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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修法 排富、防檢濫訴惹議

2019/06/21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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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Stand

為了維護人民的訴訟權益

政府出資成立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法源依據

法律扶助法近期正在進行修法

而這一次修法總共包含

兩項重點

第一項是增加了排富的條款

第二項則是增加了

防止檢察官濫訴的條款

 

標一:法扶法修法 法界爭論兩大爭議

【記者OS】

攤開這次法律扶助法修法內容

爭議較大的地方在於

第五條以及第三十四之一條

 

【記者OS】

法扶法第五條針對申請扶助對象

是否有資力的審核標準

訂出明確規則

同時也定義出

某些特殊情況下

接受法扶資源

不需要受到資力的限制

 

【記者OS】

原先的條文中

能夠不須審查資力使用法扶資源

其中一項是涉犯三年以上重罪

或是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的案件

在第一次訊問時沒有辯護人

 

標二:修法納入排富 要讓法扶回歸初衷

【立法委員 尤美女】2:30

這些的重罪

他有可能是毒品的案件

也有可能是經濟的犯罪

所以他不一定是沒有資力

可是只是因為他是重罪

他沒有請律師

 

2:48

國家一定要幫他

請辯護人

 

2:57

法扶就要當然受理

那因為這些是強制辯護的案件

所以就不審資力

 

【記者os】

至於修法條文則是加以限縮

如果這一個案件

不是由司法院指定的法院

進行審理

就不能夠接受法扶資源

 

【立法委員 尤美女】3:10

所以在這裡

我們才會提出這樣一個修正案

就希望說

法扶回歸它原來的初衷

 

3:30

把這些強制辯護的案件

把它挪出去

回到公設辯護

或是義務辯護的這個情況

 

標三:法界質疑 排富條款未有真正效用

 

【記者Stand】

在第五條的修正當中

最為法界人士爭論的地方就在於

其實目前台灣的法律扶助資源

總共有三種

分別是法律扶助基金會

公設辯護人還有義務律師

這三種管道

而即便法律扶助基金會

承接的案件減少了

隨之而來就是流向了

公設辯護人還有義務律師

這兩種法律扶助的管道

換句話說

整體國家的法律扶助資源

依然有被濫用的可能

 

【律師 林俊宏】第一段4:07

公設辯護人跟義務辯護制度

這兩個制度原則上

還是司法院出錢

錢還是來自於國家

 

4:28

本質上它是一個國家資源的分配

 

標四:司法院稱 法扶本無強制辯護案件

 

【記者os】

對於法界人士質疑

法扶法第五條的修法

沒有真正達到排富的作用

司法院搬出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認為強制辯護本來就是由

公設辯護人跟義務律師負責

 

【司法院調辦事法官 吳定亞】

13:37

刑事訴訟法已經講得很明確了

 

國家在刑事訴訟法上

提供強制辯護

是完全不管你資力

所以它是指定公設辯護人

或是指律師

 

標五:排富問題 得從刑事有償制度下手

 

【記者os】

立委則不諱言

真正要解決這個問題

恐怕必須透過刑事有償制度

但刑事有償制度還有不少爭論

要執行並不簡單

 

【立法委員 尤美女】

12:46

國家的資源就是這麼多

那你看要把這些怎麼樣去分配

所以我把這一片切過來

那就這一片就要增加

 

10:47

那你有錢你不請(律師)

結果被認為罪證確鑿判決有罪

那是不是應該國家幫你花的

這些的律師費

你應該償還回來

這叫做有償的制度

那這個部分有些國家有採用

那這個部份我們就是

要再去研議

 

標六:第五條修法爭議 還有連帶影響

 

【記者OS】

法扶法第五條的修正

不只有排富的問題外界看法不一

其實這樣修法還有連帶影響

 

法扶法第十五條是規定

關於審查申請法扶資源者

所牽涉案情的標準

不過現行條文加入但書

如果是第五條所謂

無法受法律適當保護者

就不需要受到十五條規定的

案情審查

 

然而隨著第五條限縮

將會導致在沒有被司法院

指定的法院審理的案件

若要申請法扶

必須經過案情審理的門檻

 

標七:防濫訴條款 基層檢察官不滿

【記者Stand】

在第三十四之一條的部分

也就是所謂防止

檢察官濫訴的條款

提案的立委認為

這樣子的條款可以讓

檢察官更加認真謹慎地辦案

不過這卻引來基層檢察官的不滿

有檢察官就認為

這樣子的條文

幾乎是在羞辱檢察官

同時也強調

這樣子的條文規定並不明確

因此可能會造成

實際運作上的問題

 

【記者os】

三十四之一條明訂

如果檢察官出現重大過失

法院可以依照職權

或是因應法扶的申請

裁定檢察官所屬的地檢署

負擔法扶在這一個案件的支出

 

至於重大過失的定義

第一個是起訴所附證據

明顯不足

且無罪確定

 

第二個是審判中

應撤回起訴而不撤回

 

第三個是顯無上訴理由

而提出上訴

 

標八:立委設防濫訴條款 要檢方負責任

【立法委員 段宜康】

0:30

這個條文其實目的不是在

為了讓法扶有收入啦

因為這個案件我們可以想像

它大概會非常少

 

2:33

這個是跟地檢署讓檢方知道

你個別檢察官

如果真的有一個這樣子的案子

出現的話

如果真的有這樣的案例出現的話

那就是一個大事情

 

標九:防濫訴條款 檢察官批認定困難

【記者OS】

面對立委提出防檢濫訴條款

基層檢察官直言

重大過失的定義有很大問題

也會造成法院的困擾

 

【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吳忻穎】

1:30

那其實在刑事訴訟法中

所謂的起訴門檻

它跟有罪判決的門檻

本質上會有一定程度的落差

 

2:04

要到達重大過失的程度

其實基本上非常的困難

而且他其實最大的問題是在於

 

2:14

可能會造成就是說

法院過度的負擔

 

【記者OS】

對於重大過失認定的標準

應撤回起訴而不撤回

檢察官同樣有話要說

 

【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吳忻穎】

4:41

要讓法院來認定

這是不是應撤回起訴

是一件非常弔詭的事情

因為法官他不是檢察官

他不能代替檢察官來決定

是不是應撤回起訴

 

3:44

(防檢濫訴條款)本質上

比較像是一種羞辱

也就是說

它透過修法的方法來暗喻

暗示檢察官有在濫訴

 

標十:揪出不肖檢座 立委挺防濫訴條款

【記者OS】

面對檢察官質疑防檢濫訴條款

立委也有不同想法

 

【立法委員 尤美女】

20:34

真的是有一些不肖的檢察官

他真的就是濫行起訴

或是可能是就是濫行上訴

而且不斷上訴

 

21:33

如果是真的非常的離譜

難道這些人都不用負責嗎

 

標十一:法扶法修法細節 仍需多方考量

【記者os】

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成立

減少了法律保護有錢人的狀況

不過法扶法的修法細節

恐怕還需要多方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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