌合廠,以利工程進行。然而,椰油001號地目前是一塊未經設定的原住民保留地。若要使用,必須經過土審會審議,但是廠商跳過土審,悄悄動工,引發爭議。

既然是縣府的工程,但是土地卻沒有經過土審會審議,鄉公所不但不發文給廠商或者縣政府協調土地問題,反而要求開挖人復原土地,當中是否另有隱情,恐怕有待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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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ance (未驗證) ・ 2012/12/07 12:12

重建工程的「速度」,看起來經常是左右為難的事。

由於看不太懂「椰油001號地目前是一塊未經設定的原住民保留地。若要使用,必須經過土審會審議,」的意思,所以就梳扒了一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該辦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公、民營企業或未具原住民身分者(以下簡稱非原住民)申請承租開發或興辦,應由鄉(鎮、市、區)公所先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無原住民申請時,始得依前二項規定辦理。」;第2項並規定:即使是原住民提出申請,也要經由公所、縣府層層報到原民會。

換言之,廠商如果規規矩矩以自己名義申請設臨時拌合場,就必須要先有30天的公告期,然後要報原民會及內政部審查核准。即使以當地原住民身份出面,也要整理計畫圖說層層報到原民會及內政部,來回審查已曠日廢時,完全不能符合「速」的要求。

此種情形之下,鄉公所以其未完成權利審查程序為由要求「停工回復原狀」,似乎為正常程序。但可能卻與當地大部份住民的「速速重建」可能背道而馳。

至此,仍然看不太懂所謂的隱情在哪裡?

・ 2012/12/11 08:50

隱情在於:

1. 沒有公告

2.此為縣府工程,但是公所聲稱所有的消息來自側面了解,但實際上縣府在開標後就有告知公所了,而公所卻說:「還沒有工程!」

3.既然是縣府的工程,如果沒有按照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權,那公所要求停工復原的對象應該是直接找廠商或者是縣政府而不是找受雇於廠商的「開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