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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西蘭的「看守政府」規定和慣例

2015/03/02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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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依照慣例,如果政府顯然失去國會的信任,則立即適用「看守政府」慣例,直到「新政府」就任為止。

一般情況,國會大選過後新政府交接前,開始進入「看守政府」階段。這時內閣和部長們的決策權會受到限制。依照過去的經驗,「看守政府」持續的期間,從兩週至兩個月不等。此外,在大選前三個月,對決策權也會有一些限制。

依照「1989年財政法」(Public Finance Act 1989)規定,在選舉日前20至30個工作天,財政部必須公告「選前經濟和財政狀況更新報告」。如果是因為解散國會情況緊急,則最遲應於選舉日10個工作天前公告上述的「更新報告」。其中必須包含,對未來財政和經濟展望可能有重要影響的政府決策和狀況資訊。

除非大選是因為政府失去眾議院信任而起,否則,選前不適用「看守政府」慣例。即便如此,由於有換黨執政的可能性,因此,大選前3個月,執政者大多會自我節制。例如,不作重要的人事更迭,避免刊登政府廣告(以免被誤認為用公帑替自己的政黨宣傳)等。

選後,如果出現過半數的多數黨,則適用「看守政府第二套慣例」。「舊政府」不再推出任何的政策,一切依照「新政府」的建議行事。如果沒有出現過半數的政黨,則在「新政府」組成前,適用「看守政府第一套慣例」,「舊政府」必須遵循下列的原則:

1. 政府例行性和日常業務繼續進行。

2. 進入「看守政府」階段前已作成的決策,可以繼續執行。但如果執行後難以逆轉者,則應先與其他的政黨協商。

3. 對下列事項的決策應該暫緩,包括:爭議性議題、具有長期性影響的事項、新政策、和變更現行政策。如果不能暫緩,則應採行不會讓新政府受拘束的暫行性措施,例如,將任期延長,或將合約續約至「新政府」就任為止。如果不能暫緩,也不能作暫行性處置,則應先與其他政黨協商,確保可以獲得國會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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