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行動 維護 公民社會
照片
在於社會生活中 平時的觀察 發現關於社會人民 (投票權利) 的認知 似乎都是憑藉舊法的認知 認為投票是每一個人都必須去做的事情
但是 在於社會人民 對於法律相關規定 較為模糊的情況下 通常都是投票日到了 就要去投票 真的是如此嗎?
那麼實際去查找相關法律規定 確實在於早期的社會 就是公民政治經濟權利 尚未提倡施行之前的認知 對於部份為人民權利發聲的代表 均必須依照規定 經由選舉推選出代表 替部份人民於中央機關提出民意 舊法就是如此
就現今法律 重視社會人民權利 提高公民社會意識 是不是就是說 對於人民投票權利義務 應該如同憲法隱私權利之重視 將其修法 以法律規定 去顯明的詮釋其權益義務 並且能夠符合公民社會之需求 在於重視公民權利的公民社會 就應該加以的端正 人民權利的認知
就不是以印象 舊社會的認知 認為參與投票是規定的行為依據 而是公民社會 公民之自由權利 憲法之權利保障
照片
既然 公民權利 能夠為了公民社會 據憲法權利為社會人民發聲 就不需要經過其他人 經過合法權利 以及相關權利 都可以是為社會人民權利 提出人民意見 那麼 舊法規定的推舉 以及社會現況的呈現 如此的依據也都是經過社會媒體的報導 都是實實在在的將社會現況 反映出來 讓社會公眾都是目目在歷 若是說就友善社會 又如何延續舊社會的習慣 而不去提出民意 改善其對於現社會發展之影響 所以認為應該將該社會人民權利義務顯明的提出 希望有志一同的公眾 能夠清楚視聽 愛台灣 愛地球 更愛護咱的公民社會
公民記者/獨特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