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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蠻法律中之保證債務即將終結 「父債子還」的部分仍須努力 (系列文章二十七)

2008/04/11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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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野蠻法律中有關保證債務即將終結,恭喜受苦多年的受害人,終於可以回覆正常生活,不受無妄之災!!而債權人今後宜建立完善嚴謹的徵信制度,以保障自己的債權,也請大家要更加愛惜羽毛,作一個有信用的人。

但請不要忘記「父債子還」觀念部分仍未修法,請繼續努力。請看自救會網站小敏的呼籲!不希望要再等下一會期,或再等即將成為在野的政黨,當作執政黨未能以人民為第一考量,當作政黨輪替時,吸引選票之好用題材。

感謝提案立委徐中雄先生,也感佩「繼承保證債務全國自救會」持續不懈的努力。

若修法通過,這真是總統大選後,立法院送給無辜受罪的成年繼承人一個最
大的禮物呀!希望這次的修法並不是民法繼承篇最後的修法!我們還是依舊
揹著父母親留下的龐大債務的成年繼承人,自己的未來已無法預料了,豈有
能力還父母的債呀!沒享受到卻要承擔,這是民主國家應有的法律制度
嗎?!請幫幫我們好嗎?請將「概括繼承」修訂為「限定繼承」並無限期回
溯!我們不想再遺棄在黑暗的角落呀!拜託徐中雄委員和吳大哥,請您們幫
幫忙好嗎?誠心感謝您!

  • 小敏 於 April 11, 2008 07:12 PM 回應 |
  • 今天97/4/10中國時報報導 “銀行逾期追債超厲害”, “父
    親作保兒背債…” , 父親24年前為人作保背債,債權銀行卻
    拖到人死後13年才向繼承人要債,其中彰化銀行因超過15年
    請求權時效,本金一筆勾銷.但最高法院仍判決要給付利息加
    違約金共600多萬, 而華銀本金61萬,加上22年來每年17.5%
    的利息, 20%的違約金已累積到300多萬…..

    看了以上報導,內心憂心忡忡, 惡質的銀行仗著目前未修改的
    惡法,無限擴張債權, 主張17.5%的高利及20%的違約金…連
    最高法院也作出不利於保人的成年繼承人的判決.根本之道唯
    有儘速修法,才能解救保証債務的成年繼承人.

    漫長的等待令人痛苦又無奈, 我知道這事急不得, 也知道版
    主吳大哥和自救會為了修法,一直默默耕耘和努力, 內心十分
    感謝, 但是面對惡質的銀行, 該怎麼辦呢?

    新總統馬英九,當初為了特別費的官司,認為那是一條不合理
    的法律,而投身選舉,希望當選後修改法律,並且還他清白.我
    們所面臨的這條惡法,不是更不合理和不符合公平正義,但什
    麼時候老天會還我們一個公道? 我有一個小小的建議,能不能
    寫信給馬總統呢?既然他認為特別費的法律不合理,請他將心
    比心,我們所面臨的惡法更不合理,更不符合公平正義, 請他
    督促國民黨的立委趕快修法, 如今國民黨已是立法院的最大
    黨,只要有心,有什麼法案不能通過呢? 除非他跟民進黨一
    樣,說一套做一套,置老百姓的生死於不顧,如果真是這樣,
    人生還有什麼指望呢?

  • CIM123 於 April 10, 2008 02:55 PM 回應 |
  • 本人有認識在銀行業承辦放貸之朋友,其曾坦承告知本人,銀行界在辦理放款作業時並未把保證人之繼承人計畫為將來催討對象,只因民初帝制時期制定霸權法律延用至今,其也很無奈依上級指示對於無辜保證人的無辜弱勢成年繼承人強討,且其也明示此類無辜人員所繼承保證債務在銀行業呆帳中只是九牛一毛,並非其銀行公會吹噓之債權!
    本人聽了後,恍然大悟,原來銀行財團只是帝制時期地方惡霸化身,其為本身利益設陷阱強奪無辜善良百姓後,以搶來不當利益豢養一些”利”委,再謏使此類利委制定陷阱惡法,以合法欺壓不懂法律之善良百姓置於沒有希望的痛苦日子….
    因此本人強烈建議現今有良知好心立委能把民法繼承保證債務惡法修改為成年人適用之溯及已往的限定繼承.以保護人民.讓人民活得有希望之明天…
  • CHIN 於 April 11, 2008 10:03 PM 回應 | email
  •  

    看到樓上所說的中國時報報導 “銀行逾期追債超厲害”,真的是讓人很難
    耐著性子等待,也不曉得吸血銀行會在弄出什麼手段迫害我們,真的希望
    老天有眼可以保佑我們這群無辜的小老百姓度過這一關,就像台灣因為馬
    英九當選而再度有了進步的希望。

  • sch1978 於 April 10, 2008 10:56 PM 回應 |
  •  

  • 【聯合晚報╱記者蔡佩芳/台北報導】
    2008.04.11 02:42 pm
     

    立法院司法與法制委員會上午初審通過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定第一條之二條文草案,對於成年人保證債務採有限責任,將可溯及既往。由於去年底修正的民法繼承編,繼承人對於遺產中的保證債務,以所繼承的遺產負清償責任為限,超過部分不必負責,但僅限未成年繼承者可以追溯,已成年者繼承的保證債務未受新法保障上午初審通過的草案則讓未受新法保障的保證債務繼承者可溯及既往。

    提案立委徐中雄表示,現在社會個人隱私觀念抬頭,許多繼承人不知道被繼承人曾簽訂連帶保證契約,未能及時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法律賦予連帶保證人的制度,雖然是為了保障債權人的權益,但將風險權是轉嫁給不知情的繼承人,絕對不是法律原意。過去法律內容非正義、是錯的、嗜血的,應該改正給這些人生存的機會,即使遲來的正義還是正義

    司法院與法務部則認為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該條文不宜增訂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簡色嬌表示,該草案剝奪債權人的權益,去年底修法同意讓未成年繼承人得以回溯,是考量未成年者繼承時沒有行為表示能力,但成年人保證債務的有限責任若也回溯,除了對債權人不公平,對於信賴法律而已經支付債務的繼承者,也不公平。

    不過,朝野協商後,司委會最後仍完成草案初審,在送院會前,不需再經朝野協商。最快可能下次院會(22日)完成三讀修法

    【2008/04/11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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