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台灣與國際兒童日 座談會
時間:2013年11月16日(週六) 9:30〜12:00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1號3樓)
主辦單位: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
主持兼引言人:廖福特 /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副研究員
專題演講:陳竹上─台灣社會離《兒童權利公約》還有多遠?一位家事調解委員的近身觀察
綜合座談:
李麗芬─聯合國國際兒童日與台灣兒童人權
王惠敏─由社工實務看台灣兒童人權保護
施宜昕─人本教育
兒童的身心發展,攸關國家社會的永續發展,影響未來人類的前途與命運。
《兒童權利公約》1989年11月20日通過,訂定11月20日為「世界兒童日」,揭櫫每一個兒童都是獨立而完整的個體,他們的安全與心理健康,及公民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權利,應受國家充分的尊重、保障與照顧。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EF)推動下,適當保護措施確保兒童人權,已是國際社會的共識。
台灣雖不是聯合國會員國,也非《兒童權利公約》締約國,但是不應自外於兒童人權保護的世界潮流。
舉辦座談會增進對兒童基本權利的認識,以敦促台灣政府善盡保護兒童人權之責。
聯合國、台灣與國際兒童日 座談會(影片清單)
聯合國、台灣與國際兒童日 座談會(相片播放)
聯合國兒童人權宣言:
1.人人生來平等,兒童不為身份的不同而受到差別對待或歧視。
2.國家應制定法律保護兒童,不讓兒童的權利受到侵害。
3.每個人自出生起就應該有姓名及國籍。
4.兒童應享有社會安全的利益,獲得適當的營養、居住、娛樂及醫療服務。
5.對於殘障兒童應該給予特別的教育及照顧。
6.兒童需要在愛與了解的環境下成長,不應該受到大人的忽視。
7.兒童有接受教育和娛樂的權利。
8.不論在任何情況下,兒童應優先受到保護及救助。
9.兒童應被保護,不能被虐待及販賣或被大人利用來賺錢。
10.兒童應盡自己的力量來服務人群和其他人友愛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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