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縣二林選區議員謝彥慧解職洪騰明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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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籍二林區彰化縣議員謝彥慧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1年確定,解除議員職務,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4條第2項規定,其缺額由落選頭民進黨籍洪騰明遞補,成為第19屆彰化縣議會民進黨第二位遞補的議員。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提到謝彥慧是彰化縣第18屆縣議員,其實際上並未聘用廖○樺為其助理,為謀取財物,竟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夥同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意聯絡之廖○樺,由廖○樺提供存摺等資料,謝彥慧並指示不知情之辦公室助理向彰化縣議會出具104 年4月1日、104年10月1日、105年2月1日、106年1月1日聘用廖○樺為謝彥慧公費助理之彰化縣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含新聘及異動)表,表示自104年4月1日至106年12月止(期間有部分中斷),以公費助理之薪資聘用廖○樺,向議會申請助理費,致使議會職員陷於錯誤,將此不實事項予以登錄,並於其申報之聘用期間內,按月登載於助理酬金清冊、助理春節慰勞金清冊,及先後匯款至廖葒○之郵局帳戶,其後謝彥慧再自行或指示廖○樺將上開款項領出,用於服務處之相關支出或供作私人使用,總計向彰化縣議會詐取助理費861,250 元。

謝彥慧、廖○樺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業經其2人坦白承認,並有卷內助理遴聘表等證據資料可以證明,此部分犯罪事證明確。至謝彥慧就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即詐領助理費供私人用途部分),雖否認犯行,但謝彥慧於檢察官第1次偵查中已自白此部分犯行,並依相關證人證述,及卷內自聘公費助理酬金清冊等證據資料,本院認定謝彥慧是以上述助理費轉作私人用途等事實。其辯解提領該助理費是用於自行聘任之謝○如(其姐)、謝○豪(其兄)之助理薪資,均不能採信,謝彥慧此部分犯罪亦事證明確。

且其擔任彰化縣議員期間,在議會出席率甚高,堪認是認真問政之議員,且挪用助理費之主要動機,是在支應及維持服務處運作等,縱依貪污治罪條例相關「偵查中自白,並繳交全部犯罪所得,得減輕其刑」之規定,減輕其刑後,最低度刑須量處有期徒刑3年6月,仍屬過重,其犯罪之情狀,有情輕法重之情形,故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原判決認定犯罪事實雖無違誤,但未充分審酌上述情節,量刑尚屬過重,因此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改判,並參酌謝彥慧上情以及其犯罪一切情狀,量處如前述之罪刑、附條件之緩刑、褫奪公權及沒收。

那民意代表涉貪經判決緩刑期滿後,還能繼續參選嗎?法院依貪汙治罪條例相關規定,將民意代表判決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並褫奪公權一定期間之同時 ,一併對其宣告緩刑者,雖然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但只要涉貪之民意代表緩刑期滿,其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時,因法院宣告之刑失卻效力,其便可再依法登記為候選人,重新投入選舉。

民進黨去年底是民進黨王國忠遞補和美區縣議員,當時是因為國民黨籍縣議員施嘉華的父親在在選舉期間涉嫌替兒子買票,施嘉華被判處當選無效確定,這次洪騰明則是遞補二林區縣議員,成為二林區唯一的民進黨籍縣議員,彰化縣議會民進黨總席次來到13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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