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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篇修法三讀通過 未竟之處冀望下一會期 (系列文章 二十一)

2007/12/14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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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民法繼承篇修法三讀程序已於今天(96/12/14)完成,詳細內容請參考「轉貼公視新聞討論區 「債務拋棄繼承」值得瀏覽」三篇迴響內容,有翔實的報導,請儘速前往瀏覽!!!(為方便網友,亦將修法快報轉貼到附錄1)。  (後記)同時網友亦持續附貼民法繼承相關報載新聞(截至96/12/19已有九篇),可當作剪貼簿,請善加利用,以不辜負網友持續性的蒐集。
修法結果未能將所有衍生的社會問題圓滿解決,仍須蓄積能量,留待下一會期繼續努力。
立法修法過程,除了學者專家、行政官員、立法委員、公益團體外,實際關係人亦應有機會關注與表達意見,感謝「公民新聞平台」給我們機會,充分在此公開平台上進行瞭解與溝通,希望能有合乎全民期望的理想修法成效。

筆者自96/9/26開始在奇摩「玫瑰瑰麗人生部落格」關注繼承修法議題,到96/11/23 在公民新聞同步發表文章。幸得家扶基金會12/5在當時發表三篇文章之迴響中,引介自救會之成立後,公民新聞上各篇累積總量已有上三、四千人次的瀏覽  (詳見文末「相關參考發表文章」),散在各篇之迴響總數也累積到一百多篇。其中除了受害者的無奈陳情、血淚控訴、到激憤嫉世,令人不勝欷噓感同身受外,亦有學有專精、實務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士,出面提供精闢見解,語重心長的點出修法關鍵所在,冀望提醒修法要能切入重點,免得鑼鼓一場,問題未盡。

法律就像其他任何學門,非僅有熱忱之社會人士、或因信賴法律之公正合理性而身陷泥沼之受害人所能充分理解。需要社會上所有願意伸出援手的仁人志士,秉持知識份子的良知,提供各種可能的管道與資訊,協助廣大民眾解決燃眉之急。

 

法律扶助基金會已針對民法繼承篇修正部分進行研究,民眾若有法律需求可先向法扶會各地分會提出申請。
法扶基金會正在全國各縣市積極說明債清條例的適用規定,相關資訊如下
法律扶助基金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全國說明會活動
http://www.laf.org.tw/tw/index.php
另有網路版,網址如下
 
參考相關文章:
民法繼承篇修法快報及今年立委相關提案蒐集」(系列文章(二十)12/12  113人次)、
轉貼公視新聞討論區「債務拋棄繼承」值得瀏覽(系列文章(十九)12/12  55人次)
轉刊民法繼承篇惡法受害人自救會公開信」(系列文章(十八)12/10  1000人次)
繼承篇修法三讀12/14(下週五) 你還等什麼」(發表文章(十六)12/8 803人次)
繼承法修法需要你的支持與呼應」(發表文章(十五)11/23 477人次)
敦請立院許大家一個沒有天上掉下來債務的安定社會」(發表文章(十三)11/23 159人次)
其他文章請參考「玫瑰瑰麗人生」奇摩部落格

 

附錄

 2007/12/14
標題 民法繼承編修法三讀通過!
內容
2007年12月14日 民法繼承編三讀通過快報

今日民法繼承編本篇及施行法經院會三讀通過,修正重點如下:

一、於第1148條概括繼承原則當中,增加繼承人對保證契約債務負限定責任的規定,當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使產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繼承人負限定責任的規定。

二、於第1153條有關繼承人對債務之連帶責任,新增第二項當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三、第1156條修改辦理限定繼承之時間,由現行的「繼承開始時」起算,改為繼承人「知悉得為繼承之時」,同時方式上也有所改變,未來辦理限定繼承者應於知悉時三個月內呈報法院,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必要時法院得應繼承人之聲請延展。

四、第1174條辦理拋棄繼承的時間,由現行的「二個月內」改為「三個月內」。

五、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新增第一條之一,讓在新法修正通過前之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繼承人,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黃淑英委員並於今日下午與楊芳婉委員共同舉辦「限定責任做護身—立法院民進黨黨團全力推動 背債兒有解了!」記者會,於會中淑英委員表示,為了兼顧照顧弱勢者的權益並維護法治國原則下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目前施行法修法僅將修正後效力適用於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至於一般成年人,考慮到實務上之債權人除了銀行等強勢的債權人外,亦有一般債權人,當時他們是相信整個法律所建構的信用制度、基於善意而願意借款,或有個案已在本法修正前已透過法院確立債權的情況,在政府尚未做過對於信用制度的衝擊做過評估之前,實不宜冒然全面溯及,故淑英委員建議應透過專案方式解決,由政府出面協調成年人因不知保證債務之存在而繼承到龐大債務的問題,依照個案不同做最適當的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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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扶武老師 (未驗證) ・ 2007/12/14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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