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機器人法官」問題
新聞報導,監委陳師孟擬約詢法官,引起眾多法官群起連署反對。但是,民主制度設計,講求權力間互相監督制衡。法官獨立審判固然很重要,但如果法官怠惰、無能、甚至濫權時,誰來監督制衡他們?
我知道一個分割遺產案例,竟然把一塊夾在其中某一個當事人土地內的畸零地,裁判給5個人持分共有。這樣的裁判也許合法,但合情嗎?合理嗎?更氣人的是,法官竟然還在裁判書上聲明「法院決定遺產之分割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明明這種裁判方法,是最簡單可以符合法律條文,但卻最不符合經濟效益的解決問題方法。
民事案件本來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法官居於公正第三人角色,聽取各造主張和理由後,作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判決。這個案件,沒有當事人曾經提出要把畸零地「ㄧ分為五」這種主張。在訴訟進行中,法官也沒有提出這樣的主張,徵詢各當事人意見,就逕自作出令人訝異的裁判。
這個案件涉及4筆土地,其中1筆有5千多坪。上述畸零地分為2筆,合計面積不到30坪。既不臨路,且如同上述,是夾在其中某一位當事人的土地中間。
或許有人會說,如果不服判決,何不上訴?然而,民事訴訟是很花錢的。如果纏訟到後來,錢全部繳裁判費和律師費,這樣還有「公平正義」可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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