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篇父債子還修法回溯既往 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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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諸公、法律專家學者、法務部修法小組您還在猶豫?還在辯論?民法繼承篇是否回溯既往的問題嗎?請看最新文章回應,真是讓人心酸?一位署名「慧慧」、「慧」女子的心情。。。。

在全國保證債務自救會網站,亦有數不盡的心酸無奈,請看最新摘錄「詹志賢」留言。。。

請響應   一人一信呼籲『全面回溯繼承人全面限定責任』

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viewPost&articleId=35699

更多回應請參考本部落格「繼承」分類文章,及玫瑰瑰麗人生部落格「推動修繼承法」文章。

 

摘自「繼承法修法需要你的支持與呼應 (系列文章 十四)」讀者回應 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viewPost&articleId=9097

『我是一位背負著天上掉下來ㄉ禮物的受害者,如果我有得到ㄌ遺產而繼承父親ㄉ債務要我環就算ㄌ,最可笑ㄉ是沒得到任何ㄉ我們還要無條件ㄉ背負他ㄉ(禮物).父母親自我國中時就離婚,嗎媽帶著我們3ㄍ小孩回到ㄌ它ㄉ娘家-宜蘭.媽媽沒有得到任何ㄉ扶養費及養育費,一切都靠她自己來養育我們長大.兒父親再之後又娶ㄌ一名大陸女子為妻還生ㄌ一名小孩,過著他另一個家庭ㄉ生活.兒我們與父親已形同陌路一樣,只差沒辦斷絕父子關係ㄉ手續而已.而在多年後得知他過世ㄌ,ㄑ送她時沒聽到他們提起有關一切債務ㄉ一字一句,兒我們也不疑有它,所以也沒ㄑ辦拋棄繼承. 直到接到債權人ㄉ催討書才得知父親欠ㄌ一屁股ㄉ債.更無言ㄉ是要聯絡那位大陸女子她早已帶著小孩回到大陸ㄑㄌ,兒我們就要無條件ㄉ繼承它們想樂後ㄉ痛苦.借錢養另一ㄍ家庭而不是養我們,但搞到最後竟然是我們在還.原來這就是台灣!!!不負責任ㄉ父親借ㄌ錢與他ㄉ另一個家庭想福有想福ㄉ人不用還錢,而靠自己掙錢ㄉ我們卻要還錢,有此道理嗎?據我所知在台灣有很多人與我一樣過著如此無助ㄉ日子,因為每ㄍ月都會重薪資裡強制扣3/1ㄉ薪水.這不是無奈又無助嗎?所以加油我一定支持ㄋ們!!!!!!!讓更多無奈又無助ㄉ子女重生!!!!

發表人: 慧慧 發表時間: 2009/05/19, 09:43 』

摘自「民法繼承篇應修訂為全面以「限定繼承」原則,請看政大法學院陳惠馨院長怎麼說 (系列文章 十五)」讀者回應 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viewPost&articleId=9135

 『債權人為ㄌ賺更多根本不管界錢ㄉ人信用如何,因為就算死ㄌ也有子女可還.我父親就可以一台車ㄉ貸款還沒繳完另外再同一家公司又買ㄌ一台車.還有一張信用卡未繳完甚制已經出現延期繳款,竟然還有銀行為ㄌ業績又讓他辦ㄌ另一張.總歸一句因為~~就算人死ㄌ,還有子女可代換~~~~~不怕找不到人還,就怕沒人借錢沒業績!!!!

 發表人: 慧 發表時間: 2009/05/19, 09:59 』

摘自自救會網站「父債子還將走入歷史」 

http://www.wretch.cc/blog/xoroyal2000/4033131#postComments

 請大家支持真正地全面限定債務繼承並溯及既往之修法.也希望有熟稔法務之
人員能告知修法真相,別再有解釋或條件的限定,可以讓老百姓一看就懂的條文.
也請法界對繼承採申報主張但行政機關並未告知繼承人等須依法申報之通知疏
失提供給當時為繼承人之我們可申請救濟的方式.
一項修法本是美意,但法務部門善用文字之能事,吾實乃不能認同.我是繼承生
前保證債務之繼承人,就因為是生前故經過繼承洗錢大法,即繼承人未依時限依法拋
棄或限定,則保證債變身為一般債,繼承人則無從主張已公布實施之繼承開始後始發
生之代負履行責任債務.
上述個人言論,若有錯誤,請大家不吝指教.我真的擔心,每次修法主辦法務單位
都如此神通廣大,可有效保護債權人權益,視繼承債務人可說是刀殂;每次看到聽到新
聞說修法後可不必父債子還囉,但是卻又有條件真是讓人挫咧等,如此有條件地操弄
繼承人人權要到何時才能停止.
本想前次修法後可找到穩定不被扣薪1/3的工作,沒想到.一條法律對保證債務的
解釋分生前與死後,即主債務人必須在保證人死後違約才算,因生前違約時債權人已
依法向法院取得債權判決或支付命令,繼承人未依時限主張繼承即視同一般債務繼
承,請問這樣的修法與解釋法條,合理嗎?
究竟真相如何?請大家努力吧!絕對有辦法可在全面限定繼承並溯及既往下,兼顧
債權人與債務繼承人權益,就看法務單位願不願意推翻其不合理但目前為合法之判決
或命令!
正義!正義!何時來?公平!公平!真公平?天理!天理!今何在?苦盡甘來,空等待?

詹志賢.

  • sheng0528 於 May 16, 2009 10:49 AM 回應 | email
  •  檔案記錄樣本:

    摘自「部分保證債務繼承修法完成 我該怎麼辦─台灣法律諮詢資源蒐集)」讀者回應 

    10/15收到地方法院的通知~公公(老公的爸爸)生前87年9月(當時為公司負責人)以公司名義替公司借錢~作連帶保證(共3人)~87年12月去世(是突然昏迷10天走的)~當時查國稅資料~沒有這一筆借據~便沒有拋棄繼承~
    而現在知情的其他兩位保證人~捲款出國~所以只剩我老公和他哥哥姐姐同列被告~要負擔幾千萬債務~
    現在要和債權人第一銀行打官司~想找定有勝算的律師~或可以將傷害降至最低!
    介紹的律師~希望擅長這類官司~而且有勝訴的紀錄的!!
    請教~新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對我門有效嗎?
    2008-10-19 11:37:41 補充
    我住台北~請推薦有地緣關係的人選~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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