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疑義1790】「婚姻定義」公投?
文 / 楊春吉**
(筆者聲明:新聞事件,或充滿著各種政治人物之政治算計、個人利益的考量及利益團體之介入,但新聞事件中事物本質【含事實之認定、證據取捨與肇證責任之分配等】及法律依據的探索,仍有賴大家一起努力,以企細辨曲折,供為政者及大眾參考,減少社會成本及公器的浪費)
【新聞】
公投門檻大幅降低,下一代幸福聯盟家長代表曾獻瑩表示,「婚姻家庭、全民公投」原本就是反同婚團體的主張,因此他們樂見公投法下修門檻,好讓全民決定這個立法院無法處理的問題。曾獻瑩說,聯盟將發起「婚姻定義」公投,希望在明年底地方選舉時一併公投。
曾獻瑩說,在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公投法後,公投門檻降低,人民意志有比較好的平台可以表達,聯盟非常樂見,因此聯盟要在這個平台,讓人民對婚姻定義做充分表達,所以將發起「婚姻定義」公投。
曾獻瑩說,大家形容同婚議題是二列火車對撞,且代議政治不能解決,少數委員就能主導議案,如果這個問題繼續放在立院,只會讓少數政治人物收割選票,操作族群對立,不如藉由這次公投法的修正,讓全民來決定。
曾獻瑩並說,由於公投法剛剛完成修正,先撇開電子連署系統等相關辦法的建立不談,六個月的連署期間,結束大概是明年上半年,如果連署成功,公投大約就是在下半年舉行,年底剛好有地方選舉,結合一起辦,可以節省許多經費。
至於之前大法官解釋,民法限制同婚違憲。曾獻瑩認為,這與「婚姻定義」公投並不衝突,因為大法官解釋也同時表示,相關法律修正或制定,屬於立法形成範圍,因此「婚姻定義」公投只是讓全民就立法形成的空間,做立法原則決定,這樣才能去討論如何保障同性戀者的權益問題。
曾獻瑩也說,依據目前諸多民調顯示,仍有過半的民眾反對同婚,如果以六成投票率來計算,應該有機會突破479萬公投有效門檻。不過曾獻瑩也說,由於這次公投法修正,將18歲至20歲這個年齡層納入,這個年齡層還需要多做溝通。
(聯合晚報2017年12月13日報導: 反同婚團體 發起「婚姻定義」 公投)
【疑義】
一、釋字第748號解釋中,所謂「立法形成之範圍」
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8號解釋(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expno=748)之解釋文係謂「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是所謂「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仍須在「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即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及「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下,為之。
換言之,不論是修民法或另立專法,其法條內容均不得違反前揭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及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原則。
二、本案公民投票案之主文及理由書,仍須在前揭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及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原則下為之,以徒費社會成本
按從公民投票法第31條:「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 (市)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四、有關憲法修正案之公民投票,應依憲法修正程序為之。」之規定觀之。
除法律另有禁止公民投票之規定外,有關法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公民投票案之提案人非不得依公民投票法第9條:「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一千五百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並分直轄市、縣 (市) 、鄉(鎮、市、區) 別裝訂成冊。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以下之規定,發起公民投票。
惟此公民投票結果(例如仍限於一男一女),如違反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或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原則,立法院縱依公民投票法第31條第1款之規定及該公民投票結果,訂定相關法律條款;該等條款,也會再被宣布違憲,應無必要浪費社會成本,為此公投。
故本案公民投票案之提案人再依公民投票法第9條以下之規定,發起公民投票時,其主文及理由書,仍須在前揭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及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原則下為之,以免徒費社會成本。
三、釋字第748號解釋中的婚姻自由及平等原則,乃屬憲法第22條及第7條;就此二條提出憲法修正案,恐使大多數人疑義不少
又從公民投票法第31條:「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 (市)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四、有關憲法修正案之公民投票,應依憲法修正程序為之。」之規定觀之。
除法律另有禁止公民投票之規定外,有關憲法修正案,公民投票案之提案人固得依公民投票法第9條以下之規定,發起公民投票。
惟釋字第748號解釋中的婚姻自由及平等原則,乃屬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及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就此二條提出憲法修正案,恐使大多數人疑義不少。
另外,所謂憲法修正案,尚不及大法官會議解釋,以免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及逾公民投票法第31條第4款之文義,併予敘明。
* 榕樹學堂訊是全台灣第一個以生態調查及記錄為主軸的生態報 導,由 ET-today(東森新聞雲)名家(也是peopo公民 記者),胡綺萱老 師及楊春吉老師,以生態調查及記錄的真實情況,呈現動物情,並提供相關即時鳥訊及蝶訊,供大家参考。當然,對於鳥友及蝶友的協助,榕樹學堂訊,亦由衷感 謝。榕樹學堂訊在peopo網址如下http://www.peopo.org/nancyyang。
** 楊春吉老師是法律、房地產及生態講師,在台灣法律網的新聞疑義專欄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ticle_...有很多法律及房地產知識,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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