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伍的簽章制度該改革了
在文書(契約或申請文件等)上面簽別人的姓名,這樣不就是冒用別人的身份。可是,令人驚訝又驚嚇的是,依照臺灣的司法制度,這樣的行為,不但有可能沒有刑責,還可能是有效的。
英美法制,親自簽名的人要負責任,而不是看他簽了誰的名字。舉例來說,如果在信用卡上的持卡人簽名欄畫了一隻貓,將來,只要持卡人親自在信用卡簽帳單上畫一樣的貓,就是有效的,不會因為不是簽持卡人的姓名,就沒有效力。而要負帳單繳款義務的是,畫貓的信用卡持卡人,而不是貓。但依照臺灣的法制,就有可能會去找貓負責。
參加里內的研習旅遊活動,區公所都會要求參加人在名冊上的簽名欄正楷書寫自己的姓名,說這樣才可以報帳。英美法制則不是這樣,應該是會用印刷體造冊,寫上參加人的正式姓名,再交給本人畫押。參加人只要在自己姓名的後面或下面的簽名欄位,親自簽上慣用的姓名或符號,就是有效的,不一定要與正式的姓名一字不差。如果對簽名的真偽不放心,就請里長或領隊簽名見證,不就完美無瑕了。
要確保簽名的是本人,當然就必須去查驗簽名者的身份。最簡單的方法,就是查驗簽名者的photo ID。慎重一點的,就要找第三方見證或驗證。如果是代理人,即使獲有授權,也不能直接在文書上簽署被代理者的姓名。而是要簽上自己的姓名,並清楚標明是代理人的身份。這時候,要接受查驗身份的當然是簽名者,而不是只看被他所代理的本人的photo ID影本。
臺灣的蓋章文化,可以說是已經到了泛濫成災的程度,連去公家單位辦事,即使簽了名,偶而還會被承辦人員要求蓋章。老實說,以現在的科技,要刻出一顆一模一樣的章,根本不是什麼困難的事,而且非常廉價。
其實,簽誰的名字或蓋誰的章,不應該是管控的重點。真正重要的是,要確認簽名或蓋章的行為人的身份。如果是以代理人身份簽名或蓋章,還要確認是不是有獲得被代理者的授權。現在很多政府機關或事業單位,都已經會查驗簽章者的身份證件,並留存影本作為證明。然而,也還有不少人,尤其是接受政府委託的民間仲介機構,卻以取得身份證影本,來代替查驗身份和授權書,並未落實執行查驗身份的工作。更糟糕的是,有些政府機關會完全以該民間仲介機構作為對口單位,從頭到尾完全不知會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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