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社區存在的一些問題
各個住宅社區一般都在年底開住戶大會。公共基金和管理費多的社區和沒什麼錢的社區,真的是兩樣情。錢多的社區,大家搶著當管委,甚至傳聞在開住戶大會選舉管委時,有動用黑道盯場的情形。沒有錢的社區,則是大家互相推託,找不到人想要當管委。
原則上,管委是無給職。人性都想搭便車,除非是有利可圖。結果常常是來者不善,善者不來。縱使有少數佛心的人擠上管委,也會被有心人排擠,弄得心灰意冷。比較合理的作法,或許應該給服務社區的管委減免一些管理費,增加一般人當管委的意願,避免社區被少數有心人把持。
其次,很多住宅社區都沒有規約,靠慣例在運作。內政部雖有訂定規約範本,但規定只有在住宅社區成立管委會的第一年可以用範本去報備。此外,規約範本和附表洋洋灑灑數十頁,實在很少人有耐心從頭看到尾。而且,很多條文都有選項,想要在住戶大會一一討論通過,還真的是很大的挑戰。或許,主管機關應該實際了解一下各個住宅社區的規約實施狀況,選擇一個最切實可行的版本作為標準版,讓各個社區可以直接選擇適用標準版規約。如果個別社區有特殊狀況,必須修改標準版規約條文,政府再要求這個社區逐條提報住戶大會討論通過,這樣比較可行。
還有,官員解釋,住宅社區成立管委會的第一年使用規約範本去向政府報備的住宅社區,該份規約的效期只有一年,第二年必須拿社區自訂的規約去報備,否則視為沒有規約。社區沒有規約,不就等於國家沒有憲法和法律,一切決策由主委自由心證?
此外,內政部的規約範本規定,有某些犯罪前科的人不可以擔任管委。問題是臺灣保護個資已經走火入魔。現在連社區內哪一戶的區分所有權人是誰都難以查證,更何況犯罪前科。向地方政府主管單位報備以後,主管官員會負責查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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