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有《官場現形記》記錄貪官污吏、酷吏的違法濫權以警世,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更需要「現代官場現形記」記錄違法官員的惡行惡狀,依法予以懲處,才能真正落實民主法治之治國精神。
近日來在媒體報導上出現了一則新聞,曾經偵辦馬英九特別費、雲林廢棄土庫案件等大案而聲名大噪的檢察官侯寬仁,因為在偵辦過程中筆錄不實而遭到申誡,而且這支小小的申誡還是經過激烈的辯論之後才決定的,但是各位看倌不知是否能夠接受這樣的結果?身為檢察官,在偵訊過程中每一個環節都必須非常的嚴謹,筆錄是很重要的物證之一,更應該完整記錄,不該有一字一句之差,但是侯寬仁檢察官卻製造不實筆錄,這是何等嚴重的事?人民因偽造文書而必須背上刑事責任,並且判處有期徒刑的,那何以身為檢察官製造不實筆錄,偽造公文書的罪行,居然只得到區區一個小小的申誡而已呢?法務部難道不是用實際行動召告天下就是在官官相護嗎?就算再怎麼矢口否認,也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
如果各位看倌稍微感覺有點不公平,那麼接下來這一項,如果不感到生氣那就要小心了!因為侯寬仁不只偵辦這兩件大案子有爭議,他在民國八十五年所偵辦的太極門案,相信各位看倌應該有印象,當年侯寬仁以「養小鬼」這種不科學的理由起訴,舉國嘩然,然而當初鬧得沸沸揚揚的大案子,經歷了十年七個月,最後是三審判決無罪確定,而且監察院在91年也做出調查報告,針對侯寬仁在偵辦太極門案時犯了起訴書與證據存有扞格矛盾等八大違法事項,但是針對這一點,法務部居然以超過了十年的追訴期而不予懲處,但承認其確有不當,這樣不是很矛盾嗎?既然有違法事實,為什麼可以用時效已過來脫罪呢?看古時候包公辦案,其中有名的一段「貍貓換太子」,十多年後查出事實,惡人不也是遭到嚴懲而大快人心嗎?古時候都沒有什麼時效問題了,更何況講求法治的現代社會,怎能允許惡吏犯法還逍遙法外呢?
尤其最荒謬的是,侯寬仁當年所寫的起訴書內容與證據存有扞格矛盾,不符證據法則,這樣錯誤的起訴書依法是不能提起公訴的,也就是說當年侯寬仁的起訴書本身就是有問題的、根本就不應該被採用的,但法院居然還花了十年七個月的時間,浪費多少時間、金錢和人力,雖然最後三審無罪確定,但人民受毀的人生又如何能回復呢?難道這一切始作俑者的檢察官都不必為自己的錯誤負起責任嗎?這樣台灣的司法如何取信於民呢?一向以民主自由法治自詡的台灣,沒想到司法人員卻可以知法犯法又沒法可辦,看來台灣人自己要小心了,碰上冤案只能自喊倒楣囉!(文/聞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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