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西蘭的公投規定比較合理
我國的公民投票,常常在發起人收到數十萬份的連署書後,被中選會以所提問題語意不清為由駁回,不但造成社會資源的嚴重浪費,也會使社會爭議更為加劇。
依據紐西蘭公民投票法(Citizens Initiated Referenda Act 1993)規定程序,全國性公民投票發起人必須先向「眾議院書記處」提出聲請。「眾議院書記處」接著會公開徵詢各界意見,決定提問的用字遣詞和連署書格式。然後交給發起人發動公民連署;在12個月內徵求到10%以上合格選民的連署,才算成案。紐西蘭公民投票法規定要點如下:
1. 「眾議院書記處」接到公民投票聲請後,應刊登政府公報和新聞媒體徵詢各界意見。徵詢公眾意見期間不得少於28天。
2. 「眾議院書記處」收到公投聲請後,應於2個月內審核完畢,然後報告眾議院主席審核結果。
3. 「眾議院書記處」應於收到公投聲請後3個月內,決定公投提問用語和連署書格式,以書面通知公投發起人。並刊登政府公報和新聞媒體公告週知。
4. 連署期間為連署書格式公告後12個月內。連署人必須達合格選民總人數的10%,才算提案成立。
5. 連署完成後,由「選舉委員會」負責核對連署人身份。
6. 眾議院收到連署完成聲請書後1個月內,紐西蘭總督應下令指定公投日期,或下令以郵寄方式進行公民投票。但眾議院得決議與眾議院議員選舉合併舉行。
7. 公民投票也適用「選舉法」(Electoral Act 1993)。因此,與民選首長的選舉方式一樣,都適用相同的法律,並沒有投票率門檻的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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