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路老榕樹魂斷胡志強市死亡現場記錄
護樹民眾阻擋挖土機工程進行被警方包圍,護樹民眾要求警方執法。警方推托要由建設局判定是否合法?警方不知道 依照台中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規定,『本府建設局:負責公園、綠地、行道樹及管理土地內受保護樹木維護管理有關事項,本府警察局 負責於執行前條第二項工作 遭遇阻礙或危害時,得予協助處理及其管理土地內受保護樹木維護管理有關事項。』連第一線執行公權力的警察都不了解樹保法執法尺度時,小市民難道只能任由政府帶頭違法無能為力?當人民挺身護樹時 是否也得承受妨害公務罪嫌?依照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規定 受保護樹木移植,必須經過樹保委員會開會決議原地保留或移植規範。
三百年三人環抱的老榕樹群,就在我眼前倒下。為什麼要砍老樹?
只因為有議員爭取打通12期重劃區與青海路,因為老樹擋人財路?不是有樹保法嗎?一個月前農業局批了死亡公文,讓建設局依法執行。不是有樹保委員嗎?就算樹保委員在場告知違法,建設局養護科長說不可能停工。警察無能為力的在場只能維護秩序?依照樹保法警方可制止停止不當砍伐受保護老樹,他們說:不懂樹保法?子晴一張一張的拍攝,直到最後一棵倒下被吊車移往拖車,因為老榕樹根部太大,挖土機在我面前往根部一鏟!老榕樹的根部碎了,在場的朋友心也碎了。
市府違法!公民提告X樹木保護與天災預防公民記者會
●時間:5/21日早上九點 ●地點:市府廣場
環境公義律師 柯劭臻律師
今年1月2日胡志強邀集護樹團體舉辦樹木保護論壇,並大張其事籌辦了6次分組討論及會前會,惟近半年來市府假開會真砍樹,甫於兩周前5月7日落幕的城市樹木論壇,胡志強食言未到,會上協辦單位台中律師公會發言要求市府於5月底前檢討水湳經貿園區移植工程、BRT樹木移植工程、青海路受保護樹木移植工程、水碓受保護樹木移植工程、千年茄苳棲地改善工程等案件,依法對相關開發單位及廠商進行懲處及追償,否則不排除提告與糾彈。孰料,市府竟於上周六5月17日違法斷根強移青海路三棵受保護百年老榕樹,更荒唐的是市府上周砍樹淹水造成樹毀人亡,胡志強遲不出面護樹救災,竟於5月21日舉辦樹木防災國際研討會,豈非世界之恥,市府、建設局、農業局、交通局主管官員明知故犯、包庇圖利情節重大,公民忍無可忍,依法集體提告與糾彈。
台灣護樹團體聯盟 發起人張美惠
如果不是真正傷了心,絕望了! 小蝦米怎麼會想要對上大鯨魚?
如果不是真正愛台中,對這裡的土地有期待,又怎麼會這樣一次又一次的抗議,一次又一次的期待?經過漫長的努力,我們對台中市政府的鄉愿,蠻橫,離譜,粗暴的對待台中市的土地已經從失望到絕望了。
不到絕望的程度,怎麼會提告?
我們努力的打過1999,打過胡志強的辦公室,寫過市政信箱,開過抗議記者會,當面跟胡志強陳情,為了請官員真的用點心,我們甚至送上禮物,表達感謝…我們做了所有一個盡責的公民該做的事情了。但是市政府並沒有做到他們該做的事情! 我們看到太多太多在會談期間還大砍特砍樹的事情了,真的有心,講一次就會改,既然無心,我又何必去浪費時間,這真的是多麼痛苦的領悟。楊國禎教授一開始就看得出來市政府耍我們,我比較笨,我還滿心的期待,楊教授不斷的提問何厝公園的案子,但是建設局總是推諉搪塞裝瞎,我不斷的問樹木墳場能不能改?我提出上百個問題,這些問題沒有一個被回答,被好好正視,被好好處理….
提告是痛苦的,這是我人生中的第一次提告經驗,我給了胡志強。
市民徐宛鈴
城市的樹木,代表城市的格局! 臺中市樹木問題非常嚴重,需要的是建立長期建全的樹木管理機制。這段時間以來,在信任與懷抱希望的基礎上,我們非常認真用心的與市府溝通,希望能在了解實務困難上一步步建立城市樹木管理機制,但是市府卻一面笑臉溝通、一面無視法律的亂砍亂移,非但將市民尊嚴踩在地上玩弄,就連市議會通過的法都可以形同空氣,真的是一個對於市民、對於台中市的奇恥大辱!!! 既然是公務員,就至少要尊重法律、尊重程序,如此蠻橫粗劣的處理方式,不會是台中人想要的政府!!! 不能帶給市民信任與期望的政府,就不是台中人要的政府!!! 這樣的市府要辦什麼研討會,也只是表面做做樣子、繼續大花人民血汗錢而已!!! 說話不算話的胡市長、光天化日之下蠻橫違法的建設局吳局長、農業局蔡局長,不配做台中的父母官,自己丟臉下台!!!!!
台中胡亂鏟市政監督團發起人 傅東森
護樹民眾阻擋挖土機工程進行被警方包圍,護樹民眾要求警方執法。警方推托要由建設局判定是否合法?警方不知道依照台中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規定,『本府建設局:負責公園、綠地、行道樹及管理土地內受保護樹木維護管理有關事項,本府警察局 負責於執行前條第二項工作 遭遇阻礙或危害時,得予協助處理及其管理土地內受保護樹木維護管理有關事項。』連第一線執行公權力的警察都不了解樹保法執法尺度時,小市民難道只能任由政府帶頭違法無能為力?當人民挺身護樹時 是否也得承受妨害公務罪嫌?依照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規定 受保護樹木移植,必須經過樹保委員會開會決議原地保留或移植規範。
三百年三人環抱的老榕樹群,就在我眼前倒下。為什麼要砍老樹?
只因為有議員爭取打通12期重劃區與青海路,因為老樹擋人財路?不是有樹保法嗎?一個月前農業局批了死亡公文,讓建設局依法執行。不是有樹保委員嗎?就算樹保委員在場告知違法,建設局養護科長說不可能停工。警察無能為力的在場只能維護秩序?依照樹保法警方可制止停止不當砍伐受保護老樹,他們說:不懂樹保法?子晴一張一張的拍攝,直到最後一棵倒下被吊車移往拖車,因為老榕樹根部太大,挖土機在我面前往根部一鏟!老榕樹的根部碎了,在場的朋友心也碎了。
台中市政府樹木保護委員會委員、台灣愛樹保育協會會長:曾檉銳
台中市青海路跟黎明路交叉口的道路拓寬工程,移植的是三棵受保護的老樹。這三棵老樹已經是受保護情況之下,建設局未知會「台中市樹木保護委員會」的同意就進行吊離的工作。這是一個相當不符合程序的做法,也是一個違法的行為。完全缺乏程序的移植作業,也是一個非常粗魯的作業。台中市建設局如此蠻幹,是台中市的恥辱,這件事應該要受到非常嚴厲的譴責。一棵受保護的老樹遭到如此對待,建議台中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直接廢除掉,將台中市建設局改名為台中市砍樹局。這就是我們台中市胡志強市長對待老樹的方式,真是可悲!
這樣一棵一百五十年,總共三棵一百五十年的大樹,就這樣用移垃圾的方式要將他移走,從斷根的這幾天完全沒有長出任何根毛,它的土球完全沒有任何保護的情況之下就這樣吊上去,頂多蓋上一個小小的東西。
一個相當諷斥的事情,5月7號台中市建設局才剛主辦完「樹木保護論壇」結果建設局竟然公開的立即做這件事,這是相當諷刺的行為證明「樹木保護論壇」半年來大家所有的討論,對於建設局來講,只是一個敷衍了事,針對這樣的事情,我們要提出嚴正的譴責,這樣的老樹移植工程,建設局竟然放給承包商,沒有任何一個官員 、承辦員在現場,建設局的這樣的做法合乎常理嗎?是一個相當令人痛恨的行為!
市府違法!公民提告記者會 新聞懶人包:
台中市政府回應:http://www.taichung.gov.tw/ct.asp?xItem=1115709&ctNode=712&mp=100010
中國時報:公民團體護樹 提告市長胡志強圖利包庇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0521002624-260407
中央社:挨批護樹不力 中市加緊護樹
http://www2.cna.com.tw/news/aloc/201405210217-1.aspx
自由時報:公民團體抗議不當移樹 中市府:存活率100%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012898
聯合報:中市樹保會議,場外抗爭喊告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9/8690621.shtml
臺中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府授法規字第1020071131號令公布
第一條: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為保護具有保存價值之樹木及其生長環境,維護自然文化景觀及綠色資源,並健全都市生態,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農業局)。
第三條:本自治條例所稱受保護樹木,指林業用地外,本市轄區內樹木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經農業局認定並公告列管者:
一、樹幹離地一點三公尺樹胸高直徑達零點八公尺以上或樹胸圍達二點五公尺以上。其已分枝者,以各分枝胸高直徑合併計算。
二、樹齡五十年以上。
三、其他珍稀或具生態、生物、地理及區域人文歷史、文化代表性之樹木、群體樹林、綠籬及蔓藤。
前項受保護樹木之必要生育地環境,指該樹所在地正常生長全部樹冠覆蓋範圍之土地。
第四條:農業局應辦理普查或認定個人、團體、機關等提報本市轄區內之受保護樹木,並將受保護樹木及其必要生育地環境範圍公告列管並予保護,各區公所應受理受保護樹木提報並彙報農業局或由民眾逕報農業局。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經提報或普查認定之受保護樹木公告期間亦受本自治條例保護。
前項公告範圍,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如有異議,得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農業局提出,農業局應於收受異議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異議人。
經公告之受保護樹木枯死、滅失或異議決定變更,經農業局審查後,應辦理解除列管、撤銷或變更公告。
公告範圍內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如有變更時,應自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報請農業局備查。
第五條:農業局為審查受保護樹木相關事項,應設樹木保護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及實施方式由農業局另定之。
第六條:農業局辦理普查、認定或執行受保護樹木保護工作,得派員經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同意後,由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引導進入公、私有場所進行勘查。必要時,得洽請轄區警察機關協助。
前項公、私有場所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勘查。
第七條 受保護樹木及其必要生育地環境範圍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維護受保護樹木之良好生態環境,並得向樹木所在地區公所及農業局申請農業局提供之樹木養護技術。
第八條:受保護樹木除具有下列原因之一並經農業局許可外,不得砍伐、移植或毀損:
一、罹患嚴重病蟲害。
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三、危害公共設施。
四、危害居家安全。
五、其他經樹木保護委員會審議通過有砍伐、移植或毀損之必要者。
農業局辦理前項許可前應提經樹木保護委員會審議,必要時應於當地辦理公聽會。
第九條:受保護樹木土地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機關)或所在地區公所應定期追蹤管理區域或轄區內受保護樹木實際狀況,並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農業局提報其資料。
土地管理機關或區公所發現有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之情事時,應予以制止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並通報農業局。必要時,得洽請轄區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第十條:土地管理機關應負責其管理土地內受保護樹木及其生育環境維護管理有關事項,並主動結合社區營造計畫推廣愛護樹木觀念及編列所需相關經費。
各土地管理機關應配合並負責事項如下:
一、本府都市發展局負責第十一條第一項建築許可申請、受保護樹木所在地區之都市計畫相關配合事項及業務所轄區域受保護樹木維護管理有關事項。
二、本府建設局:負責公園、綠地、行道樹及管理土地內受保護樹木維護管理有關事項。
三、本府文化局:負責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及管理土地內受保護樹木維護管理有關事項。
四、本府警察局:負責於執行前條第二項工作,遭遇阻礙或危害時,得予協助處理及其管理土地內受保護樹木維護管理有關事項。
五、本府教育局:負責學校及管理土地內受保護樹木維護管理有關事項。
六、其他機關:負責管理土地內受保護樹木維護管理有關事項。
第十一條:從事公、自辦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道路開闢、公園、綠地等建設開發者,開工前應檢送施工基地內受保護樹木之樹籍資料及保護計畫或移植與復育計畫等相關資料,提經農業局審查同意後始得施工。
前項基地內之受保護樹木以原地保留為原則。
第十二條:本市各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應負責各公共工程範圍內受保護樹木保存、維護管理、遷移、補償、獎勵等有關事項及所需經費。
第十三條:為鼓勵都市受保護樹木及其必要生育地環境之保全,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得另定容積移轉獎勵措施。
第十四條:經公告受保護樹木之必要生育地環境範圍內土地之地價稅得申請農業局全額補助。
第十五條:保護樹木成效卓著者,應予以表揚及獎勵。
前項表揚及獎勵辦法,由農業局另定之。
第十六條:農業局應設置樹木保護專責單位,並應設臺中市樹木保護基金,以提升樹木保護工作。
前項基金之設立及管理規定由農業局另定之。
第十七條: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前項受保護樹木位於森林法第三條第一項及其施行細則第三條所定林地範圍內者,依森林法處罰。
第十八條:本自治條例所需書表格式,由農業局另定之。
第十九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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