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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篇修法回溯5/22通過

2009/06/10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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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民法繼承篇野蠻法律回溯既往爭議問題已於2009/5/22立法院定案,

總統已於2009/6/10公布民法繼承編暨施行法修正條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
發生效力。」,繼承編修正條文生效時間為2009/6/12.
 

聯合報╱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限定繼承三讀 父債子不還三條件回溯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4921965.shtml#

有立委原主張這項修法應該「全面溯及既往」,但為避免對現實生活衝擊太大,經朝野協商後採「有條件溯及既往」,亦即在修法施行前已開始繼承,有三類情形若由其繼續清償債務顯失公平,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這三類情形是:一、繼承開始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的保證契約債務;二、代位繼承債務;三、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

修正條文規定,繼承債務採限定責任,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為避免被繼承人生前脫產,增訂「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而為釐清被繼承人債權債務關係,以便清算,繼承人須於知悉繼承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不過,修法雖採全面限定繼承,但也有例外原則。民法第一一六三條規定,若有「隱匿遺產情節重大」、「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以及「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共三種情況,不得主張限定責任利益。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http://lis.ly.gov.tw/npl/fast/04515/980522.htm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修正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及第一條之三條文 http://lis.ly.gov.tw/npl/fast/04516/980522.htm

 

請參考以下轉載之繼承保證債務全國自救會網站部分重要留言內容。

TO 陳業鑫法官
感謝陳法官幫忙 把法律高牆推倒 但無全面溯及既往很遺憾 如何避免二次 三次債從天降
如何去查我們已死親人是否有借款 作保 或支票背書等等

  • 驚弓之鳥 於 June 10, 2009 03:52 PM 回應

    • 102樓

      102樓

      TO 驚弓之鳥:

      其實這樣的修法結果,已經是跟許多反對勢力對抗的結果,得來不易。
      如果法官願意「將心比心」、「苦民所苦」,其實幾乎所有修法前繼承債務的事
      件,應該都有適用的餘地,也等於是全面溯及既往,此部分還需要在訴訟進行中費
      心地說服承審法官。

      如果學者、法務部跟立法委員都能說服,我不覺得法官會更難說服。
      祝福大家,願上帝繼續看顧此事。

    • 陳業鑫 於 June 10, 2009 04:18 PM 回應

     

    採「有條件回溯」→"繼承人對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請問我父親
    當時所簽的並非"保證人",而是"共同借款人",我心想當時父親並無拿半毛錢,那為何會
    是"共同借款人",後來到書記官借資料copy查了一下才發現,當年所借的錢,銀行全部都匯入
    主債務人的戶頭,我父親根本沒拿半毛錢,只是單純的為人作保,那為何我父親會是"共同借款人"
    ,之後我問了一些專業人士,才知道早期的銀行作法都是這樣,除了"借款人"之外,還有 "連帶保
    證人,連帶借款人,連帶債務人,共同借款人,共票人"等的特殊名詞,無非是想若債務追討不到,
    巧立這些名詞,對銀行的債權較有保障,那我想請問一下,我父親當時幫人作保確實沒拿銀行的
    錢,但卻是簽了"共同借款人",那這樣是否還符合所謂的「保證契約債務」?

  • CYC 於 May 26, 2009 06:14 PM 回應 | 
  • 務必督促法務部要求各級法
    院站在無辜繼承人的立場,從寬解釋,不要像去年未成年人訴
    訟時,只有2%獲得解救,例如保證契約債務有律師在聯合報上
    說,若保證人簽的是本票,是屬票據責任,不適用之,因民國
    七十幾年時,銀行為了省事,往往在借款契約外,會要求借款
    人和保證人另外簽一張本票,其實這是因保證所衍生出來的,
    應適用保證契約債務,希望法務部能落實立法院修法的美意,
    這樣我們才能真正重見天日。

  • sherry 於 May 26, 2009 09:58 PM 回應
  • 那個時代都會有簽本票的動作,而報紙上所說的票據責任,我有看過但還好是說
    「支票」而非「本票」我也不大清楚了,但若再有這等限制,我看又得心灰意冷了,會給人修法修假的的聯
    想,但我還是等總統府公報後,看法務部的民法新制修法解釋,才會知道是否有這項限制。
    我不是自救會的成員,但在97年初次修法時有上來這留言過,那時有位先生(我不知是否是吳會長)打電話給我鼓勵,雖然後來由於「生前死後」的關鍵敗訴了,但還是謝謝那位先生的指導與鼓勵。
    我父親留下的不只有替人作保的保證債務,本身他還留下有數百萬的房貸,所以我繼承了近千萬的債務,父親後來自殺了生前也沒有遺書且大男人主義凡事自已扛的個性,從來也沒說過他的債務情形;幾年後法院的支付命令來了,才知父親生前有替人作保,頓時真的人生是黑白的,心想老家的房貸壓得我快沒氣,現在又來一條大條的債務,實在無言;事後心想一個人要自殺要有多大的勇氣,又當時內心是有多大的怨氣阿,若這樣的情況下,在此次的修法還不能獲得平反回溯,那還有天理嗎?如同9樓朋友說的「本票」問題,我父親在保證時也有簽註,若此次修法再有此限制或者說是文字遊戲,那父親的怨氣是要何時能消,在人生無望的情形下,難道我也得走這條路嗎,泣。
    我是有妻小的,我一直努力的要盡個丈夫、父親的責任,但這擔子愈來愈重,我能扛到何時我實在不知道,還是得請蒼天開眼幫幫我這類無辜苦難者吧。

  • 阿酷 於 May 27, 2009 07:39 AM 回應 | 
  •  

    非常謝謝吳會長及各位幹部長期以來鍥而不捨的努力,才有今
    日初步的成果,但在法務部尚未公佈條文解釋說明之前,我們
    仍然不能掉以輕心,像這次限定責任三種情形溯往,原本5/13
    之前,法務部的新聞稿只有兩項,"保證契約債務""代位繼
    承"而已,但後來5/22立法院三讀通過的版本,就增加了"無
    法知悉債務存在...",因為有太多的受害者,向法務部及立法
    委員陳情,我相信陳情產生了效果,請會長指導我們,大家集
    思廣益,將我們的意見不管用email,電話讓讓法務部知道,
    台灣竟然還有一群被剝奪基本生存權的人,不要再讓法官自由
    心証,讓我們早日重見光明。
    小蓮

  • 於 May 27, 2009 09:17 PM 回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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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橋 (未驗證) ・ 2009/06/11 16:02
    廣秀 (未驗證) ・ 2009/08/20 11:16
    may (未驗證) ・ 2009/08/26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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