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摘要:與北市木柵鬧區步行三分鐘的距離,有一占地千餘坪的大空地,略成三角形,一面臨四線道的秀明路一段,一面臨秀明路一段22巷的窄巷,一面臨木柵路二段上的民宅。此空地之前身是交通部公路總局的宿舍區,因人員搬遷多年,區內樹木繁茂而形成一天然的小森林。2017年年底,政府派來怪手,將需時四、五十年方能長成的小森林摧毀,僅餘二、三株小樹。附近居民原以為該區將建成公園,但之後無意間得知,該地現屬國有財產署所有,已與北市體育局簽訂二年之委託管理契約,即將由體育局興建籃球場。
民眾陳情:因該基地位處交通繁忙地段,且緊鄰民宅,如興建藍球場將有交通安全與噪音之危害,故居民向國產署及體育局多次陳情,希望不要蓋水泥球場,而能夠興建公園,回復原本的綠地樣貌,把樹種回來,讓男女老少皆可在此自在呼吸與休憩。
國產署北區分署回覆:「本分署係依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綠美化案件處理原則第2點及第3點第1項第1款等相關規定,在國有非公用土地,無處分、利用計畫前,以不支付管理費方式委託臺北市政府體育局管理上開5筆部分國有土地施以綠美化、代為整理維護環境,契約期間為2年。」北區分署另封回覆:「您致院長信箱信件有關臺北市政府體育局委託管理國有財產署經管臺北市文山區木柵段一小段1009、1011、1012、1013及1014地號國有土地興建球場等情已違反相關規定,並建請解除契約乙節,本分署已於107年O月O日以電子郵件回復您依循之法令依據及委託管理期間,後續當依與該局所簽訂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委託管理契約辦理。 」
北市府體育局回覆:「目前該土地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所管有,本局與該分署簽訂106年12月18日至108年12月17日期間之代管契約,原預計興建籃球羽球之綜合球場1面,其餘範圍景觀綠化以供民眾散步及休憩。有關您反映的不適合興建球場一事,涉及該筆土地利用方式,本局已轉知原提案單位木柵里,O里長表示歡迎民眾與其討論,本局後續配合民眾需求辦理。」體育局另封回覆:「本局與該分署簽訂106年12月18日至108年12月17日期間之代管契約,因當地里民及民意代表要求,預計興建籃球羽球之綜合球場1面,其餘範圍景觀綠化以供民眾散步及休憩。有關您反映的噪音問題,將不設夜間照明且19時以後不開放,不影響民眾安寧。」
法規依據:國產署係依照「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綠美化案件處理原則」與體育局簽訂二年之契約。該原則第五點明定:「綠美化案件,受託人及認養人僅得使用執行機關提供之國有土地種植花草樹木或整理維護環境」;同原則第六點第二項規定,「受託人或認養人違反契約約定或法令規定事項」係綠美化案件之契約終止事由之一。至於國產署官網所載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委託管理契約」亦清楚載明:「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區分署(以下簡稱甲方),為增進國有土地管理效益,美化環境景觀,委託(以下簡稱乙方)管理國有土地,施以綠美化及代為整理維護環境,經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二、乙方僅得使用甲方土地種植花草樹木或整理維護環境,其責任義務及相關限制如下:(一)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二)不得有建築、施設圍障、設置攤販、停車場、堆置或掩埋廢棄物、採取土石、改變原有地形、破壞原有林相、供特定人使用或其他任何可能產生收益之使用行為,亦不得有違反法令規定之事項…。」
揭開綠化的面紗:暫不論政府「砍樹蓋水泥球場」對環境有多麼不友善,單就法律面來看,國產署與體育局皆已背離「依法行政」此法治國家的基石。很明顯地,「興建水泥球場」既非上述原則與契約所指稱之「種植花草樹木」,亦非「整理維護環境」所必須。在一片消逝的小森林上面,蓋上一座水泥籃球場與一座水泥羽球場,這樣稱為「綠化」,難道不會太過諷刺?在空地上蓋了二座水泥球場後,所剩不多的土地再來「景觀綠化以供民眾散步及休憩」,讓民眾緊貼著球場散步及休憩,冒著被球K到的危險,這樣不會太過刺激?「公園處」才是專責種植花草樹木的單位,國產署係國土的守門員,在與體育局簽約時,難道不曾想到由體育局來做綠化很奇怪耶?國產署既已經民眾提醒,明知體育局將興建水泥球場,竟還執意續行契約,違反自己機關所定之法令,難道以為民眾純粹是吃飽太閒、沒事找碴?或是顯示政府的自我矯正機制已告失靈?令人不安的是,到底台灣還有多少國有土地,原本是林木繁茂的珍稀綠地,卻在這「綠化」的美麗面紗掩護之下,「被消失」、「被水泥化」了?
消逝的森林發出震耳欲聾的無聲喟嘆,可惜官員們總是聽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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