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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刊民法繼承篇惡法受害人自救會公開信 (系列文章 十八)

2007/12/10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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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經由家扶基金會迴響內容,聯絡到自救會總召集人吳先生,起草的公開信轉載如後。請大家告訴大家,與自救會聯絡,只有團結力量才大。

 

繼 承 保 証 債 務 全 國 自 救 會 公 開 信                             
                   

本自救會之成員全是被 野蠻法律 強迫接受天上掉下來的債務之倒霉人,
每個人之案例不外乎上一代替人作保、房子抵押貸款房子被銀行拍賣不足額再追討~~等,
可是銀行追討之金額且是所剩餘額之百分之五百甚至於百分之二仟不知是如何計算,
成員們大部份都經歷所謂資產管理公司暴力討債,銀行以蠻橫的法律當工具,
法院當成討債的地方,惡魔換穿上神父的衣服,牠會變成神父嗎?
銀行公會且大大方方開聯合記者會說修改此法令,連地下錢莊錢就收不回來,這像話嗎?
眾人皆知,
銀行承辦貸款業務會針對貸款人之信用、償款能力及其提供之擔保物價值做層層審核、評估,
通常評估為市價6~7成,再打折5~6成為其放款之金額,
實際上擔保物價值不到市價5成,足以確債權本金,
除非不肖的銀行職員作出超貸不法之事,才會衍生出問題,
最後在此呼籲立法院不管藍、綠之立法委員要秉持為 全民立法
不要行政機關提出審慎研究後的修正草案到了立法院就成了政黨協商的 魚肉 ,
叩求立法委員們拿出您們的道德良心,建立公平正義的社會原則,將不公不義的法律修改,以符合公平正義。

最後在此呼籲,接到天下掉下來債務之不幸的人,請您們趕快站出來,
不用再奢望政府能給予我們任何希望,快跟自救會聯絡吧!
唯有靠我們自己團結起來自救,才能讓社會大眾看到我們這群被野蠻法律欺壓快喘不過氣來的可憐人,
自救才是真正的根本之道,這樣才能引起全國各界關注的焦點及關懷的眼神,
希望受害者不要再悶不吭聲也不要再觀望了,莫遲疑快行動吧!!
趕快來參加全國自救會,讓我們自己統一成立一個窗口來跟銀行對談協商,
更希望全國之傳播媒體能替我們這一群生不如死的可憐人出點微薄之力一起來嚮應這個活動,
有您們的正義相挺支持,是我們自救會最大的原動力及精神的鼓勵,真的真的謝謝您們。

繼承保証債務全國自救會
召集人吳先生Emil:xoroyal2000@yahoo.com.tw

聯絡人郭先生Emil:eaglekuo@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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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記者留言請先登入

玫瑰瑰麗人生 (未驗證) ・ 2007/12/15 10:39

In reply to by xoroyal (未驗證)

各社群必有其遊戲規則,在公民新聞平台,加入會員成為「公民記者」後,即可有「推薦」的參與權。

請由「公民新聞右上角藍底小字「求助」點閱,即可明瞭相關資訊。

謝漢民 (未驗證) ・ 2007/12/15 13:16

In reply to by xoroyal (未驗證)

最多人瀏覽、最多篇討論、最多人關注、最多篇迴嚮、這麼多的最多就是最好最棒的 推薦 不要灰心,千萬不能放棄,堅持到底,雖然被無能的政府、無心的政黨、無情的政客 遺棄了你們,但是別忘了現在你們的背後已經有全國各地許許多多的挺你們、支持你們的正義之士作後盾。

玫瑰瑰麗人生 (未驗證) ・ 2007/12/15 10:30

民法繼承篇三讀通過,內容網友搶先報,請參考12/14午夜發表文章。

修法未竟之處,冀望立院下一會期,

文章標題為「民法繼承篇三讀通過,未竟之處冀望下一會期」。

民法繼承篇三讀通過,內容網友搶先報,請參考12/14午夜發表文章。回應文章無法連結,請用「rosylife」檢索「作者」(預設值為內文),即可找到最新發表文章。

陳心安 (未驗證) ・ 2007/12/15 12:12

In reply to by 玫瑰瑰麗人生 (未驗證)

求救請問民法繼承篇三讀通過案,其全部文字內容在那裡能看到,謝謝!

限定繼承 (未驗證) ・ 2007/12/15 13:11

In reply to by 玫瑰瑰麗人生 (未驗證)

全部條文好像還查不到
可能要等星期一後吧
立法院最新消息只有這二則
立法統計裡也還沒更新
最新通過議案只更新到12/11
日期 2007/12/14
標題 民法繼承編修正,立院三讀通過
內容
立院今(14)日三讀修正民法繼承編本法暨施行法,以最大共識通過,此後未成年人將無須負擔龐大債務。

修正條文簡列如下:

民法繼承編本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司法委員會召委楊芳婉委員,於民法繼承編修正後,作為代表向立院同仁、社會各界的支持,表達深刻的感謝之意。

日期 2007/12/14
標題 民法繼承編修法三讀通過!
內容
2007年12月14日 民法繼承編三讀通過快報

今日民法繼承編本篇及施行法經院會三讀通過,修正重點如下:

一、於第1148條概括繼承原則當中,增加繼承人對保證契約債務負限定責任的規定,當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使產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繼承人負限定責任的規定。

二、於第1153條有關繼承人對債務之連帶責任,新增第二項當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三、第1156條修改辦理限定繼承之時間,由現行的「繼承開始時」起算,改為繼承人「知悉得為繼承之時」,同時方式上也有所改變,未來辦理限定繼承者應於知悉時三個月內呈報法院,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必要時法院得應繼承人之聲請延展。

四、第1174條辦理拋棄繼承的時間,由現行的「二個月內」改為「三個月內」。

五、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新增第一條之一,讓在新法修正通過前之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繼承人,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黃淑英委員並於今日下午與楊芳婉委員共同舉辦「限定責任做護身—立法院民進黨黨團全力推動 背債兒有解了!」記者會,於會中淑英委員表示,為了兼顧照顧弱勢者的權益並維護法治國原則下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目前施行法修法僅將修正後效力適用於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至於一般成年人,考慮到實務上之債權人除了銀行等強勢的債權人外,亦有一般債權人,當時他們是相信整個法律所建構的信用制度、基於善意而願意借款,或有個案已在本法修正前已透過法院確立債權的情況,在政府尚未做過對於信用制度的衝擊做過評估之前,實不宜冒然全面溯及,故淑英委員建議應透過專案方式解決,由政府出面協調成年人因不知保證債務之存在而繼承到龐大債務的問題,依照個案不同做最適當的解決方式。

真相 (未驗證) ・ 2007/12/17 23:46

天亮之前,一定要渡過黑夜的晚上,相信您們能撐著過去的,加油!

葉狀師 (未驗證) ・ 2008/06/04 12:42

加油!我們大家一起來督促立法院修法改採完全的限定繼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