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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租屋小心!

2007/08/10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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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學生出門在外讀書,要注意事情非常多,不管是安全問題,或者是其他問題,居住環境更是一個很大的問題,現在很多大學生都租在外面,並沒有住在學校宿舍,其實引發各種問題。

                 【記者邱小慧採訪報導】

      學生出門在外讀書,要注意事情非常多,不管是安全問題,或者是其他問題,居住環境更是一個很大的問題,現在很多大學生都租在外面,並沒有住在學校宿舍,其實引發各種問題。

      在高雄市就有看到發現就是有漏水的房間,還租給學生居住,這樣品質不好的房間怎會願意這樣租給學生呢?把學生的權利放哪了,學生需要的是個安全有保障的環境來讀書,但是房東總是?了錢斤斤計較。

       漏水事件可能只是單一,事先在租屋之前就有問過房東,他還說沒有漏水,雖然這只是個案,但我也聽說過其他學校在外租屋的情況,當然有些好房東,真的是會照顧到房客,但也有不好例子,在台灣藝術大學附近的一間租屋,剛開始說好有洗脫烘衣機給房客方便,但住進去之後,房東還把烘衣給弄掉,變成房客都要到外面自己投幣花錢,多花一筆開銷,而在長榮大學附近也有例子發生,一整棟就只有一個洗衣機,房客要求房東在加裝一台,卻遲遲才裝,還有樓下大門,因為之前鑰匙鎖門大家都忘記鎖,很危險,希望房東以磁卡開門,也是遲遲加裝,而有位同學介紹其他同學看房子,房東開心的送上一盒香皂和一包豆乾,那包豆乾還過期,房東有些行為還令人傻眼的。

認為房子是他的,他要怎樣去執行他要的規定都可以,學生卻因為不懂不知,想說算了,不然就找下個房東,下個租屋地點,可是這樣的權利總是這樣的消失掉,為何不能爭取?明明花錢的是我們大家,可是呢?卻沒有相同的對待,學生權利總是不被重視,一定有大事情後才會重視的我們學生們,雖然只是租屋事件,很小也沒有什麼,大家也可能司空見慣,為何要這樣的放任這種行為?!

        我們也要自己想辦法不讓自己吃虧,一定要想辦法去爭取自己的權利,在租屋前看清楚合約,只要不合理一定要提出,而且事先也要看一下租屋法律,別讓自己的權利消失了。

以下是解決房屋漏水問題可行辦法(以下參考來源:崔媽媽基金會)(參照民法429)  原則上若租出去的房屋在房客正常使用下因日久耗損而有毀損或不能使用時,例如屋頂漏水、水管不通、燈具基座腐蝕等等,房東都有義務予以修復,以利房客居住使用。若照民法來講,修繕範圍應涵蓋所有租賃物品的維修,大致房子的硬體結構小致燈泡的換新,都應該由房東負責,但若連日常使用的燈泡換新等消耗性設備都要由房東親自出馬,對於租賃關係的維繫上,很可能造成一些影響。  所以若發生設備忽然無法使用的狀況,可以先評估造成無法使用的原因,是否自己操作不當所造成?是否只是小小零件自己修復即可?還是因設備老舊而造成的毀損?待查明原因釐清責任後,再與房東做溝通,應能較易達成共識並儘速解決問題。建議:為了避免修繕責任認定發生爭議,雙方簽約時,在契約上註明設備的使用現況以及修繕責任歸屬清單,這樣才可以減少修繕糾紛的發生。(請參考民法第430-432條)租賃物之修繕是房東之義務,但對於租賃物的保管,房客也是有責任的。房客承租房屋,對於租賃物須善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也就說不但要維持房子的正常使用狀況(不故意破壞污損房屋、變更房屋結構….),也要盡到危害通知的義務。  當發現房屋有需要修繕的狀況,要盡早告知房東,並和房東約定在一定期間內(如:一星期、半個月,不要用儘速、近期等不確定字眼)過來修理,以免災害擴大,反而需要賠償房東所受的損失。民法第430條:「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通常碰到需維修的狀況時,大都會先以口頭上通知房東前來修繕,但當發現房東有拒絕或是拖延不來處理時,這時就可以寫存證信函告知房東前來修繕(存證信函範例),若房東仍是不予理會,在約定期限過了後,房客可以根據民法第430條要求終止租約或是自行修繕。若房東願意由您自行修繕處理,建議您,在請人修繕前最好還是先行估價,將費用告知房東,以避免因對修繕費用認知有差距,讓房東拒絕支付而產生糾紛。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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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遺忘ㄉ孩子 (未驗證) ・ 2007/08/12 00:55
邱小慧 (未驗證) ・ 2007/08/24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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