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兩階段內閣改組 起跑
兩階段內閣改組 起跑 金溥聰下月掌國安會
二戰後日本時代的資源全都被中國政府代表1945年10月25日開始接收
當然也包括日本台灣人.日本台灣人沒有選擇嗎?
10月25日是國際人權的黑暗期開始日
1945年10月25日是大日本帝國被美國軍事佔領.不是被中國光復台灣
http://www.peopo.org/news/231709
美國已經給了答案不要再裝傻了
免得兩面不是人
4月就會有重大改變.不是我說的中華民國的媒體證實了
中華民國=中國.想當中國人的台灣人可以直接拿中華卡不用拿台胞證當呆胞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4/112013120200344.html
短評-兩岸四地「中華卡」
中時電子報作者: 李明賢、楊舒媚╱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4年2月6日 上午5:50
中國時報【李明賢、楊舒媚╱台北報導】
內閣改組紛擾不休,據透露,在執政黨高層內部斡旋整合後,確定採兩階段人事改組。已知第一階段先調整國安、外交團隊,駐美代表金溥聰可望返國接掌國安會,啟動馬英九總統任期逾半前最關鍵的權力布局,此一人事案近日內就會底定並對外宣布,其餘人事留待第二波再行彈性調整。
財經閣員 待命改組
至於甚囂塵上的財經閣員異動,因決策高層的政治角力猶在拔河中,仍未拍板定案,換言之內閣絕非按兵不動,而是待命改組。
府院從春節前開始醞釀內閣改組,馬總統出訪期間也拋出「如果有需要,會再與行政院長江宜樺討論,並在適當時候宣布」。經濟部長張家祝上月請辭遭慰留,隨即又傳出國科會主委朱敬一去年底也送出書面辭呈,政院昨晚僅表示「沒有聽說」,使內閣改組更增添詭譎氣氛。
沈改駐美 朱傳請辭
據透露,馬英九、江宜樺在春節期間已就行政團隊人事改組多次交換意見,兩人並取得高度默契,確定將採兩階段改組模式。國安與外交團隊先行改組,內政與財經內閣人事充分授權江揆來主導,但因執政黨高層意見尚未完成整合,內閣改組時間點延後。
第一階段國安外交人事,由駐美代表金溥聰返國啟動,他預定3月出任國安會祕書長,遺缺則內定曾任駐美副代表、外交部政次的駐英代表沈呂巡,人事案已進入最後作業階段,知情人士透露,「(人事案)這幾天就會定案」。
配合金溥聰返國,國安會祕書長袁健生另有安排,外交部長也可能隨之異動;駐英代表遺缺盛傳由外交部次長史亞平繼任,但史本人極力否認,強調「毫無所悉」。
第二階段內閣配合3月組改,包括科技部、勞動部升格掛牌在內,皆是可能的時間點。張善政與國發會主委朱敬一,被點名是未來掌科技部的熱門人選,但張善政昨上午在行政院新春團拜受訪時表示,「我做政委做的很高興,沒有想別的事情」;勞委會主委潘世偉成為末代主委,當初扶正即屬意外。
龍爭議大 恐將去職
而被外界視為國王人馬的文化部長龍應台,因為行事風格及用人政策引發極大爭議,藝文界批評聲浪湧現,立法院內又樹敵太多,也遭點名去職。
此外,包括政務委員楊秋興被徵召參選高雄、副祕書長簡太郎也確定參選屏東縣長,屆時兩人都將擇期請辭,內閣人事也都有調整的空間。
財經內閣部份,張家祝雖請辭獲慰留,府院仍保有財經小內閣改組的可能性,以強化拚經濟的動能,張昨也說「不戀棧部長職位,更沒必要做不必要的妥協」,留給外界不少想像空間。
台灣從2013年就已經雙政府運作等於運作多年但中華民國媒體控制台灣已經多年難讓台灣人看到真相
透過網路就要靠智慧不然還是會走錯房間
你要聽那邊你的行動就會不一樣
因為行動不一樣結果當然不同
台灣(民)政府 主張 及 立場
1. 依據國際法理,讓台灣國際地位正常化.(反對 : 美屬 建國 獨立 自治)
2. 遵守國際法,包含萬國公法、國際戰爭法、舊金山和平條約.
3. 不使用暴力或武力,但促使各種方法使流亡中華民國結束在台灣佔領.
4. 對中國殖民政權(流亡中華民國政府)推動事務不合作也不配合.
「日本天皇保有所有權,美國總統握有佔領權。 美國總統有責任循萬國公法實現台灣地位正常化」就是這樣,目前,也只能是這樣。
http://usmgtcg.ning.com/forum/topics/6473745:Topic:181124
【控美案】第三度反駁美國務院的摘要文
由 TCG 在 2014 二月 6 的 9:54am 張貼,所屬類別:秘書長發送訊息 瀏覽討論
2007年4月19日
林 志昇第三度反駁美國務院的摘要文
主旨:原告(林志昇Roger C.S. Lin)華府律師團,要求美國華府聯邦地方法院駁回被告(美國政府)不受理本案之提議。
(一)、原告(林志昇)主張聯邦地方法院應該接受美國行政部門在法律上行使台灣主權的「前提」,而且原告(林志昇)要求聯邦法院解釋有關條約、法律及美國國會與行政單位,所發布立場說明是為了確定原告(林志昇等)的人權不受侵犯,而被告(美國政府)表示這是「不對的」。其實,原告(林志昇)已經於今年3月19日再追加起訴被告(美國政府),訴訟狀裡沒有任何地方要求聯邦法院,違反或背離美國行政部門有關台灣地位的政策。美國最高法院相關判決可以證明聯邦法院審理本案【ROGER C.S. LIN et. al. v. USA 】是符合美國三權分立與政治問題不可經法院審判的原則。
被告(美國政府,由法務屬律師代表)認為美國行政單位已經很清楚說明『中華民國』對台灣執行或不執行「主權」。既然如此,聯邦法院審判當然不會超過權限,審理本案,或決定美國移民與歸化法、美國行政程序法、美國憲法等原告(林志昇等)所能使用範圍。相反地說,如果有關台灣地位的條約、法律以及美國國會與行政單位所發布的規定或說明是不清楚或模糊的時候,那麼,本聯邦法院就有根據憲法之權利來替原告(林志昇)給予相關解釋,同時宣佈美國法律與憲法保障原告(林志昇等)權利到何種程度。
(二)、被告(美國政府)在每次的訴狀中,都迴避談《舊金山和平條約》的內容,而主張美國與台灣之間的關係,只是百分之百談美國總統命令13014號以及台灣關係法。事實上,《舊金山和平條約》是經參議院通過的條約,屬於美國憲法般的最高法律位階,當然才是「主要佔領權」國美國與台灣之間,必然應該遵守的法律文件,依照該約,日本放棄對台灣主權,而且台灣主權並沒有過戶給任何其他國家,因此,自《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以來,美國至今,毫無疑問一直是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
自1952年《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以來,沒有其他法律文件改變美國與台灣之間的關係,被告(美國政府)錯誤引用1954年,簽署雙邊防禦協定來主張當時美國承認台灣屬於中華民國領土,事實上,當時美國參議院有正式聲明,該協定之內容,不得解釋為涉及或改變台灣主權地位。
(三)、1979年12月30日美卡特總統攸關「美國與台灣之間的關係」內容也不影響台灣的地位。同時,1979年1月1日生效之台灣關係法也沒有改變美國與台灣之間原有的法律關係,該法是授權台灣人民與美國人民之間繼續各種商業、文化、與其他關係。
1972年「上海公報」、1979年「建交公報」、1982年「八一七公報」,三個美國與中國之間的公報,並不影響台灣是美國軍事佔領地的法律事實地位。
(四)、美國總統1979年6月22日,行政命令12143號,與1996年8月15日,行政命令13014號,都不影響台灣的地位。
本案件爭論問題
(一)、聯邦法院對本訴訟案件內容有管轄權。
A. 本案件並非聯邦法院不可審理的「政治問題」。
理由:許多美國最高法院判例或判決中,可以提出證明。特別是,不是所有的及外國關係的案子都是牽渋「政治問題」。況且,聯邦法院應該使用何種標準審理本案相關條約、法律等皆有許多判例可以依循,並不需要美國國務院或其他行政單位,先作任何「政治上」的確定,才能夠給予審理。
B. 聯邦法院對本訴訟案的管轄權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可遵行。
(二)、下面法律條文可以確定授權聯邦法院審理原告(林志昇等)之要求。
(1)舊金山和平條約
(2)美國憲法第三條第二款
(3)美國憲法有關「國民」之認定
(4)INA 360美國移民與歸化法
(5)APA 702與704
(6)8 U.S.C.1503
(7)5 U.S.C.702與704
A. 本訴訟之原告(林志昇)是在台灣出生的台灣人,而依據《舊金山和平條約》,台灣是屬於美國主權所涵蓋下的海外佔領領土。根據這個法律依據認定,原告(林志昇)是法理上美國國民(非公民),依法應該效忠美國。
B. 美國移民與歸化法之內容,對於如何獲得美國「國民(非公民)之身分」並沒有列舉最完整的條件。事實上,美國曾經有司法判決證明該法在這方面確實有其不完整性。
C. 美國移民與歸化法所列舉屬於美國主權之海外領土清單並不是很詳盡,換言之,還有其他海外領土也是屬於美國主權範圍,這一方面,聯邦法院應特別參考國務院的外交手冊:7 FAM 1121.4-3。
被告(美國政府)提出的其他司法判決與本案原告(林志昇)情況完全不同,是一種錯誤意見與引述,不足為証。
基於上述理由,原告(林志昇)要求聯邦法院駁回被告(美國政府)之提案。
告訴人:林 志 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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