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應終結體制暴力,訂立以學生為主體之權利法保障
公民記者:朱水文
人本教育基金會於2018年03月13日上午於台大校友會提出教育部應終結體制暴力,並根據兒童權利公約及結論性意見,「落實兒童申訴制度」及「訂立以學生為主體之權利法保障」,對教育部提出以下之具體的建議:
1.教育部應即刻停止對兒童施暴行為的容忍放任。
2. 教育部應修正體罰之不過任教師處理之程序漏洞。
3. 政府應建置涵蓋所有服務兒童工作之不過任資料庫。
4. 教育部應使教師充分理解暴力之定義,以及對兒童施以暴力之負面影響。
5. 教育部應落實對兒童暴力行為的通報責任。
6. 教育部應建立以兒童權利公約為標準之教師輔導管教規範,並制定以學生為權利主體之法規範。
7. 教育部應將正面管教作為優先而廣泛使用之管教手段。
8. 教育部應加強對於私部門之監督。
9. 教育部應確保禁止體罰之法規得到適當的監督與執行。
10.教育部應建立有信效度之教育正常化普查機制。
教育與保護兒童是國家的責任,這些老師,都是代替體制執行公權力。他在校園裡對兒童的施暴行為,是透過國家體制對兒童施暴,絕對不只是他個人的問題與責任而已。而學校、教育局、教育部等教育行政單位有絕對的責任,禁絕一切透過體制對兒童施加的暴力。當教育體制未能依法處理、解聘體罰老師,甚而淡化暴力事實,這都預留了下一次暴力的空間。在這種狀況之下,體制不只是包庇、共犯,他本身就走一種體制暴力。
2006年12月12日花蓮縣、中城國小林姓教師以未交作業為由,以鋁棍毆打學
生,造成學生嚴重瘀傷。事發沒多久,教育基本法即公布修正,明白表明:「學
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
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迄今11年過去了,光去年就發
生了國立臺灣戲曲學校高職部老師用腳飛踢學生胸口五下、有國小老師用熱水
壺燙學生的手,有學生被罰起立蹲下跳導致橫紋肌溶解症送醫住院等等非常嚴
重的體罰、傷害案件。
體罰的本質,是體制暴力
當年中城國小林姓教師沒有被解聘。三年前該會控訴的臺南啟智學校三位教師嚴重體罰,老師把學生弄到手骨折、毆打學生胸口、甚至毆打幼童致眼眶瘀
青,三位老師也只是被記過,仍然在校教書;而去年飛踢學生胸口的國立學校
老師,也只是一支大過,沒有被解聘。
該會在處理校園體罰案件發現,不管老師的手段與傷害再怎麼嚴重,縱使家長向學校提出申訴、提出驗傷單、甚至經法院判決故意傷害罪成立,學校總是會說老師「只是情緒失控」、「是不小心」、「都是為學生女子,只是手段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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