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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抗氣候變遷 誰該埋單

2009/10/30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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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文/王茹涵(低碳生活部落格邁向哥本哈根青年志工寫手團)


 月剛結束的曼谷氣候會談,是哥本哈根會議前最後一次表訂的正式會議的上半場,下半場則會在十一月的巴塞隆納召開。既然是最後一次的會議,這次總算是感受到會議有了一點實質進展,議題內容稍稍收斂也開始有了聚焦。就以長期行動工作小組(AWG-LCA)內容來說,此次會議針對財務(Finance)這個長期行動的四大支柱之一,有了更多更熱烈的討論。


老中老墨 不願承諾



  基本上,各國代表對一件事都有共識,那就是需要大幅增加對抗氣候變遷的資金。然而在這共識底下,每個集團都有不同的考量。一個很大的歧見在於,到底誰應該負擔提供資金的責任呢?


  包含美國在內的先進國家表態,認為除了最低度開發國家(LDCs)不需要負擔責任,其他國家都應依照其能力做出貢獻。但是如中國、墨西哥等開發中國家對此不以為然,他們認為已開發國家不應該卸責,應負擔所有資金來源。



  此外,已開發國家認為,私人企業應該負起供資的重責大任,但開發中國家普遍認為先進國家不應逃避責任,而應由這些國家的政府部門提供資金。而就公部門的資金來源,已開發國家認為氣候變遷資金可以涵蓋在ODA (官方開發援助,official development aid)內;但這也被開發中國家抨擊,因為如此一來已開發國家根本不需要因為其排放責任而付出額外的援助,而且這樣也會排擠到其他原有如衛生、建設等援助計畫的資金來源。


氣候基金 複雜難喬



  對於資金的型式,各代表也提出各種建議。開發中國家希望在公約指導下,建立一個獨立的財務機制,類似蒙特婁議定書一樣建立一個多邊基金 (Multilateral Fund)。但已開發國家傾向利用現有的機制(如全球環境基金, GEF)來運作氣候基金。其實建立獨立的機制,可能會再造成制度成本的增加,但對於需要錢的開發中國家來說,對往後取得資金的手續或時效來說,都會較簡單也有效率。



  美國在會議中提出了一個整體方案,也就是成立一個全球氣候基金,在公約的指導監督下,由GEF擔任執行單位。這個配套方案引起了大多數國家的興趣,因此往後的會議可能會以此方案為雛型,繼續進行討論。但就我的觀察,此次在財務方面最重要的發言是由最低度開發國家(LDCs)表示,他們需要的是一個可以對減緩、調適、技術與能力建構等各方面都可運用的單一基金。其實要面對氣候變遷的挑戰,是需要多方面的努力,但是往往複雜的資金援助模式緩不濟急也缺乏效率,而LDCs的發言點出了這個關鍵。


  市場機制,以及京都議定書的彈性機制在AWG-LCA與AWG-KP也分別都有十分激烈的辯論。在AWG-LCA會議中,這次明顯看到,許多國家意識到市場機制的缺失與不完美,要求各國要注意市場機制的適用性,以及是否要對其做出限制。這裡提到對市場機制產生質疑的國家包括左派的委內瑞拉,以及鮮能在市場機制中獲利的LDCs國家等。


  許多代表認為,公約應該對各種可能對減量有效的方式都進行討論,而非只著重在市場機制上打轉。委內瑞拉就表示,各國對於市場機制的減量成效沒有共識;而且他們也認為將減量義務進行交易,是違反公約的原則。但是排放交易始祖的美國反對此說法,他們表示過去十多年的經驗證明市場交易對保護環境是有效的,同時也表示清潔發展機制(CDM)的的確確刺激了清淨能源的投資。


  大部分國家建議應廣納新機制的討論;歐盟更建議應開放整合更多可能的市場機制(如自願性市場)以利開發中國家參與。最後委內瑞拉提議,不論未來公約發展出何種新機制,來自此機制一半的利潤應該用作為調適基金使用。


碳補償比率 上限或將縮



  在AWG-KP的討論也同樣蔓延著對於彈性機制的疑慮。許多開發中國家質疑碳補償 (carbon offsetting)根本是一個零合遊戲,議定書應該訂出一個允許碳補償作為國家減量義務的上限。在目前的條文中並沒有規定各國可用碳補償作為減量義務的上限,這樣會使得規範工業化國家減量義務完全失去意義。目前最多國家提出的上限數字是50%,也就是說,附件一國家最多可用從彈性機制得來的減碳量來抵扣該國減量義務的一半。這個上限的數字仍存有很大爭議,但依照目前狀況看來,各國已開始針對一個實際數字做討論,年底很有可能就此部分做出條文的調整。


  另外,會議中也希望能改善CDM的效率,由於一直以來CDM被批評為過程冗長、手續繁複,因此許多國家建議希望可以設定一些規範,只要CDM計畫符合該規範,就可以免除符合外加性(additionality)條件的要求。但這項提議被包括歐盟在內的代表大力反對,因為外加性是CDM計畫的底線。


  日本則表示,要提高CDM效率,與其免除外加性測試,不如簡化小型計畫等外加性測試的過程。LDCs國家這次也提議,應該改善CDM的區域分布,由於目前CDM計畫都集中在亞洲(特別是中、印)與南美國家,因此LDCs與非洲國家集團要求對各區域的CDM計畫進行配額,但多數國家不同意此提議,認為這樣會破壞市場機制的運作,應由市場決定一切。由此可以發現,LDCs是CDM遊戲規則的輸家,因為他們不但不具誘人的市場,也無法負擔運作CDM的交易成本。


關於作者

王茹涵,曾在3個國家求學,4個國家定居,獨行12國,足跡遍布18國108個城市。喜愛自然生態,更愛致力追求人與環境的和諧。耶魯大學森林暨環境學院學成後,即回國任職於工研院能環所,現為自由作家。



【延伸閱讀】

"Non-paper No.34" 20-Oct-09 Contact group on enhanced action on provision of financial resources and investment of Ad Hoc Working Group on Long-term Cooperative Action under the Convention(AWG-LCA)

開發中國家 恐懼京都議定書被取代》張楊乾 9-Oct-09 低碳生活部落格

曼谷氣候會談 聲聲慢》張楊乾 8-Oct-09 低碳生活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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