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定假日」應該要立法規範
最近為了「教師節」放假問題,引發爭議。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9月28日為「孔子誕辰紀念日」,屬「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稱的「應放假之紀念日」。由於法源是「勞動基準法」,所以,只適用於勞工。公立學校教師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所以「教師節」不能放假;私立學校教師適用「勞動基準法」,則可以放假。
軍公教人員的假日,必須依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每年發布的「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可是,這份「辦公日曆表」只能規範政府機關。綜上所述,如果不是軍公教人員,又不俱備「勞動基準法」所稱「勞工」身份的人,不就變成沒有「國定假日」了!遍查法規,其他人似乎只能適用內政部所發布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而依據這項「實施辦法」第3條,「孔子誕辰紀念日」是只紀念,不放假的。
顧名思義,「國定假日」當然是要全國一齊放假才有意義。但內政部這項「實施辦法」,似乎並沒有法源。歸根結柢,「國定假日」涉及人民的權利義務關係,不是應該要立法規範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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