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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讓證據法則形同虛設!

2010/08/17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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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古金水(1960年1月15日-),阿美族,台灣十項全能運動員,擅長項目撐竿跳,與李福恩在台灣十項全能運動上並稱一時瑜亮。1999年涉及立榮航空爆炸案,歷經十一年漫長審判。從一審花蓮地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審改判有期徒刑七年半,古金水為證明清白上訴,九十三年更一審認定,不論直接或間接證據,都不足以證明古金水託姪子帶上飛機的容器內裝有汽油,且古金水也缺乏犯罪動機,全案逆轉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更二審、更三審都維持無罪判決。 但即使花蓮高分院三度更審均做出無罪判決,檢方始終不服,全案第四度被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更四審宣判,同樣認定缺乏證據證明漂白水瓶中裝的是汽油,且飛安會委託中山科學院分析爆炸原因,無法證明是汽油引燃所致,繼續維持無罪判決。
筆者發現在近日新聞媒體上有幾則案件都是有關在案發當時,因為檢察官在辦案蒐證過程時有諸多的瑕疵及疏失,導致在案件懸宕多年之後,當年被認定的嫌犯歷經多年煎熬的司法過程,因罪證不足,最後獲判無罪。這讓身為台灣人民的我們,對於司法檢察官的辦案程序是否具有公正、公平性以及是否具備應有對人權的認知與專業的素養感到質疑?

就如同近日有關前總統陳水扁被控侵占機密外交費案,經台北地院判決無罪,並且在判決書痛批特偵組檢察官「僅憑一己臆測、懷疑」,未提積極證據佐證就起訴。另一則在多年前發生「竹插性侵女童」之重大案件,承辦當年的檢察官,因為案發當時現場因天候不佳,以採證不易取得為由,未至現場進行蒐證,而後隨即僅憑自己的臆測,隨意捏造起訴書之內容,至今當時被拘捕的嫌犯最後因罪證不足獲判無罪,而真正的兇手至今仍逍遙法外。

從上述近日發生的案例當中,對於當今的司法檢察官員在辦案時沒有真正落實做到「無罪推定」與「證據法則」,而單憑自己的臆測來寫起訴書、斷人生死,近日法官陳恆寬曾經表示,「一個政權的崩垮,通常發生在人民對改革失望的時候」,並且呼籲總統馬英九立即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筆者也深刻體會到倘若司法制度再不重新改革與檢討,以及提升司法人員對人權的認知與道德的素養,真不知道社會上又要有多少家庭或人民必須承受多大的精神損失及折磨,甚至走上家破人亡的命運,一生終其在司法煎熬的訴訟過程中渡過。這絕不是金錢的賠償所能彌補的!更何況冤案的起因是司法檢察官在辦案過程中的疏失與違法濫權,到最後竟不是懲戒失職之司法官員,這不僅讓辦案的司法檢察官員有恃無恐,更加胡作非為,最後可憐受害的仍是我們全國的老百姓。就如同古金水在更四審宣判後的所說的話「放過我吧,希望這是最後一次!」,道盡這十多年來內心所承受的心酸與血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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