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日春協會籲文化局:立即徵收文萌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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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於今(2)天在高等法院前高喊,「古蹟公共性不保,立即徵收文萌樓」。文萌樓官司纏訟已久,在去年底最高法院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但日日春協會秘書吳若瑩表示,「只是僥倖獲得延長加賽」,因此他們呼籲台北市文化局應立即徵收文萌樓。
文萌樓官司纏訟近4年,在歷審判決皆對日日春不利的情況下,去年最高法院判決中指出,「固取得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惟依前開規定,該事實上處分權究與物權性質不同,自無同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項物上請求權規定適用」,意謂事實上處分權與物權不同,屋主不得用民法767條請求返還。
吳若瑩指出,在法院中文化資產的公益性並沒有被討論,文萌樓爭議只是另一樁民事糾紛。
日日春協會秘書郭姵妤說,從去年5月台北市文化局一再給予屋主林麗萍提出古蹟管理維護計劃的機會,而在1月6日的專案會議中卻討論的卻是她的古蹟管理計劃而不是是否該徵收文萌樓,甚至當天的結果是,委員提供修改意見,並給予林麗萍2個月時間修改。郭姵妤批評,「就像應考資格不符合,讓他考試,並且在洩題的情況下一再補考」。
前公娼小玉則呼籲文化局,不該把公共文化資產給予私人的手中,讓古蹟面臨隨時可能會被消滅的危機。
而日日春協會的委任律師於今天與屋主劉順發的委任律師在準備庭中的爭點在於對民法767條的解釋,日日春希望能以最高法院的判決為准,但劉順發的律師則以憲法對於財產權的保護為基準,並訂下次開庭日期為2月9日下午2時50分。
註1:
民法767: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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