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誠實的人適合當法官嗎?
新聞報導,7年前有肇逃紀錄的宜蘭地方法院法官張軒豪,8月19日8點多駕車返家途中,因交通違規被警方攔檢查獲酒駕,酒測值高達1.05毫克,嚴重超標。宜蘭地檢署認為張身為法官還明知故犯,且未能如實表述喝酒時間、地點,因此,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起訴書指出,張軒豪上月19日下午5時45分許駕車從宜蘭地院停車場離開,晚間8時44分,他行經宜蘭市環市南路與縣政二路街口時,占用來車道「切西瓜」左轉,遭巡邏員警攔查。法界人士認為,張軒豪似乎想掩蓋一些不欲讓外人得知的事,到底是不想讓一起飲酒者身分曝光,還是不想讓人知道他的喝酒場所,比如酒聚對象是與承審案件有關的人?還有其他司法官在場?甚至是不當的接受招待?
張法官2017年1月時開車沿宜蘭市中山路1 段245巷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中山路1段245巷與中山路1段岔路口時,遭到一名年僅17歲的無照林姓少年闖紅燈撞上,機車上的林男以及邱男雙雙倒地,緊急送往醫院治療。不過,張法官在事發第一時間並未停車處理,直接開車離去。直到警方獲報到場後,張法官才返回現場自首。當時,張法官也被宜蘭地檢署依肇事逃逸罪起訴,考量張法官事後折返自首,坦承犯行,也已和林男、邱男達成和解,最終被判刑8個月、緩刑2年,並向國庫支付5萬元。
無論如何,身為法官,肇事後棄受傷者不顧,直接開車離去。酒駕被抓包後竟然行使「緘默權」,都是很不誠實的行為。
上網「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查一下張軒豪法官經辦過的案件。以下文字是從111年度訴字第59號民事判決摘錄下來:
經本院協同兩造及證人即○○○社區大樓清潔人員乙○○當庭就○○○社區大樓監視器攝得當時之影像為勘驗,其結果:
⑴、影像為系爭社區辦公室內部監視鏡頭,鏡頭正面向著辦公室,其中原坐在辦公室內穿著黑色衣服者為原告(判決書有時候以己○○顯示)。影片開始,有三男二女進場辦公室。白色衣服者為戊○○○(被告),淺藍色上衣戴白帽者為林○○,粉紅色帽子的人為丙○○,綠色衣服者為甲○○,黃色衣服者為丁○○(一開始為三女一男,後來賴○○才走入辦公室)。
⑵、鏡頭可見被告站在原告旁與原告談話,至約23秒開始被告拿起桌上文件,指著文件,對原告說話,後來拿起文件用力放在桌上,在旁黃色衣服男子(丁○○,或稱賴○○)舉起手重拍在桌上對原告講話。其後林○○舉起手對著原告說話。其後戊○○○及林○○持續與原告說話,1分8秒左右甲○○與賴○○從辦公室走出,站在辦公室外柱子旁對話,其間林○○與戊○○○持續在辦公室內對原告講話,整段光碟無法聽出任何對話內容。
上面第⑴段的內容,前面記載「影片開始,有三男二女進場辦公室」,後面用括弧加註(一開始為三女一男,後來賴○○才走入辦公室)。人數明顯前後矛盾。因為,如果賴○○是男性,則三女一男再加一男,就是三女二男,不等於前面所說的三男二女。如果賴○○是女性,則三女一男再加一女,就是四女一男,也是不等於前面所說的三男二女。
另外,下面這一段文字也是有問題:「影像為系爭社區辦公室內部監視鏡頭,鏡頭正面向著辦公室」。如果是「辦公室內部監視鏡頭」,如何能夠「鏡頭正面向著辦公室」。事實真象是,監視鏡頭是釘在辦公室外面的大廳天花板上。
如果比對「監視器攝得當時之影像」,勘驗結果更是錯誤百出。張法官的民事判決寫:「其中原坐在辦公室內穿著黑色衣服者為原告」。實際的影像,沒有人是坐著的。
張法官的民事判決第(2)段比較正確:「鏡頭可見被告站在原告旁與原告談話」。但仍然有誤差。因為,真正的影像顯示,穿白色衣服的女性被告戊○○○是隔著辦公桌,與穿黑色衣服的女性原告面對面說話。
張法官的民事判決寫:「影片開始,有三男二女進場辦公室。白色衣服者為戊○○○(被告),淺藍色上衣戴白帽者為林○○,粉紅色帽子的人為丙○○,綠色衣服者為甲○○,黃色衣服者為丁○○(一開始為三女一男,後來賴○○才走入辦公室)」。
真正的影像顯示,根本沒有張法官的民事判決所寫「三男二女進場辦公室」的畫面。真正的影像顯示的是,一開始,辦公室外面站兩個人。穿橘色衣服的男性,就是張法官在民事判決所稱:「黃色衣服者為丁○○」,也就是賴○○。他在錄影畫面播放3秒鐘後走進辦公室。穿綠色衣服的女性甲○○,影像播放39秒後才走進辦公室。張法官竟然無法分辨最後走進辦公室的人,是女性?還是女性?
後來,穿黑衣服的原告,再拿這份錯誤的判決,去告穿綠衣服的女性甲○○,說她是共犯,造成冤案。
不知道是法規,還是法院見解的關係,只要找一個人具結作證,法院就可以判人有罪,不必管他有沒有在場。由於證物影像沒有聲音,因此,原告找清潔人員乙○○作證。判決大剌剌寫:「並無證據可認證人與兩造有何親疏關係或特殊恩怨,證人當無甘冒擔受偽證刑責,而分別在偵查中及本院, 均為虛偽陳述之必要,故乙○○之證詞,應無虛妄情事,應認可採」。
清潔人員乙○○和原告(即穿黑衣服的社區總幹事),都是社區外包公司的同事,這種判決可以讓民眾信服嗎?感覺好像又回到白色恐怖年代!有興趣的人可以自己上網「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查詢這份判決書。
實際上判決書所稱「偵查中」的刑事案件,地檢署和高檢署都已經不起訴處分。張法官的這一份判決書自己就清楚寫著:「原告亦曾對被告提起妨害名譽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452、1453號不起訴處分書,原告提 起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 111年度上聲議字 第3539號處分書就被告於110年6月19日之犯行部分(即系爭L INE訊息部分)駁回再議,另就被告於110年7月31日之犯行部 分(即系爭言詞部分),另發回原署續行偵查,復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續字第216號為不起訴處分,原告就此 聲請再議,經高檢署111年度上聲議字第6842號駁回再議」。這種沒有證據的事情,法院都要製造證據出來管,難怪會很忙!
這個案件審判期間,甲○○也曾以證人身份出庭。她說,當時現場吵雜,大家又因防疫戴著口罩,在辦公室外面隔著牆壁,根本搞不清楚誰說了什麼話?寫判決書時,張法官卻當作沒聽見。
當時,清潔人員乙○○上班不到1個月,現場的人,除了同事總幹事外,其他多數人根本素未謀面。張法官卻拿她的證詞來判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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