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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東山鄉反掩埋場行政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

2007/05/28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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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台南縣東山鄉居民反對設置永揚廢棄物掩埋場行政訴訟,近日獲得重大突破進展

【新聞稿】東山鄉反掩埋場行政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 

    台南縣東山鄉居民反對設置永揚廢棄物掩埋場行政訴訟,近日獲得重大突破進展。 

    958月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東山案當地居民提起訴願之時間點,已逾越3年法定期間,故作成程序駁回裁定。嗣後居民針對上揭裁定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於96518日作成96年度裁字第1091號:「原裁定廢棄」之裁定(附件1),本案將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重新進行審理。 

    最高行政法院本次作成之裁定內容,對後續欲提起撤銷不當開發案之環評處分行政訴訟的個人或團體,具有下列重大意義:

  •  
    1. 行政機關就環評結論所為之公告程序,是否已依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為連續15日之公告,因為涉及該公告應於何時生效及提起訴願期間計算之問題,若居民主張環評結論公告未依法連續揭示15日時,事實審法院自應予以詳細調查。
    2. 事實審法院如果未經詳盡調查,遽然以下列理由認定環評結論公告程序合法,即屬於法有違:
  1. 依一般經驗法則,堪認系爭公告業已依法揭示十五日以上。
  1. 被告亦無於公告期滿前,自行移除系爭審查結論公告之必要,益認被告已踐行合法公告程序。
  2. 行政機關之處分以公告揭示之情形,所在多有,依一般蓋然性,公告張貼後繼續於公告期間存在屬常態事實,遭移除情形為變態事實,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而公告一經張貼未移除之情形為常態,遭人移除為變態事實,故主張公告遭移除之變態事實之當事人,自應就此事實負舉證之責任。

 

    東山鄉居民反對設置永揚廢棄物掩埋場之抗爭運動,已歷時數年,居民除提起撤銷環評結論行政訴訟外,另外也曾提起刑事告發環評偽造文書案件,並經台南地檢署提起公訴(附件2)。本協會能夠和台南市熱心環保公益的曾怡靜律師、環保聯盟總會前任理事長陳椒華老師、環保聯盟台南分會黃安調理事長、鄭秀如小姐,以及東山鄉反掩埋場自救會總幹事陳顯茂老師,一起為本案奮戰不懈,實感榮幸,並深切盼望本案之後能夠獲致最圓滿的結局:「永揚廢棄物掩埋場不得開發!」 

    欲瞭解更多反對東山鄉興建廢棄物掩埋場的詳情,可至環保聯盟總會網站<http://www.tepu.org.tw>進行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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