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團跟總統建言 各部會第一季回應
9月9日國內數十個環保與公民團體齊聚環保署開會,當天由副署長蔡鴻德主持,行政院七部四會等高達八十多位官員出席,總統府也派出副秘書長施克和列席。會議主要是針對今年4月22日世界地球日,環保團體到總統府拜會蔡英文總統,針對「2019全國NGOs環境會議」結論提出建言,總統指示列管。當天是第一次召開列管會議,會議名稱為「2019全國非政府組織(NGOs)環境會議環保團體代表溝通會議」。
關於本聯盟(臺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王召集人唯治兩點建言與各部會回應如下:
一、建請政府修改《警察法》,讓保護有生命的動物也能成為警察的職責之一,不會在我們請求警察協助時遭到拒絕。 民間對於保護臺灣黑熊已有充分準備,期盼政府展現保護臺灣黑熊等瀕危動物的決心。
主政單位: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協辦單位:內政部
一、行政院對於設立動物保 護警察立場,秉於國情、法源、實務及人力之通盤考量,現行於動物保護法及警政單位之警察處理動物保護法案件作業程序均有規定相關辦理機制。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依法設立專責機構與人員辦理動物保護案件,並得依法請求警政單位警員協助案件之稽查等程序,民眾全天候均可找到相關機關受理及辦理案件。
二、為確保動物保護案件處理流程之效率,農委會持續辦理相關動物保護檢查員教育訓練及補助監督各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承辦人力與處理流程;另內政部警政 署為加強警察處理動物 保護 案件相關知能,近年已訂頒「警察處理動 物保護法案件作業程序」;並 研撰動物保護學科 教材列入「警察幹部及 基層 佐警訓練學科講習」課程。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內政部警政署已共同建立「中央、地方動物保護主管機關與各警察機關聯繫名冊」等。
三、農委會為確認動物保護團體對於動物保護警察設立之目的與認知,108 年8月20日邀集各主要倡議動物保護團體與專 家學者辦理設立動 物保 護警察議題座談會,與會各界認為長期仍應於內政部警政署下設立動物保護警察為目標,現行應可透過協調內政部警政署提升辦理動 物保護案件績效或獎勵以強化員警辦理動物保 護案件行動力為主。
四、行政機關依法執行職務,即代表國家執行公權力,為實現行政上一定目的,凡法律賦予其機關或人員得使用干預手段者,即有廣義之警察權(大法官釋字第 588 號解釋),而非警察 機關才具警察權,復依「動物保護法」第 23 條規定,動物保護檢查員為法定動保警察 。本案農委會與內政部後續尚待法制與人力調度面進行協商。
五、另現行編制之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係負責查緝違反森林法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案件,配合農委會林務局辦理森林巡護查緝工作,並執行野生動 物盜 獵、走私及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等多項偵辦工作。
預估達成期程:無預估達成期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鄭伊庭 (02)2312 -4068 內政部 洪嘉臨 (02)2321 -5090
二、民間對於保護臺灣黑熊已有充分準備,期盼政府展現保護臺灣黑熊等瀕危動物的決心。
主政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一、有關黑熊保育,農委會林務局自 94 年起,委託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黃美 秀副教授研究團隊 ,陸續進行臺灣黑熊之 分布 圖繪製及保育現況、臺 灣南部及北部地區之分布及棲地調查、以及保育行動綱領建立等多項計畫。
二、未來亦將持續加強山林巡護工作以保育野生動物,並建立全臺自動相機監測網,監測臺灣黑熊等野生動物,掌握野生動物資源動態,並與民間團體或大專院校合作辦理黑熊保育宣導與研究。
預估達成期程:無(已詳細說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曾建仁 (02)2351 -5441 分 機 679
當天會議從9點半開始,先由各部會針對2019全國非政府組織(NGOs)環境會議環保團體代表座談與重大議題列管辦理情形說明,每個單位雖然只有幾分鐘,數十單位報告下來也一個多小時。緊接由環保團體回應,每個團體三至五分鐘,說完都快十二點半,根本無雙向交流溝通時間。會議召開結果在內部呈現兩極化反應。
催生本平台台灣公民參與協會理事長也是動督盟秘書長何宗勳表示:今天這樣平台會議很有意義也是創舉,雖然流程不滿意,但有精進空間。而且這也是全國NGOs環境會議舉辦17年來第一次這樣做,沒有對話誤解就會持續,透過對話找到最大公約數,讓環境改革可以往前邁進。
他建議,今天召開會議平台前應該先請業務單位跟環保團體至少先開一次以上溝通會議,雙方達成初步共識,在於這樣平台來報告。而且前面一小時業務單位報告,大家事前都有收到資料,看了就懂。後面環保團體代表每個人都說完,都快12點半都超過會議時間,那有時間交流。
他建議分三階段:一、「議題溝通會議」,由業務單位先邀請環保團體對話。二、「代表溝通會議」,一季一次會議,將「議題溝通會議」結果報告與交流。三、如果難達成共識,再由總統或院長針對爭議與重大議題裁示。而主持人由環保署主持,層級太低,很難跨部會做成裁示,建議由政務委員主持。
最後主持人做成兩點結論:一、各項議題之主政單位請於協辦單位,先就議題辦理情形進行討論,並建立與提案環保團體進行溝通之機制。二、原則每季召開一次溝通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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