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際間恐攻、無差別殺人、知名政治人物遭暗殺事件頻傳,仇恨言論問題,逐漸受到各國的關注。
偶然看到一個電子報標題 -- 「辱罵『你祖宗是民進黨的畜牲』 男子獲判無罪理由曝光」。感覺有仇恨言論的味道存在。後來,去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查詢,還真的有這份判決書(臺北地院113年度易字第120號)。故事大概是今年某日下午5時45分在臺北市榮星花園游泳池的櫃檯旁,有客人向員工反應,陳姓女子在淋浴間洗衣服,影響其他人,該名員工(告訴人)出言勸阻,2人因此發生口角爭執,陳女對被害人罵稱「你祖宗是民進黨的畜牲」,遭檢察官依公然侮辱罪提起公訴。
本來的爭議的重點,原本應該是「畜牲」這兩個字。不過,判決書卻意外出現這段文字:「我講的是『你總覺是民進黨的畜牲』,而不是『你祖宗是民進黨的畜牲』,我的意思是你跟民進黨一樣在挑釁、攻擊、陷害我的意思…」。我想,對特定團體貼歧視性標籤,恐怕已經觸及仇恨言論的禁忌了吧!在法院判決書宣告無罪後,再透過新聞媒體傳播,後果非常令人憂慮。
另外,判決書的一些論點,也非常值得討論:「參酌我國法院實務及學說見解,名譽權之保障範圍可能包括社會名譽、名譽感情及名譽人格。…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所保護之名譽權,其中社會名譽及名譽人格部分,攸關個人之參與並經營社會生活,維護社會地位,已非單純私益,而為重要公共利益。…至於冒犯他人名譽感情之侮辱性言論,依其情節,仍可能成立民事責任,自不待言。…被告對告訴人表示『你祖宗是民進黨的畜牲』之言論, 依社會共同生活之一般通念,縱足造成告訴人之一時不快或難堪,而冒犯其名譽感情,然被告係當場以口語為上開言論,並非透過網路發表或以電子通訊方式散佈,而不具持續性、累積性或擴散性,…此對在場見聞被告與告訴人間上開爭論內容之第三人而言,不僅未必會認同被告上開對告訴人所為『你祖宗是民進黨的畜牲』之負面評價,甚至還可能反而譴責被告用語尖酸刻薄、粗鄙不堪,並支持或提高告訴人之社會評價,是縱使認為被告上開負面評價對告訴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有所影響,亦尚難認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
簡單解讀,罵人髒話不一定有罪。原則上,只要不是在公共場所罵人,傷害別人的社會名譽及名譽人格,就沒有罪。若是在公開場合罵人,有沒有罪由法官界定。如果自己覺得身心受傷,那屬於「名譽感情」的範疇,被害人可以自己花錢去提告民事。
隨著時代進步,暴力逐漸受到社會唾棄。暴力包括肢體暴力和言語暴力兩部分。肢體暴力受到的傷害,顯而易見。言語暴力造成的身心創傷,卻不容易認定。只是說,罵髒話也應該要有一個分際。挑釁性言論可能會引起暴力反擊,影響社會秩序的維護。對吵架事件,如果只有言語暴力,或許沒有必要搬出刑法。,但社會秩序維護法應該可以規範到吧!
由於對言語暴力的法規紅線模糊不清,確實已經影響到社會秩序。現在教師缺額難補,我覺得跟這一點也有一些關係。聽教師朋友說,現在,老師很難當。學生和家長除了會告老師外,相互間也是會為了「言語暴力」問題,而糾紛不斷,令教師們非常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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