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有沒有人跟我一樣,會覺得很奇怪。不動產買賣,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本來就要提供「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上面已經填報「買賣價款總金額」,政府近年來為什麼還要耗費人力、物力,去推動「不動產成交實價登錄」?其實,這是過去的政府「務虛政治」的下場。因為三民主義「漲價歸公」政策行不通,後來,乾脆由地政機關設計一份制式的「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買賣雙方只要依照「公告現值」登載,政府就不再追究有沒有逃漏「土地增值稅」問題。這個與現在的農舍登記制度有異曲同工之妙:土地上明明有「住人的房屋」(為了避免讓咬文嚼字的法匠質疑,所以不用「住宅」這個名詞),政府卻不准房屋基地與其他農地分割開來,並變更地目為「建」。
要改正這個問題,並不容易。因為公告地價和公告現值已經變成課稅的準據。過去由於官定的不動產價格偏低,演變成稅率攀高。現在,地方政府一旦讓要公告地價和公告現值追上「實價」,馬上有納稅人哀哀叫。不是就有旅館業者已經在抗議了。
如果要解決這些爭議,我覺得應該要落實不動產稅是地方稅的制度,讓不動產稅專款專用於改善地方建設和國民教育。在這個前提下,地方政府和地方民意機關應該可以折衝出合理的不動產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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