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檢署檢察官侯寬仁在「馬英九特別費案」與「雲林土庫棄土場案」中都爆發證人筆錄爭議,在法院均認定偵訊筆錄與實際情形有誤而認定無證據能力,在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後,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日前經過激烈討論,決議對他分別作出申誡及飭令注意的處分。但是侯寬仁偵辦「太極門案」部分,因時效已過無法議處,但被認定過程有所不當。
侯寬仁檢察官違法偵辦太極門案,在91年3月4日就已經遭監察院調查確定八項重大違法,移送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法務部卻聲稱,追訴侯寬仁的時間點應從其行為時86年6月起算,若96年6月18日前未懲處,因10年追究時效已過,就無法追究。
如果像法務部所稱「因時效已過無法議處」,那麼從91年3月4日監察院移送,到96年6月18日這5年期間,法務部對侯寬仁沒有任何懲處的行政怠惰與瀆職,是誰應該負責?監察院已經調查確定才移送法務部對侯寬仁懲處,並不是命法務部再行調查,但是這個公文到法務部後,法務部卻推給高檢署處理,最後高檢署回覆「等刑事判決確定以後再說」。
「太極門冤案」歷經10年7個月,於96年7月三審無罪確定,並於今年獲得國家冤獄賠償,司法終還太極門清白。而這時台灣高檢署卻以查無不法、行政責任的十年追究時效已過,無法追究等藉口不對侯寬仁進行懲處。同樣是10年,無辜的被告在司法程序中受盡凌遲與折磨,但是違法濫訴的檢察官卻因為拖過10年追究期,而得以脫罪並逍遙法外,這就是台灣的司法人權嗎?
檢察官辦案時的違法缺失,和案件有無定罪是兩回事,如果檢查官以不當手段進行偵查,製造冤獄,法官又用這些錯誤的證據做出判決,那不就是鼓勵檢察官用違法的手段來辦案嗎?「等刑事判決確定以後再說」,換句話說,如果案件判決有罪的話,那麼檢察官的違法手段都可以合理化並不追究?這樣的司法體制對台灣人民而言是非常恐怖的!
馬總統在今年國慶慶祝大典上對國人所說:「司法當然必須獨立,可是不能孤立於社會、不能悖離人民的合理期待。司法一定要能保護善良的人民,這是最起碼的正義。」但是人民目前看到的卻是一群不顧人民死活、官官相護的司法人員。馬總統並保證:施政的核心理念,就是「建立公義的社會」,只要涉及社會正義、環境正義與司法正義的問題,一定採取積極行動,回應人民期待。未來的司法改革必須是「全民的司法改革」,應該從民眾的角度,理解人民對司法的期待與人民歷經訴訟的痛苦。
馬總統的這一番話言猶在耳,法務部卻在此時公然打了馬總統一個耳光,讓馬總統威信盡失,失信於民!讓人民再一次對台灣的司法痛心疾首,難道台灣的司法只是用來保護「違法濫權」、「知法玩法」的司法人員嗎?馬總統不斷努力為國為民所規劃的美麗藍圖,終將被這些違法失職的司法人員破壞殆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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