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兆豐銀行案的一些疑問
首先,兆豐銀行紐約分行遭美國紐約州金融監理局罰鍰1.8億美元的「自願處分令」,係於2016.8.19由兆豐銀行的總經理和紐約分行的經理代表簽署。簽署前,兆豐銀行有召開臨時董事會取得授權嗎?事先有向實質控制兆豐銀行經營權的財政部報告嗎?事先有向主管我國金融監理的金管會報告嗎?
其次,兆豐銀行內部有沒有事先諮詢法律顧問意見,瞭解1.8億美元的罰鍰是根據甚麼法律原則計算出來的?合不合理?如果不簽「自願處分令」,會有什麼後果?為什麼必須自動放棄聲訴的權利?
第三,如果如同我國一些官員所說,兆豐銀行紐約分行只是有一些匯款交易「應申報而漏未申報」。這樣就要被罰1.8億美元,有這麼嚴重嗎?
第四,根據新聞報導,兆豐銀行紐約分行係因捲入一件著名的竊取技術機密和脫產案,而被美國紐約州金融監理局盯上,但卻嚴重缺乏警覺性。「自願處分令」提到,紐約分行於2016.3.24回覆紐約州金融監理局的金檢意見,對所提金檢意見,不但沒有採取立即改善措施,還曲解法令,提出辯解。兆豐銀行內部誰核定這份回覆紐約州金融監理局的公文?有事先洽會內部稽核和法務部門意見嗎?
第五,「自願處分令」提到的三件違法事實,有兩件其實是可以事後補救的。如果一時無法改善完成,為什麼不能先提出「改善計畫」答覆紐約州金融監理局?三件違法事實包括:紐約分行反洗錢和遵行法令制度不合規定;有些交易和措施欠缺完整的記帳和文件紀錄;發現舞弊、不誠實、作假的交易分錄或故意省略真實交易分錄、或其他的不法行為時,未立即依法申報美國相關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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