窮國抗暖 盼富國提供綠色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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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趙家緯(低碳生活部落格邁向哥本哈根青年志工寫手團)

 年底的哥本哈根氣候會議,只剩下不到一百三十天;今年的會議中,各國能否簽下新的氣候協議,以接替即將過期的《京都議定書》,除了要看已開發國家是否有具體承諾外,中國與印度兩大新興經濟暨排放源的態度,亦為關鍵。

然而,印度官方直到目前為止的態度,仍無法接受由國際社會核配其強制的減量目標(*1)。但除此之外,該國並不否認暖化的威脅,也不斷強調技術移轉(Technology Transfer),是發展中國家面對氣候變遷時的關鍵議題。

 所謂的技術移轉(Technology Transfer),其目的為創造氣候變遷減量與調適方面的知識、經驗與設備,於不同利益相關人間的流動。因此所謂的『技術』,並非僅包含硬體設備,亦涵蓋最佳可行(Best Practice)的操作原則,既有人員能力的提昇等(*2)

公約明文規定 各國牛步進行
 1992年各國所簽署的《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本文中,雖在第4條第5項裏明定了已發展國家推動技術移轉的責任;但遲至2002年在第七次締約國會議時,方才決定成立技術移轉專家小組(The Expert Group on Technology Transfer, EGTT),專責推動此工作。相較於目前後《京都》談判的膠著情形,技術移轉此議題卻是當前共識較高的部份。

 於六月舉辦的波昂會談中,EGTT指出若要達到減量目標,每年需要 2,600至6,700 億美金(約8-22兆台幣)來推動技術轉移相關工作,幾乎是當前投入此項目3至4倍。因此技術移轉的經費來源以及治理架構,當然是於後京都談判過程的焦點。六月份波昂會談期間提出的哥本哈根協議初稿中,就提出了『技術行動計畫』、『技術需要評估、扶持型環境和能力建構』以及『技術路線圖』三項治理架構的建議。

國際技術移轉 推動規劃
 技術行動計畫(Technology action plan)強調應於公約架構下,擬定具體行動計畫,以加速締約國之間的無害環境技術的研究、開發、推廣和轉讓。而技術需要評估、扶持型環境和能力建構(Technology needs assessments, enabling environments and capacity-building),則是著重於各發展中國家,如何制定可協助落實低碳技術發展政策和措施。技術路線圖(Technology road maps)則是要求針對特定的減量與調適技術,鑑別其發展障礙,可協助各技術廣加應用以及跨國轉移的政策工具等,方可進一步針對該類技術提出適當的財務與研發上的協助(*3)

 而於國際各大環保團體聯合提出的民間版《哥本哈根氣候協議》(A Copenhagen Climate Treaty)中,針對技術移轉此議題上,則要求減量與調適技術相關研究經費,應於2012年時,較今日增加一倍,2020年時,增加至今日的四倍。且應以『促進2050年時,全球再生能源可提供三分之二已上得初級能源供應』以及『今日至2050年時,每年能源密集度降幅應達2.5%』兩者,為技術移轉的具體目標。治理架構上,其要求成立全球性的技術諮詢委員會與推動技術行動計畫(TAPs),並於各國提出的低碳與無碳行動計畫中,採行相關技術建議(*4)

智財權 技術移轉的障礙?
 雖然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執行秘書Yvo de Boer於六月份波昂會談的閉幕記者會上,強調各國於技術移轉方面的談判,獲得高度共識。但技術移轉中,仍有個主要歧異點尚未妥善解決,那就是智慧財產權。

 對技術研發者而言,擁有智財權,方能保障其研發成果可帶來相對應的報酬,但若在技術移轉的精神下,需加速將新興技術移轉至發展中國家之時,既是對現有智財權制度的挑戰。而於協議初稿中,各方提出的處理智財權的具體建議有三,一是特定專利技術的強制許可,二是以公共資金協助技術研發,並使其此類技術能以合理價格取得,另一則是強調低度發展中國家,不應受到智慧財產權限制, 因其為能力建構所必備。

 在波昂會談過程中,發展中國家認為,智慧財產權會成為技術移轉的阻礙,因此要求修正甚至取消目前WTO下的與貿易有關之知識產權協定(TRIPs)。然而,已開發國家則反對修正相關規範,認為會減少技術創新的誘因。

推動技術需求評估 鑑別發展順序
 國際環保團體則建議基於『保護與分享』(Protect and Share)的精神,建立一新的智財權的管理協定。所謂的保護與分享的架構,則是一方面要求發展中國家應強化其對智財權的保護措施,另一方面亦以各類協定要求已開發國家分享研發成果,該類協定包括『『公部門買斷』、『義務性授權』、『付費授權』、『全球共有智財權』等不同方式。若已開發國家拒絕分享其技術,則不可獲得國際各項減量基金的補助,以及其所提出的國家適當減量行動(NAMAs)中,其技術發展方面『可量測、可報告及可查證』的評等也會調降(*5)

 然而如何使國際的技術移轉機制,能有效的落實到各國的減量與調適策略的規劃,首先各國需辨別出何種技術方式其需求最殷切者,因此技術需求評估制度因應而生。技術需求評估(Technology Needs Assessment)協助發展中國家針對可協助其達到永續發展目的相關技術,加以鑑別,評估與排序,以增進其對氣候變遷的調適力。

 以南非為例,其既藉由技術需求評估,篩選出太陽能發電與廢棄物減量,為其減量政策中的優先技術。而安全飲用水的供給,則為調適方面的優先技術。

缺席的台灣 該怎麼作
 以上的國際後《京都》談判中,針對技術移轉的討論,卻是台灣於國際公約的參與以及國內政策的規劃長期忽略的一環,因此衍生諸多荒謬的場景。如以目前外交部與環保署均將推動環境外交納為其任務之一。相較於其他邦交國,台灣應屬技術領先者,推動技術移轉亦應為環境外交的重點項目。但於規劃環境外交之時,卻未亦意識到我國邦交國中薩爾瓦多、巴拉圭、海地、多明尼加共和國均於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架構下,提出技術需求評估報告,列出其於減量與調適方面的技術移轉上的需求(*6)。但針對中南美洲各邦交國提出的實際技術需要,台灣在氣候變遷的環境外交上,似乎僅只派出工研院培養該國操作能源規劃模型,此外便無具體行為。

 更有甚者,台灣不僅無視於各國提出的技術需求評估,於規劃自身的氣候變遷科技發展時,亦未採納此制度。如以今年即將上路的能源國家型計畫為例,規劃五年內投入300億元經費,計畫內容洋洋灑灑,連『規劃現有廠址增加 12 部機組(國內將共有 20 部核能機組)』、『培育核工人才並與國際合作研發 Gen-IV 核能電廠,使核能成為永續能源』等內容都納入其規劃之中(*7)

 然而,綜觀整份規劃報告,並未如前述的技術需求評估程序所要求,應先鑑別優先部門,分析該部門所需技術,並加以排序,協助未來的預算分配。更有甚者,規劃報告內於各技術發展趨勢與未來效益評析,只見產業效益,卻未見於氣候變遷的領域下,技術創新所應肩負的社會責任,自未將『能源技術發展是否能協助邦交國技術轉移共抗暖化』此議題納入考量。

 技術發展與科研能力,常被身處國際政治夾縫中的台灣,視為突圍的契機。環顧現有的氣候變遷的減量技術,台灣目前雖在太陽能光電、LED照明,屬於技術領先,政府也編列高額預算,投入此兩產業以及其他新興能源科技產業的發展。但若未意識在全球環境治理的框架下,『好技術』的研判準則,絕非僅只效率或良率而已,更不適宜以傳統擁有大量研發專利,作為整體科研政策的績效指標。若國科會與經濟部相關規劃單位,不願重新將『技術移轉』此議題,納入台灣能源科技研發規劃之中,不僅將使各項技術發展,降低其環境面的效用,更將冒著被排除在金額高達數千億美金的國際減量基金的風險,無助台灣綠色競爭力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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