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事不忘,後事之師
近來,臺北市政府在寶林茶室中毒案和幼兒園性侵案,都因為處理消極、遲緩,導致災情擴大,倍受輿論責難。
對於人民陳情案件,行政官員經常會以「涉及事實認定問題」或「涉及私權」為由,把皮球踢給「司法途徑」。然後,以「偵查不公開」當作他們「不作為」的擋箭牌。如果最後司法單位因為「事出有因,查無實據」,而無法處理。行政官員就順理成章,把案件「存查」掉。
其實,行政部門和司法單位的任務不同。對於人民陳情案件,如果涉及公共利益,行政部門應該基於職責,先行啟動行政調查。發現涉及犯罪嫌疑,再移送司法單位偵辦。即使因為事態緊急,先行報請司法單位處理,也不能因此就棄守行政部門維護公共利益的職責。畢竟,司法單位所關心的是犯罪行為,對於營業場所的安全標準這類的行政規範,不是司法單位的專長。
司法單位辦案,需要時間。食安和婦幼保護,卻是一刻都不能拖延的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問題。一旦出現公共安全疑慮,行政部門理應立即啟動行政調查程序,釐清事實真象,找出潛藏漏洞,加以防堵,而不是坐視事態擴大。即使最後證明是一場誤會,也要向當事人清楚說明,儘量讓當事人心服口服。臺灣是民主法治國家,選民才是政府的頭家。
我國的「行政程序法」在1999年公布施行,但很多的行政官員,似乎仍然不知道如何啟動行政調查程序。例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防範黑衣人條款」,規定非區分所有權人,不得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否則,會議決議無效。區分所有權人無法出席會議的時候,僅能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出席,否則,委託無效。此外,對於社區主委或管委,拒絕接受住戶查帳,或未定期公告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者,都有罰則規定。然而,據我所知,地方政府接到民眾這類的陳情案件,只會發公文踢皮球,理由不是「事涉事實認定問題」,就是「涉及私權,請循司法途徑處理」。讓民眾感覺非常無奈又無助。
與美國的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有過接觸的人,都會發現他們很會寫「工作手冊」,鉅細靡遺,且採活頁裝訂,隨時更新。我國的政府單位,也有在撰寫「標準作業程序」,但大部份內容抽象,幾乎沒人在意。
現在,既然發生寶林茶室和幼兒園性侵案這類令人遺憾的事件,行政部門就應該認真檢討,將案例列入工作手冊。更重要的是,每一個公務人員,對於職掌工作,都應該要有工作手冊作為指導,隨身保管,並列入交代。否則,本來無關政策,事務官層級就可以處理好的事,最後,卻必須讓政務官分心處理。甚至因為對民眾講不清楚,而嚴重影響民眾對政府的信心和信任。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