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篇修法三讀通過 未竟之處冀望下一會期 (系列文章 二十一)
筆者自96/9/26開始在奇摩「玫瑰瑰麗人生部落格」關注繼承修法議題,到96/11/23 在公民新聞同步發表文章。幸得家扶基金會12/5在當時發表三篇文章之迴響中,引介自救會之成立後,公民新聞上各篇累積總量已有上三、四千人次的瀏覽 (詳見文末「相關參考發表文章」),散在各篇之迴響總數也累積到一百多篇。其中除了受害者的無奈陳情、血淚控訴、到激憤嫉世,令人不勝欷噓感同身受外,亦有學有專精、實務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士,出面提供精闢見解,語重心長的點出修法關鍵所在,冀望提醒修法要能切入重點,免得鑼鼓一場,問題未盡。
法律就像其他任何學門,非僅有熱忱之社會人士、或因信賴法律之公正合理性而身陷泥沼之受害人所能充分理解。需要社會上所有願意伸出援手的仁人志士,秉持知識份子的良知,提供各種可能的管道與資訊,協助廣大民眾解決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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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4
標題 民法繼承編修法三讀通過!
內容
2007年12月14日 民法繼承編三讀通過快報
今日民法繼承編本篇及施行法經院會三讀通過,修正重點如下:
一、於第1148條概括繼承原則當中,增加繼承人對保證契約債務負限定責任的規定,當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使產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繼承人負限定責任的規定。
二、於第1153條有關繼承人對債務之連帶責任,新增第二項當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三、第1156條修改辦理限定繼承之時間,由現行的「繼承開始時」起算,改為繼承人「知悉得為繼承之時」,同時方式上也有所改變,未來辦理限定繼承者應於知悉時三個月內呈報法院,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必要時法院得應繼承人之聲請延展。
四、第1174條辦理拋棄繼承的時間,由現行的「二個月內」改為「三個月內」。
五、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新增第一條之一,讓在新法修正通過前之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繼承人,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黃淑英委員並於今日下午與楊芳婉委員共同舉辦「限定責任做護身—立法院民進黨黨團全力推動 背債兒有解了!」記者會,於會中淑英委員表示,為了兼顧照顧弱勢者的權益並維護法治國原則下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目前施行法修法僅將修正後效力適用於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至於一般成年人,考慮到實務上之債權人除了銀行等強勢的債權人外,亦有一般債權人,當時他們是相信整個法律所建構的信用制度、基於善意而願意借款,或有個案已在本法修正前已透過法院確立債權的情況,在政府尚未做過對於信用制度的衝擊做過評估之前,實不宜冒然全面溯及,故淑英委員建議應透過專案方式解決,由政府出面協調成年人因不知保證債務之存在而繼承到龐大債務的問題,依照個案不同做最適當的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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