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是屬於誰的公視?
最近收到關心媒體的朋友傳來的信,提到最近公共電視又有狀況。
記得去年起,為了換掉公共電視的管理階層,執政黨用修改公共電視法的方式,擴增公共電視董事的名額,打算以新增人數的優勢,「合法」的換下管理階層,當時民間團體動員,媒體也有廣泛報導,甚至驚動監察院介入調查,在風風雨雨之下,新增的董事也暫停動作。
最近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出來,糾正案也證實政府的確有疏失,不過奇怪的是,據說新增加的這批董事最近又要提案罷免公共電視的董事長與總經理,理由是「不適任」。
只說「不適任」,卻提不出任何具體的經營不善的根據或決策有問題的案例,好像是當年岳飛的罪名「莫須有」或小倆口爭執的理由:「我高興」。
的確,理論上有權利的人當然可以合法的執行人事任免權,但是對於媒體,尤其是屬於公共的媒體,當初為了去除黨政軍干擾的崇高理想所誕生的公共電視,在執行「合法」權力時,應當更加慎重吧?尤其在監察院才正式糾正之後?
身為民間團體的義工,多年來我們一直很珍惜台灣還有「公共電視」這個清淨之地,可以免於政治的干擾,甚至公共電視的存在,是許多朋友對台灣還有信心與樂觀的少數事情之一,真的蠻耽心已經太過政治化的台灣毀了這個公共的空間。
更令人難過的是,收到訊息至今也有好些天了,我特意查一下其他各個媒體,居然都沒有相關報導?難道大家心都死了嗎?
後面附上監察院的糾正文簡要版
糾正案文
壹、被糾正機關:行政院新聞局。
貳、案 由:
一、新聞局 (一)曲解「推舉組成」公視基金會董監事審查委員會之精義,
(二)又變相主導審查委員推舉作業, (
三)致令審查委員會組織未臻完全合法;
二、新聞局對於維持公視基金會營運正常所需董事名額之認定,前後不一;
三、新聞局早應辦理「公共電視法」之修正以符公共廣電集團運營之需要,卻遲未辦理以上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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