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兒童受虐與動物受虐關聯性』以及『動物權入憲』
1980年代,美國聯邦調查局(FBI)開始注意「跨物種暴力行為」,人類與動物暴力之間的聯繫
2015年5月29日 台灣校園國小女童遭割喉致死,兇嫌龔某犯案前摔死家中小狗「紓壓」無效, 次日尋找幼童殺害
2018年,美國簽署《寵物和婦女安全法》(Pet And Woman Safety Act)。允許法院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將寵物納入保護令
民國93年至105年公立動物收容所收容數量與兒童受虐案件幾近重疊的走勢,某種因素(經濟、法令、或習俗觀念) 所形成的社會脈動;棄養犬貓、政府撲殺、虐殺動物與虐待孩童數據幾乎同時消長;來自不同管道的訊息印證兒童受虐與動物受虐的直接關聯性
倘若抽取兒童受虐類型當中「身體虐待」數據進行比對,所得結果更為具體
犯罪者找尋犯案對象通常進行風險評估,挑選易下手目標,小孩與貓狗同屬毫無反抗能力族群,虐待動物又比虐待孩童刑責輕政府偵辦消極,因此首當其衝
當犯罪者虐殺動物未得到懲罰或其刑度未達嚇阻作用,對犯罪者本身形同鼓勵,進而提高風險評估值找尋更大目標即孩童;對待犬貓與孩童這些犯罪者使用相同工具、針對相同身體部位與相同的凌虐過程
台灣和香港兒童受虐頻傳,即使社會福利完善、法律嚴謹如美國、日本亦難倖免,全世界多數國家情況類似,這些兒虐頻傳的地區有一共同點 : 看似嚴謹的動物保護法律但執行消極,在法律條文將犬貓定位為物品、財產,以殘忍撲殺手段控制街犬街貓數量;政府的模糊態度是導致悲劇主因,社會氛圍基本上由政府帶頭示範,王清峰任法務部長時為廢死爭議發表文章當中一句話 : 「政府帶動人民殘忍性」
動物受虐通常是刑事犯罪先行指標,這些小動物不斷用自己的生命發出警示,政府卻視而不見,不斷的鼓勵罪犯任由悲劇一再重演
貓狗融入人類生活空間數千年,從社會結構與家庭結構角度兒童與犬貓屬同一族群,只是以不同面貌呈現,犬貓本身即扮演替代孩童角色,然世界多數國家將二者視為個別議題切割處理,以致政策面產生盲點;以犯罪過程因果關係而論,一般所認知的兒童受虐預防或懲治屬末端,實際上預防措施在前端動物保護這一塊
動物福祉可視為孩童婦女生命安全最後一道防線,將同伴動物之法律位階提升與人類平等、動物福利與兒童福利二者得到平衡(包括經濟動物),嚴肅面對不同物種之生命尊嚴,是改善兒童受虐唯一途徑
一個先進國家、真正的文明社會,並非由於它的經濟實力或科技發展,而是源自它本身人文思想的昇華,社會的核心價值所在
許弘典 JAN 2020 Kaohsiung City
上述理由是動物權(同伴動物)之所以必須列入憲法保障主因
【同伴動物應適用憲法第八條、第十條及二十二條】
第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第十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