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篇應修訂為全面以「限定繼承」原則,請看政大法學院陳惠馨院長怎麼說 (系列文章 十五)
政大法學院陳惠馨院長在96/08/16之立委李復甸主辦的「天下掉下來的債務,只能收嗎?」論現行繼承制度之優劣公聽會,提出書面意見,總結為立法院是否可以通過「限定繼承原則」完全在於我們是否要正視因為概括繼承制度所造成的弱勢者與無辜者的處境。經電子信聯繫陳院長,經其首肯發表,現原文呈現如下:
一、在法務部民法繼承篇的修法會議上我一直強烈的表達,希望將我國民法之繼承篇的「概括繼承」為原則改為「限定繼承」原則,可惜無法被修法委員會所接受。有人說因為目前的概括繼承受害者僅是少數,不需要為少數人修法。我完全無法同意這樣的意見。一個國家的法律縱使僅造成一個人民的受害,都要慎重思考如何修改了。更何況,在台灣因為概括繼承制度受害的人數非常的多,而且他們多數是未成年人或者社會中的弱勢者。我希望立法院能夠儘速通過這樣一個侵害人民權益的法律。
二、有人認為如果通過這樣的法律將侵害債權人的利益(他們可能多數是銀行或者專門借貸錢給他人的人)對於這些債權人我想他們應該將他們借出去的債務可以被清償希望放在向他們貸款或借錢的人,而非借款者的小孩或親人。
三、有人也認為如果改採「限定繼承」原則將造成法院的負擔,這是因為他們在現行民法繼承篇的架構與規定中想事情。其實真的全面採取限定繼承不當然會讓法院負擔增加。我們只要想想中國大陸有十億的人口,他們在1985年的繼承法所採取的就是限定繼承原則。請不要忘了中國現在也有許多人擁有財產他們的共產制度雖然存在,但也接受了私有化的制度。
四、總上所述,我認為立法院是否可以通過「限定繼承原則」完全在於我們是否要正視因為概括繼承制度所造成的弱勢者與無辜者的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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