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話好說4/23父債不必子還!欠錢可以不必還!誰還要借錢給你?收看有感
鑑於很多人沒有收到資訊,沒有機會看到這個節目,特別利用時間將節目內容逐字記錄(請看奇摩部落格的完整版)。唯時間緊迫完成七成內容,且尚未校稿,疏漏在所難免。草稿附貼於後請參考。 由播出內容的對談中,個人有幾點感想,表列於後,請政府主管機關參考,一般百姓希望能全面修法為全面強制限定繼承的呼籲:
一、 談話互動中,可以看出即使貴為台大教授,平時也關心台灣議題,並主持時事相關論壇的史英知名教授,也自承對繼承法的複雜性不了解。但一般政府官員與立委認為已經作了很多民眾的教育與推廣工作了,甚至本節目在PEOPO的預告新聞中,也有附貼法務部製作的繼承Q&A文檔,主持人應有機會瞭解繼承相關問題,應該可以幫忙說明。但是主持人有足夠的書面資料,但仍表現出法律很不容易懂得樣子,可見政府應該全面修法不要讓一般人落入不知法的陷阱。
二、 理財專家、報社記者夏韻芬女士在節目中提問李律師,為何已有擔保品還需要夫妻連保?並且以其社會經驗知道搬出銀行法十二條之一不得要求房屋貸款已有擔保品,還要求連帶保證人的不合法行徑與銀行力爭,但以身為一個記者為民喉舌的身份,在面對銀行「店大欺負小客人」心態時,也吃鱉。可見一般平民百姓之無奈與不滿。也呼應主持人不經意提到「有人說台灣是個沒有法治的社會」的痛心。
三、 李大律師提到銀行法十二條之一有銀行不得要求借款人提出連帶保證人的法律依據,但是銀行公然違法仍硬性要求客戶要提供。基於不平等的商業定型契約,似乎可以在銀行要求連帶保證人履行連帶保證義務時,予以拒絕,要求法院不得執行銀行的不合法的請求。
四、 財富管理中心黃佩婷提到國外借款人有五棟房子,拿出一棟房子作為擔保品,當無法繼續付貸款利息時,銀行也僅止於該棟房子作處理,當事人的另外財產也是不能插手的,更不用說要保證人,及保證人的繼承人。台灣法律真是太偏袒有錢人了。哪有做生意穩賺不賠的?
五、 自救會幹部葉麗華提出當時在要求立委協助修法時,受盡委屈。『我們向民意代表陳述時,他們有一句話來堵我們,他們說我們已經長大了,當時就應該去拋棄或去作限定啊!自己的上一代去蓋章作保證時,向來不會向孩子告知,還有像我們這種,根本就沒有向女兒說幫誰作保,以我例子來講,我母親87年往生,96年才來追討。他事先也沒有告知,也沒有給我們知會。。。』 同樣的情形,也出現在其他親人的主債務,誰會在借錢時,告知親人我現在要去借錢,往生以後,請你們幫忙我還債。這是不是違反個人隱私權呢?是不是有悖於常情/常理呢?
六、 有觀眾提到『在97年1月2日的規定,在繼承開始後,才發生代負履行責任者才在此次修法的範圍。如果在往生前,保證債務已經發生,則法律上仍要承擔該保證債務。』的疑問時,主持人聽完李律師說明後,僅簡單的說『那就沒辦法。』。事實上,我們希望在節目中討論為什麼有這樣的區別,同樣的理由,被繼承人不會很光彩的告知子孫,他當時當的「呆人」,以致於請各位幫忙還債,不是嗎?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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