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政治還給我們!三項參政權釋憲案記者會
日前總統連署門檻違憲的新聞引起爭議,其實台灣的選舉制度,除了總統選舉連署條件太過嚴苛外,尚有許許多多剝奪人民參政權的規定。
一、主張立委選舉「單一選區,兩票制」之5%門檻及並立制違憲。
二、主張選區劃分票票不等值違憲。
三、主張保證金制度剝奪弱勢者參政權違憲。
時間:2011年11月10日(週四) 上午10:00
地點:司法院(重慶南路正門)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
三項參政權釋憲案記者會(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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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2011/11/10 三項參政權釋憲案,呼籲「把政治還給我們」
日前總統連署門檻違憲的新聞引起爭議,在11日中央選舉委員會將發布第八屆立委選舉公告前夕,台灣守護民主平台、綠黨、台權會、制憲聯盟,及新竹縣陳姓公民、宜蘭縣方姓公民,去年市議員選舉被沒收保證金的貧窮青年候選人宋佳倫、以及律師團等人,十日上午於司法院正式提出三項釋憲案:立委選舉「單一選區,兩票制」之5%門檻及並立制違憲、選區劃分票票不等值違憲、保證金制度剝奪弱勢者參政權違憲。釋憲團體指出,在立法院、行政院剝奪人民參政權的情況下,要求司法院主持公道,高呼「把政治還給我們」。
釋憲團體主張,立委選舉「單一選區,兩票制」之五%門檻及並立制違憲,國會無法正確代表民意、多元價值與進步力量被扼殺、憲法的制衡機制消失。2008年的第七屆立委選舉,國民黨僅以稍微超過五成的選票,卻席捲了近四分之三的席次;國、民兩大黨以外的九個政黨,獲得一成一的選票,卻未能分配任何席次。五%門檻太高,喪失了兩票制的本意,也扼殺社會的多元價值與進步發展。國會最大反對黨的席次低於關鍵性的四分之一,憲法上的制衡機制已岌岌可危。 釋憲團體主張,降低政黨比例代表得票門檻,可提供選民更多選擇,可促進政黨間的良性競爭。單一選區兩票制應由並立制改為德國聯立制,以正確反映選民對各政黨的支持度,也能兼顧選民對各選區當選人的支持。亦即由政黨票之得票比率決定各政黨的總席次,再以政黨總席次扣除其區域立委當選席次,即為該政黨不分區立委可分配之席次。並配合提高不分區立委的席次,由現行34席增加至79席,與區域立委加原住民立委之席次相當。 現行選制也違反憲法第二條所定之國民主權原則、第129條平等選舉票票等值原則,對國民意志產生六大扭曲:(一)區域票與政黨票不等值之扭曲,區域票有79席,政黨票只有34席,區域票平均每217,464位選民選舉一席,政黨票每508,487位選民才分配一席,相對於區域票以「選民服務」「地區政見」吸引選民,對於以「全國性議題」「全國性政見」為訴求之政黨票候選人,後者的票值明顯被低估。 (二)單一選區勝者全拿的扭曲,國民黨得票53%,獲得78%的席次(57/73)。 (三)單一選區投票行為的扭曲,從第3屆到第6屆立法委員選舉,第三黨與非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約可獲得兩成一至三成八選民的支持。第7屆改採「單一選區」後,國民黨與民進黨區域候選人得票率之總和暴增至92.1%,約有12.8%到30%的選民,因為「單一選區」制,為避免自己所投之選票成為死票,而改投票給非其第一理想之候選人。(四)百分之五門檻的扭曲,即使以並立制,34席計算,新黨及台聯原本應可分配政黨比例代表。(五)不分區投票行為的扭曲,選民預見5%門檻為避免自己所投之選票成為死票,而改投票給非其第一理想之候選人。(六)每縣市至少一席,票票不等值的扭曲。 憲法第十七條保證人民皆有平等之參政權,但現在高額保證金門檻及保證金沒收制度,卻剝奪弱勢者參政權,僅擁有資產者才有資格參選。綠黨長期主張應廢除保證金制度,採納更多元有配套措施,而非固定高額保證金之單一門檻方式。去年底台北市議員候選人宋佳倫,選後即提出選舉保證金違憲訴訟。 出席人員: 顏厥安/守護民主平台召集人,台大法律學院教授 賴中強/台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 楊婉瑩/政大政治系教授、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 文魯彬/環境法律人協會 孫友聯/勞工陣線秘書長 潘翰聲/綠黨,提出「單一選區,兩票制」5%門檻及並立制違憲之當事人 宜蘭縣方姓公民/提出票票不等值違憲之當事人 宋佳倫/提出保證金違憲之當事人 及律師團成員 賴中強律師、羅凱正律師、張志朋律師、林佳瑩律師/恒達法律事務所律師 附註一:政黨釋憲案重要時程(制憲聯盟/公民黨/綠黨訴訟) 2008.2.1起訴 2008.4.11聲請裁定停止訴訟,聲請大法官宣告現行選制違憲 2008.5.1綠黨參加訴訟 2008.5.23第一審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台北地院97年選字第4號) 2009.6.19第二審判決駁回原告上訴(台灣高等法院97年選上字第9號)確定 附註二:票票不等值釋憲案重要時程(新竹縣陳姓公民、宜蘭縣方姓公民) 2008.2.18提出訴願 2008.6.12 行政院駁回訴願(院臺訴字第0970086328號) 2008.8.11提起行政訴訟 2010.4.22第一審駁回原告之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31號) 2010.8.19第二審駁回原告上訴(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810號)確定 附註三:選舉保證金釋憲案重要時程(綠黨 宋佳倫) 2010.12.20 提出訴願、2011.1.31 遭台北市選舉委員會 駁回 2011.3.31 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提出訴願、2011.6.30 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駁回 2011.8.18 向最高行政法院 提出訴願、2011.9.15 遭最高行政法院 駁回確定 釋憲聲請書(綠黨及制憲聯盟) 釋憲聲請書(新竹宜蘭) 釋憲聲請書 (宋佳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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