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應該投注更多的心力在住宅社區管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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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高雄市通過自治條例,決定要強制6層樓以上的公寓大樓設置管理委員會。政府對基層的經營,一向著重在村里。最近立法院還決議要調高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相對而言,對住宅社區管委會則可以說是採行最低限度管理,幾乎已經到放任的程度。最近知道一個案例,社區主委自作主張,動用公共基金把總幹事、2位管理員、和1位清潔工全部資遣,改為委外。委外後,總幹事完全聽命於主委,甚至不准管委查帳。管委和住戶在社區LINE群組抗議。主委和總幹事竟然去地檢署提告妨害名譽,並且去地方法院訴請高額賠償。連批評總幹事財務報表作得不清楚,無法勝任工作,都變成妨害名譽的「證據」。檢察官竟然也受理了。更誇張的是,被資遣的員工去地方政府勞工局求助。勞工局竟然完全沒有過問資遣程序是否合法。住宅社區資遣員工,改為委外,不需要提報住戶大會討論通過嗎?

財委辭職抗議,主委竟然不依照規定提報管委會改選,自己私下喬出一位新財委。去銀行辦理存款帳戶更換印鑑,也不請原任財委一起會同辦理,只憑主委自己發一個公文給銀行,說財委不辦理交接,就搞定了。銀行也不要求查驗管委會推選新財委的會議紀錄。

問題關鍵,應該是社區主委和管委是無給職,當志工犧牲奉獻也就算了,政府還要求他們要負擔許多的責任,甚至還有刑事責任。這種情況下,不想A錢的人,會想要去積極參與嗎?當村里長有錢拿,但還沒有聽說要負什麼公共危險責任的。

說實在的,住公寓大樓的人,主要以上班族為主。大家工作都很忙,要找人開會確實很不容易。出席人數不足,要不是讓住戶大會流會,就是主委和管委事後找住戶去補「簽到」,湊足出席人數。

為了鼓勵出席,一些住宅社區會提供出席住戶「出席費」。但也可能因此形成類似上市上櫃公司的收購委託書制度,讓有心人有機可乘。有些情況,主委和財委的任期限制,不但管不住有心人,反而可能讓熱心服務的人半途而廢。因為心存不軌的人可以學普亭,兩、三個人輪流當主委等核心幹部。其實,村里長也沒有任期限制。

為了解決召開住戶大會不容易的難題,政府或許可以考慮,讓住宅社區得用連署的方式,替代開會決議。現在要找過半數的住戶開會都已經很難,何況有些事項尚必須通過特別決議,有三分之二的住戶出席開會,決議才有效。例如,成立管委會或訂定規約等事項。其實,現在LINE群組很普遍,不開會也一樣可以討論問題。

最重要的是,各地方政府要加強對住宅社區的管理職能。除了儘量派員列席住戶大會外,還要建立有效的排難解紛機制,甚至可以動用公權力去制止主委違法濫權行為,例如,將濫權的主委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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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時間: 2012.07.28

Anthony

加入時間: 201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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