堪稱228事件以來,台灣歷時最長、受害人數最多的人權迫害事件,更是所謂的台灣賦稅人權指標案件-「太極門案件」,歷時18年的爭訟,唯一的爭點--敬師禮是否為贈與,早在民國96年最高法院已三審判定確認為贈與性質,但因稅務機關的恣意違法,讓這宗冤案至今仍未終了,法稅專家學者紛紛力挺追求正義。3月14日在政大公企中心舉辦了一場「稅務事件證據調查之協議、效力及舉證責任之關係」研討會-以「太極門稅務案件」100年12月9日行政院跨部會協調會決議為觀察討論,東吳大學法律系范文清助理教授藉影片表達見解,呼籲行政機關應遵守與人民間的契約,終結太極門冤案。
太極門義務辯護律師蔡富強指出太極門稅務案件爭點只有一個,「太極門弟子敬師禮是否為贈與。」經過民國100年12月9日行政院跨部會協調會決議,由臺北國稅局公告2個月,以填寫申明表的方式,公開調查太極門弟子敬師禮性質。調查結果如果是贈與,則依法終結冤案;如果是學費,也依法處理。公告調查結果7,401份申明表百分之百都表示贈與,國稅局卻未依照公告調查所得之證據,違法恣意劃分敬師禮為一半是贈與,一半是學費,再度開出違法稅單、強徵課稅。
范文清表示,100年12月9日行政院跨部會協調會,所獲致的一些合意,在法律上來說是非常典型行政程序法所規定的和解契約。這通常是行政機關跟人民之間針對事實不明,而且在調查證據方法有困難時,所達成的協議。而且在當時的7天後(100年12月16日),主管機關也依據協議進行公告,事實上就是在履行契約的行為,因此後續如果違背了契約上的協議,在法律上有違法之虞。
他也舉出德國法上有所謂的「事實上協議」,跟和解契約是頗為類似的,同樣也是在行政機關和人民針對證據調查與如何認定事實所達成的協議,既然它是一個協議,當事人就應該要依據著自己所答應過的協議來做進一步的後續行政處理,而主管機關竟然背棄了這樣子的協議然後去做不一樣的認定,這是很沒道理的事情!
范文清表示,如果稅捐稽徵機關是引用以前檢察官起訴時候的資料,但問題是檢察官所據以起訴的這些證據資料,它已經被刑事法院一、二、三審都判決被告無罪,也就是說檢察官據以起訴的,對被告不利的那些證據,早就被認定是不對的。那今天稅捐稽徵機關仍然拿著這個被刑事法院所捨棄不用的證據,然後違背了自己明文做成的一個調查證據的協議,然後把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剔除,這在證據法則上是不對的。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有職權調查的義務,也明文規定要對人民有利以及不利的事情都要一體注意。
范文清認為本案主管機關和當事人之間所達成的協議,不管是行政契約或事實上協議,總之是協議,當然就應該要遵守,否則行政機關在誠信原則上是有很大疑問的,另外在剔除對納稅人有利資料時,也應該要有適當而堅強的理由才可以去剔除,否則在證據法則與職權調查義務上也有違法之虞!【記者王安之/台北報導】
圖:東吳大學法律系范文清助理教授指出行政機關應遵守與人民的協議,依法終結太極門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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