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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寬仁只記申誡 公平正義在哪?

2010/10/25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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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筆者,兩位友人小華和大明都是人民保母,分別任職於地方派出所及專業單位;近期,皆因民眾投訴而被記申誡。小華出外勤巡邏時,由於正逢中午用餐時間,他順道去買個便當,結果被民眾投訴「摸魚」,因此就得到申誡1次的懲處;而大明則是在值班櫃台,民眾前來問路,大明已向民眾指出正確的方向,但未說明十分清楚,使民眾花了很長一段時間才走到他想去的地方,結果民眾投訴大明「服務態度不佳」,上級長官獲報後,僅不到一天的時間,隨即做出申誡1次的處分。

反觀,近日「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對侯寬仁檢察官當年偵辦馬英九特別費案及雲林廢土場案時,訊問證人筆錄有違失及曲解,記了申誡1次;廢土場案訊問被告用語欠妥當曲解原意,則以口頭警告以後應多加注意;而太極門案因已逾10年懲戒時效而予免議。同樣身為執法人員,為何基層的員警因為人民的投訴,就被予以申誡1次的處分;而代表國家司法行使公權力、攸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檢察官,筆錄違失或曲解原意足以構成偽證罪,根據刑法可處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事經二年多後,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才做出申誡1次的處分,相較於基層員警僅因人民投訴,在不到一天之內就被記申誡,同樣是執法人員,為何會有不一樣的標準呢?幾乎毀人生命財產的侯寬仁只被記申誡,這還有公平正義可言嗎?

古云:「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包青天大人連駙馬爺兒子的頭都鉔了,為何違法失職的檢察官,卻不能依法受到應有的懲處呢?當政府高喊司法改革之際,希望官員能秉持公平與正義的精神,不包庇部屬同僚,揪出違法失職的檢察官,台灣司法才能有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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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夫所指 (未驗證) ・ 2010/10/25 15:10
官相護 (未驗證) ・ 2010/10/26 00:09
999 (未驗證) ・ 2010/10/2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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