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的未竟之路 修《民法》或立專法?
【記者黃韋銓/高雄報導】
2017年5月24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出第748號解釋,宣告現行《民法》排除同志結婚違憲,並要求主管機關2年內進行修法,相關法律須符合「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不僅象徵30餘年來同志運動的重大突破,也代表台灣將成為亞洲第一個同婚合法化的國家。緊接著要面對的是,究竟要「修民法」還是「立專法」?
釋憲748號出爐後,總統蔡英文隨即指示行政、立法部門務必在2年期限內完成修法,保障同志權益。 另一方面,由於立法院各黨團已決議將臨時會延至7月,且並未將同婚列入優先法案,因此最快要等到下個會期(9月)後才會繼續審查,屆時修《民法》與立專法兩派勢必再度交鋒。
究竟要以何種方式保障同性婚姻?長期關注性別議題,現任檢察官鄭子薇認為,「修民法是最不耗費成本,也最能達到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的立法方式。」她也指出,專法未必能讓同志一體適用異性配偶權益,在判決上可能產生爭議;此外,若規範的權利義務與異性戀有所不同,形成差別待遇,將造成歧視。
以下鄭子薇將以法律專業解讀大法官釋憲748號;比較修《民法》、立專法與《民法》內設立專章之差異,並提出看法與修法建議。
同志與性少數的勝利? 釋字748號背後的意義
鄭子薇認為,釋字748號對同志族群具有重大意義。第一,肯定了《憲法》第7條所規範之平等權,包含了性傾向的部分;第二是依據《憲法》第22條,肯定同志也應享有婚姻自由,並為同志爭取法律上的制度保障,提供了一個穩固的基礎。
鄭子薇也提到,大法官基於同志性傾向難以改變的前提下,在釋字748號採用較嚴格的審查基準,認定現行《民法》婚姻章排除同志為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因而違憲。不過鄭子薇認為,重點不在於同志的性傾向是否難以改變,「而是無論性傾向為何,法律都應保障任何人享有選擇是否結婚、與何種性別結婚的自由。」
此外,鄭子薇指出,在「性傾向難以改變」的基礎上,不易說明雙性戀、跨性別、泛性戀者與其他性少數族群的處境;而大法官採取「男女」、「異性、同性戀」這種二分法,也忽略多元性別概念。
鄭子薇也提到,大法官認為,無論同性或異性婚姻,皆可穩固傳統婚姻制度,成為社會安定的基礎。她認為,這樣的說法或許是為了和反對同性婚姻的人對話,頗有妥協的意味。
修《民法》才是真平等 專法恐有法律適用問題
究竟修《民法》、立專法或《民法》內設專章,何種立法才能達成真平等?鄭子薇直指,「修民法是最不耗費成本,也最能達到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的立法方式。」鄭子薇舉例,若採用專法,如先前法務部委託清華大學做出的《同性伴侶法制實施之社會影響與立法建議》報告書,最大的疑慮在於「同性伴侶」在法律上的權益是否一體適用於「配偶」?在法律訴訟上的適用就會有爭議,「不同判決可能造成無數的法律適用問題。」
法律適用不一致 形成不合理差別待遇
「許多專法上的差別待遇,是毫無道理的。」鄭子薇指出,《民法》規定,婚姻關係中一方基於配偶身份,可向他人求償非財產上的人格損害賠償。舉例來說,某人配偶因車禍死亡,另一方可向肇事者提出告訴及精神慰撫金求償,但這樣的權益僅限於父母、子女以及配偶,並不適用在同性伴侶上。
在此情況下,法院必須考量同性伴侶是否適用民法第195條中的配偶條件。對此,鄭子薇表示「無論是異性或同性,在此情形下受到的痛苦是相同的,在權益上並無差別待遇的道理。」
以專法隔離同志 形同歧視
鄭子薇近一步解釋,「同性伴侶法」刻意將人們分為異性、同性戀,且兩者適用不同法律,若權利義務有所不同,形成差別待遇,「就是一種歧視。」鄭子薇表示,婚姻不應該因為性傾向而在權利義務上有所不同,因此專法無法符合大法官所指「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
「同性婚姻法」準用《民法》 多此一舉
另一種專法的可能性,即是設立「同性婚姻法」,使同性伴侶之權利義務,準用本法外所有涉及配偶的規定。對此,鄭子薇抱持反對意見,「那何不直接修民法就好?」並認為這是非常多餘的作法。
專法派:立專法是保障同志而非歧視
鄭子薇指出,專法有兩種形式。若將《民法》當作基準,反同與專法派人士大多贊成的是權利義務上不如《民法》的「同性伴侶法」,此種會形成對同志的歧視;另一種是針對同志族群,給予更多保障的專法,須審視實質內容才能判定是否符合平等原則。
此外,專法派常以政府設立特別法保障原住民、身心障礙者為例,認為以專法規範同婚並非歧視。鄭子薇則解釋,《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委員會組織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是在既有法律架構上增加弱勢族群的保障;且無論原住民或身障者,仍可以依照《民法》規定締結婚姻,「所以這個說法是不合邏輯的。」
《民法》中設專章 可不可行?
至於在《民法》中設立同婚專章,鄭子薇則認為,「不一定違反平等保護。」仍要看實質內容為何,若在專章中排除同志某些權益,是否為合理的差別待遇?鄭子薇說,「如果專章規範的權利義務與異性婚姻相同,是可以接受的,但修民法還是最方便、快速。」
此外,無論是專法、專章都牽涉到「身分政治」的問題。鄭子薇指出,如果有一個明確的同志身分認同,或許會認為同志群體在法律上是被「獨立」出來而備感歧視;但如果是抱持著任何人可能與異性或同性結婚,且兩者的權利義務並無不同,這樣就不具歧視意味,只是適用不同法律而已。
針對同婚通過後的修法建議
在《民法》法律正式用語上,在上個會期付委的民進黨委員尤美女版,採直接修改《民法》971-1條,使同性配偶一體適用夫妻、配偶稱謂,避免掛一漏萬。鄭子薇認為,許毓仁、時代力量版本,將夫妻、配偶改為中性用語「雙方」,呼應多元性別的概念,也是不錯的作法。
在生養小孩方面,勢必要因應同婚通過而修改《人工生殖法》。鄭子薇認為,女同志的人工生殖問題較無爭議;男同志則需要透過代理孕母生育小孩,這方面較複雜,牽涉到女性自主權。
另外,針對《刑法》上的《妨害婚姻及家庭罪》(俗稱通姦罪)要如何適用於同性?鄭子薇解釋,現行通姦定義為「男、女性器交合」,但如果通姦罪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家庭的完整,無論是性器、口、肛交,都會造成傷害,因此實務上應該「一體適用」,使性交的定義(指性器、口交、肛交)與通姦定義相同,不過通姦罪範圍就會擴大。
鄭子薇進一步指出,「更該討論的,應該是通姦罪對於保障家庭完整究竟有沒有用?」目前正在討論中的通姦去刑化,也值得社會大眾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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